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老师是否可以体罚学生(教师体罚学生,是惩戒过当还是故意伤害?)
老师有正当理由是否可以打学生打人不是对的,老师即使有正常理由,都不能侵害学生的身体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教师体罚学生的后果学生是祖国的花朵,但是,当前在基础教育...
老师有正当理由是否可以打学生
打人不是对的,老师即使有正常理由,都不能侵害学生的身体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的后果
学生是祖国的花朵,但是,当前在基础教育阶段,时常会发生少数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这让很多人对教育失去信心,使教育蒙羞。那么教育体罚学生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和法律责任呢:
根据《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方面发展的法定义务。
首先,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情节严重的更会给学生留下终身阴影。
其次,体罚会致使师生关系、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家长与学校的关系恶化,甚至可能会引发家长报复。如:聚众滋事、殴打教师,毁坏教育设施和财物,非法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诱发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等。
最后,因体罚学生导致法律纠纷和诉讼,引起公众不满,损害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声誉,耗费时间、财力和物力。
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依据《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依法要受到学校的行政或纪律制裁,情节严重的,依法要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入罪判刑。
2、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的,学校要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一定要依法加强对教师的业务素质、品德修养和教师纪律的监管,关爱学生,依法施教。实现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终身学习、人人成才的中国教育梦。
老师应该尊重学生,因材施教。同时,家长在处理师生矛盾时,也要秉着互相尊重的态度,和平解决纠纷。做错事,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老师应该向被辱骂的学生道歉,家长也要跟老师道歉,如果,家长将老师殴打到一定程度,除了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一)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二)学生和老师的关系
师生关系如何,决定着教师的工作效果。只有良好的师生关系,教育才能发挥作用。教师对师生关系的调节,主要体现在活动的协作和情感的交流两个方面。
学校中师生间的活动都具有协作的性质。教学活动中体现为教与学、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教师若以渊博的知识和精辟的讲解满足了学生的求知欲,学生则会以集中的注意、活跃的思考及积极的学习态度配合教师的活动;劳动、团队活动及其他活动中,这种关系体现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处理得好,不但活动能顺利进行,学生也能在这种活动中得到较大的收益。
师生双方的活动中,也有学生不能配合教师指导、不听话、学生与老师背道而驰的现象,这就涉及师生的情感交流问题。老师就要经常与学生谈谈心,说说心理话,也要本着一颗耐得住的心,一颗爱孩子的心,与学生打成一片。处理好师生的关系,是教师工作的基本条件。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蓝箭律师网相关律师。
学校老师是否可以体罚学生拓展阅读
教师体罚学生,是惩戒过当还是故意伤害?
案件事实:
韩某会系遵义市某学校的教师,担任某班班主任及语文教师。
2019年11月14日上午,该班学生赵某因收错作业后哭泣,韩某会劝导无果,联系家长未到,遂将赵某喊到教室的后门外站立,期间韩某会喊赵某进教室上课,赵某未进教室上课并一直哭泣。课间操时间,赵某未做操并继续哭泣,韩某会将赵某牵进教室劝说不要哭泣无果后,使用自己的塑料教鞭击打赵某,后赵某停止哭泣继续上课。
经鉴定,赵某左颧部2处斜行软组织挫伤,左胸部1处斜行软组织挫伤,左大腿2处斜行软组织挫伤,面部软组织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红花岗分局据此对韩某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韩某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遵义市公安局复议决定予以维持。韩某会不服复议决定,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另,因上述事实,区教育局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给予韩某会行政记过处分;区教育局委员会决定给予韩某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某会体罚赵某的行为属于惩戒过当的职务管理行为,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政处罚规定,其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行为,因而认定红花岗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详见(2020)黔0321行初193号判决书
解析:
从法律上来说,这里涉及两个问题:
1、教师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2、教师体罚学生是否属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之规定,教师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仅规定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未规定治安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订版)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职业法律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在职业法律规范作指引性规定的情形下,排除治安处罚的适用,从而认为公安机关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依据对韩某会予以行政处罚错误,依法予以撤销。
但是,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的,由公安、教育等部门依法给予处分,这里并没有强调是给予行政处分。第一百二十九条则更是明确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应当说,2020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将治安处罚纳入到了教师体罚学生行为的处罚适用范围之内。
教师体罚学生是否属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教师体罚学生属于《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明确禁止的行为,而教育惩戒则是有法律依据的教育教学管理行为,两者行为性质完全不同。本案例中,教师韩某会采取教室外站立,应当认定为教育惩戒行为,如果该行为发生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实施之后(即2021年3月1日之后),则属于惩戒失当行为,因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只能在教室内站立,且站立时间不得超过一节课。而体罚是对学生身体的一种伤害,虽然不能排除教师有对教育教学进行管理的目的,但是不可辩驳的是,是以对学生身体进行伤害从而达到对学生进行管理的目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同时也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职务行为中的违法行为能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有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被认为是对人民警察办案中的违法行为排除适用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据。
而在2005年7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曾发过一个《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复函,复函表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复函成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侵权的免责金牌,至今仍饱受诟病。法院依此进行类比,认为教师在职务管理当中,教育惩戒过当,应排除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该类比方法值得推敲,对教师履行职务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说有利有弊,值得不断深入探讨。
汇法教育提示:
1、教师体罚学生,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之规定,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教师进行治安处罚。
2、教师体罚学生,不属于惩戒过当,而应当定性为殴打、伤害学生的违法行为。
3、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教师进行法律培训,教育教师不得对学生、幼儿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创 黄建军 汇法教育 2022-11-01 11:01 发表于云南
以上就是关于学校老师是否可以体罚学生(教师体罚学生,是惩戒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