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南昌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新规下周实施 三种补偿方式满足多元要求)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8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8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七条拆迁人提交的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方式;
(二)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三)拆迁人拟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
(四)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五)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需要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详细规划,不符合详细规划或者该拆迁范围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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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新规下周实施 三种补偿方式满足多元要求
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新闻客户端讯记者王琴红报道:10月17日,记者获悉,自2019年10月21日起,南昌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执行新规,该市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怎么征收、如何补偿,以及迁出原地后孩子入学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记者注意到,对于被征收人,不仅可以选择不同补偿方式,还可获得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补助和奖励等补偿;对于征收私人住宅类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最高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20%给予补助。
征收的房屋性质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
为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通知》要求,在下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情况组织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
《通知》明确,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及非住宅房屋使用性质不明确的,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建房手续,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制定认定操作细则,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认定工作组进行调查认定。认定工作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上报辖区政府批准同意。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三种补偿方式满足多元要求
补偿方式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记者注意到,南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可采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加货币补偿”等方式执行。
征收私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给予相应的补助,或者提前签约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奖励,补助和奖励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
南昌本市常住户口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城区无其他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36平方米市场评估价依照规定给予补助;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提前签约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36平方米房屋市场评估价依照规定分段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另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就近就地安置,无法进行就近安置的实行异地安置。对于征收私人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同时点评估、等值置换”原则进行补偿,超面积或不足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清差价。
被征收人提前签约并搬迁的有奖励每提前一天每户奖200元
《通知》提出,对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其提前天数给予相应的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每提前一天,每户奖励200元,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12000元;征收非住宅房屋,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2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10元奖励;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200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1000元奖励。经营性非住宅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60000元,非经营性非住宅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30000元。此外,《通知》提出,为鼓励整栋(片区)、整个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提前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对整栋(片区)、整个征收范围提前搬迁的被征收人,按提前搬迁的时段给予一定的奖励,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元/户。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保障
《通知》还明确了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比如搬迁补偿方面,规定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每次1000元;户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10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5元。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按5元/㎡或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此外,《通知》还针对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带来的困难和诸多生活不便提出了解决方案,对于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保障。
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家庭住址所在地就近入学(拆迁协议三年内有效,推算截止时间为入学的3月31日),或在安置房所在地就近入学,也可在被征收人租赁房屋附近相对就近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安置房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安置房所在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安置房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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