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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假酒案怎么量刑(安徽宿州:卖假酒不构罪也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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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假酒案怎么量刑(安徽宿州:卖假酒不构罪也要罚)

一、经济假酒案怎么量刑

生产、销售假酒的,要依据具体的案情确定罪名后才能量刑,如果是假冒他人商标的,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量刑,如果生产、销售的是伪劣的假酒,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什么情况能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

事实上,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的类型我们国家的质检总局是有作出规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变质的;

(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因此,在日常的购物中发现产品有掺杂、掺假或者上面所说的其他情况的都是属于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并不能自认倒霉或者是觉得买的东西也不多钱,对方也不一定就搭理自己。消费者是能够进行维权的。

现在买东西通常都会给票据,在发现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的,可以拿着票据到商店去协商交涉,一般购买的时间不长的话,商店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修理、更换、退还。和购买的商店无法协商的,可以找商店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协助处理。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生产、销售假酒的,要依据具体的案情确定罪名后才能量刑,如果是假冒他人商标的,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量刑,如果生产、销售的是伪劣的假酒,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蓝箭律师网进行咨询,蓝箭律师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经济假酒案怎么量刑拓展阅读

经济假酒案怎么量刑(安徽宿州:卖假酒不构罪也要罚)

安徽宿州:卖假酒不构罪也要罚

2021年7月15日,安徽省宿州市检察院就朱某羁押必要性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宿州市两名人大代表和相关法律专家担任听证员。

  “口子”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安徽省宿州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严把证据关,认定销售假冒“口子”酒的朱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后,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被采纳。

  2021年1月20日,安徽省砀山县公安局接到举报,称有人销售假冒“口子”酒。随后,民警在朱某和其舅舅张某家,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口子”系列酒及“口子”酒箱、酒盒、酒瓶等包装材料,总价值达2万余元。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此次被查扣的白酒及包装材料均系假冒其公司产品,侵犯了该公司注册的“口子”商标专用权。

  同年4月19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朱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此案移送砀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三天后,砀山县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宿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宿州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杨亚负责承办。

  杨亚审查发现,公安机关侦办此案时,根据当时刑法第214条的规定,朱某的行为属于“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随着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则应看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然而,在案证据仅能证明朱某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违法所得数额则证据不足。杨亚先后两次对朱某进行讯问,同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查明朱某违法所得数额。

  第一次补查完毕,杨亚审查认为,认定朱某违法所得数额的证据仍然不足,且根据朱某供述的其购买假酒的价格,杨亚计算出其违法所得仅为1万余元,尚达不到入罪标准,但朱某曾供述过自己灌装假酒,不排除其对于酒的来源没有如实供述,同时尚有部分购买假酒的证人亦未查证。鉴于案件仍有疑点,朱某在押,宿州市检察院决定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就羁押朱某的必要性听取各方意见。

  2021年7月15日,听证会如期举行。安徽华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朱晓玫和宿州市玉露饮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飞两名宿州市人大代表以及相关法律专家应邀担任听证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参加听证会。

  听取承办人就案情和在案证据的审查情况介绍后,朱晓玫发表意见认为,朱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社会危害性大,但目前查证的违法所得数额尚未达到入罪标准,应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她特别指出,即使最终确定朱某不构成犯罪,但对这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特别是经济上的惩罚,以让行为人“痛到不敢再犯”,对其他人也能起到警醒作用。陈飞则对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和更有温度的办案方式给予好评。

  听证会当天,宿州市检察院综合各方意见,决定对朱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建议公安机关加大侦查力度,进一步查清朱某的违法所得数额。经第二次退查,宿州市检察院认为,2019年9月至2021年1月,朱某多次销售假冒“口子”系列白酒,违法所得数额约为12697.5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遂于2021年8月16日对朱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代表建议,宿州市检察院强化刑行衔接,向砀山县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意见,建议依法对朱某给予行政处罚,并多次电话督促其依法履职。2021年12月30日,砀山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朱某作出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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