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超详细!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
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将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在法院组织系统内部确定其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才能使人民法院依法主管的民事案件得以落实。
一、级别管辖
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具体是指:
(一)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三)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法律赋予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力。但应明确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但是,二者是有联系的。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在级别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地域管辖;而要最终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则必须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再通过地域管辖来进一步具体落实受诉法院。
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即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结果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四、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侵权纠纷不能协议管辖,只能法定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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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了解一下
民事诉讼管辖的四种类型分别是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协议管辖、专属管辖
01首先确定案件的级别
级别管辖是指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在我国,法院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在这其中,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外,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由中级法院管辖
重大且涉外的案件:重大一般指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重大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021年10月1日,最高院调整了中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的标准。
涉外就是指当事人(国籍)、法律事实或者诉讼标涉及到国外和港澳台的案件。当然涉外需要同时满足“重大”这一条件。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由高级法院管辖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法院确定由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由最高法院管辖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02再看是否属于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但并非所有与不动产沾边儿的诉讼均属于此处的“不动产纠纷”,仅指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举个例子
A去世后,留有一套别墅。因A未立下遗嘱,所以他的两个子女B和C共同继承了这套别墅,但因C常年居住在外地,自己无法使用,于是和B商量把继承的份额转让给B,请其按照双方分别继承的遗产份额,向自己支付补偿款。
但是B并不同意支付补偿款,同时也不同意分割共有财产。
此时C可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请求分割共有房屋。
另外还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也是按照不动产纠纷
确定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比如:船舶在港口作业中,由于违规操作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或者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搬运等作业中发生的纠纷。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死亡地并不等同于死亡时住所地,死亡时住所地是指死亡时的户籍所在地。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约定
都是有效的
因为要满足协议管辖
还需要满足以下几点条件
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口头协议无效
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只限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同时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协议管辖是允许多选的,但是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比如:双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如果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您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03
最后看是否是地域管辖
小编给大家制作了
地域管辖表格大全
大家若想起诉
可以直接对号入座
地域管辖指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要弄清地域管辖
我们先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着手
如果不属于
上述特殊地域管辖的话
那么就应按照
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选择管辖法院
就是大家都知道的
“原告就被告”原则
通俗点说就是你要告谁
就去谁的所在地法院去告
但也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线。住所地通常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不算。
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一般地域管辖
还有例外规定
以上
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内容
希望能帮助大家
以上就是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超详细!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