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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的隐形福利有哪些(解除失业金申领后顾之忧须强化隐私保护)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更多失业保险的隐形福利有哪些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失业保险的隐形福利有哪些(解除失业金申领后顾之忧须强化隐私保护)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失业保险的字面定义导致大多数人以为失业保险的福利只有失业金,而且金额不多,有点鸡肋。其实,失业保险待遇多着呢!我们来看看失业人员能享受哪些我们不知道的权益吧。

1、养老和医疗待遇

在失业期间,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可享受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以个人身份参保?那是不是要把单位交的那份也交了?都失业了,哪来的钱?

好消息是,不用交钱!按照规定,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用交。惊喜吗?

2、丧葬抚恤

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失业人员不幸去世,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3、就业服务

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包括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补贴等。

4、其他补贴

还有,一些国务院规定与失业保险有关的费用也可报销。比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贴息等。

另外,某些省市还提供物价补贴、采暖费补贴。为了预防失业,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员工可享受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等。不过,这项政策只针对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失业金领取条件和时限

失业保险待遇最主要的就是失业金,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那么,失业金多少钱一个月呢?失业金一般按当地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确定,不能高于当地最高工资标准,当然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金领取时间和参保年限有关,缴费时间越长,可享待遇越久。缴费1年以上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12个月失业金;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最长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24个月。

但是,并非所有参保的失业人员都可领取失业金。需满足以下条件:

参保年限: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

非个人意愿失业:简单地说,就是非本人自愿主动离职的。注意!员工主动离职是无法领取失业金的。除非是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或者公司没有发工资或者提供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

领取失业金的前提条件是进行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的待遇整体就是以上5项,各地可能有细微差别,失业的朋友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当然,还是希望大家工作顺利,不要用到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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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的隐形福利有哪些(解除失业金申领后顾之忧须强化隐私保护)

解除失业金申领后顾之忧须强化隐私保护

张智全

日前,人社部失业保险司副司长刘鹏参加在线访谈,专门解答有关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的相关问题。针对“申领失业保险金是否会影响就业”的职工关切,刘鹏回应称:“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以后找工作是没有任何影响的。”他解释说,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8月15日《工人日报》)

失业保险金,简称失业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劳动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如出现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可在办理失业登记后,申领失业金。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失业者申领失业金的积极性并不高。除了“爱面子”心理和不知晓相关政策外,一些失业者担心申领失业金的信息被用人单位知晓后,可能影响其再就业。部分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总是以“有色眼镜”对待失业人员,以偏概全地认为申领失业金的行为反映当事人的能力和素质的不足,进而拒绝录用。申领失业金信息也成为不少劳动者再就业时难以逾越的隐形歧视门槛。

部分用人单位在职场招聘中以“有色眼镜”歧视失业金申领者,显然是事先获悉了后者的失业金申领信息。因此,要有效消除失业者申领失业金影响再就业的后顾之忧,相关部门还应强化失业者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管理。人社部在印发的相关文件中,严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并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其用意正在于此。

在法理逻辑上,失业者申领失业金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依法受到保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机构或组织在处理申领失业金等个人敏感信息时,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须征得本人同意。部分用人单位对申领失业金者再就业时“另眼相待”,致使失业者对申领失业金产生投鼠忌器心理,既是对失业者个人隐私的直接侵犯,也从侧面反映了当前对失业者个人隐私信息的管理还存在漏洞。

失业申领失业金的个人隐私信息被用人单位知晓,主要源于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者申领失业金的信息没加固好管理“安全锁”。保险经办机构有义务防止失业者申领失业金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对此,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为失业金申领者构建起技术防范与依法管理、依法追责相得益彰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格局,当好失业金申领者个人信息“守护神”,不让部分有就业歧视歪念的用人单位刁难失业金申领者有机可乘。

相关部门还应切实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故意给失业金申领者另设就业歧视门槛的行为严惩不贷;失业者也要主动依法维权,对用人单位因自己领取过失业金而不雇佣的违法行为坚决说“不”。惟有全链条发力,失业者在申领失业金时才能没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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