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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202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的通告)

京残工委[2006]25号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各区(县)发改委、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残联:为了做好用人单位按比...

京残工委[2006]25号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各区(县)发改委、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人事局、劳动保...更多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202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的通告)

京残工委[2006]25号

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各区(县)发改委、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残联:

为了做好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和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略)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略)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第四条成立不到1年的单位按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就业时间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第六条每年3月底前,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通告》的形式,发布当年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拓展阅读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202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的通告)

关于202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的通告

关于202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的通告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京残发〔2022〕5号)要求,202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期为6月1日至10月31日。2021年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工)单位,应在申报审核期内以网上申报、现场申报或邮寄材料申报的方式,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申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特此通告。

附件:各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地点及咨询电话表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5月25日

事项描述

已安排残疾人(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在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以后每年在3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办理条件

1. 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2. 依法依规支付残疾人工资。

3. 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办理材料

网上申报:按要求上传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现场申报和邮寄材料申报,提交下列材料:

1. 提交《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2.《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3. 存在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1)所申报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应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在编说明。

(2)所申报残疾人为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就业的,应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表》。

(3)所申报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按《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第五条,提供相应的上下级隶属关系材料、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材料、代发工资协议。

(4)用人(工)单位对所申报残疾人的工资、社会保险数据有异议的,提供其工资收入凭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办理流程

用人(工)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申报:

1. 网上申报。

登陆北京市残联官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专栏、互联网网址:http://kstbcs.bdpf.org.cn:8443/wbxt/#/login ,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专栏进行申报。

2. 现场申报。

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3. 邮寄材料申报。

邮寄申报材料至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相关政策

1.《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

2.《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20〕1082号);

3.《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京残发〔2022〕5号)。

办理机构

请点击“各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地点及咨询电话”查看

常见问题解答

请点击“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政策问答”查看

在线办理

符合网上申报条件的用人(工)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2022年6月1日至10月31日,以后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进行申报。

温馨提示

点击阅读原文获取“202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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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社就中心

编辑:宣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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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202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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