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遭纵火,放火罪的立案标准法律规定(家长里短竟酿成冲天大火,纵火烧麦男子该当何罪?)
中学遭纵火【事件经过】5月16日14时许,被害人刘某敬(女,18岁,广饶县广饶街道人)在广饶县锦湖小区家中被捅伤致死。晚20时40分许,广饶一中二校区发生一起纵...
中学遭纵火
【事件经过】
5月16日14时许,被害人刘某敬(女,18岁,广饶县广饶街道人)在广饶县锦湖小区家中被捅伤致死。晚20时40分许,广饶一中二校区发生一起纵火案件,致一名学生死亡,三名学生受伤,现在医院接受救治,另有13名学生住院观察。晚21时20分许,县英才学校初中部两名学生被捅伤,现在医院接受救治。接报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工作,现已初步确定犯罪嫌疑人,正在全力侦破之中。
案件发生后,广饶县立即启动重大案件应急处置机制,成立应急处置小组,全力救治受伤学生,积极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据了解,有3名学生被送往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接受救治,两男一女。据其中一名学生的家长介绍,他们接到电话得知该事件后迅速赶到广饶县人民医院,被告知孩子已经被转到胜利油田中心医院。目前,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已经组织多名专家进行会诊,其中一名受伤学生因烧伤较重,已被转到重症监护室。
放火罪的立案标准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中学遭纵火,放火罪的立案标准法律规定拓展阅读
家长里短竟酿成冲天大火,纵火烧麦男子该当何罪?
或许是长期与刑事案件打交道落下的毛病,每每见到突发刑事案件的报道登上热搜,笔者在和吃瓜群众一样猎奇案情的同时,更关注案件本身涉及的法律问题,虽然初期通报的信息量都很有限,但并不妨碍笔者在办案机关尚未明确案件定性之前形成自己的预判,留待后续验证。就目前情况而言,笔者认为,安徽阜阳纵火烧麦男子李某最可能涉嫌的罪名是——放火罪!
【案情回放】
据官方通报,6月2日下午,安徽阜阳发生一起恶意放火烧麦的刑事案件。嫌疑人李某和妻子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后,负气驾车外出,却鬼使神差地点燃了几块村民的麦田,浓烟滚滚之时李某仓皇逃离现场。民警、消防和村民同心协力将火扑灭,警方也通过视频监控锁定了李某并将其抓获。
【罪名争议】
就李某的行为而言,涉嫌的罪名无外乎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放火罪三者之一。这三个罪名分布于《刑法》的不同章节之中,虽然都属于故意犯罪,都涵盖财产损毁的后果,但是适用时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其一,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93条中,保护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典型的入罪方式是嫌疑人无事生非、寻求刺激而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结果造成他人财物2000元以上的损失;
其二,故意损毁财物罪,规定在《刑法》第5章“侵犯财产犯罪”第275条中,保护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典型的入罪方式是嫌疑人出于泄愤报复心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结果造成他人财物5000元以上的损失;
其三,放火罪,规定在《刑法》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中,保护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上不要求造成危害后果,只有嫌疑人“有行为”且“够危险”即可。
【该当何罪】
笔者认为,李某最可能涉嫌的罪名是——放火罪!理由有二,一是基于刑事立案标准和证据要求,二是基于刑法适用中的“想象竞合”原则。
理由之一,从案发至李某被公安机关刑拘,只间隔了不到24小时,按照正常的办案程序和取证进度,目前火灾造成的损失还在统计当中,损失的具体金额尚不明确,而“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财产损失数额都有明确的立案标准,“寻衅滋事罪”的标准是“2000元以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标准是“5000元以上”,在物价部门的评估报告尚未出炉之前,是无法参照数额标准立案的。“放火罪”的立案标准则不然,只需要“实施放火行为”和“危害公共安全”即可,由于放火本身就是危险性很大的行为,故只要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涉嫌放火罪。
理由之二,即使李某的放火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也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定罪时应“从一重罪处断”。“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按照量刑最重的罪名来定罪处罚。就罪行轻重而言,“寻衅滋事罪”的最低量刑幅度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最低量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放火罪”的最低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较之下,“放火罪”明显是量刑最重的罪名,故将李某定为放火罪更为恰当。
【该当何罚】
一旦构成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适用《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例如放火后立即被发现并扑灭;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例如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金额较小等。
李某的放火行为将如何量刑,还有待于最终损失数字的统计和鉴定结果而定,但可以确定的是,等待李某的将是最低3年的铁窗生涯。除此之外,李某还要赔偿农户因麦子被烧产生的经济损失。
虽然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但是唯有家和才能万事兴!夫妻之间拌嘴吵架实属正常,何至于酿成如此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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