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存法律风险(以案释法|第四方支付常涉刑事法律风险)
近年来,在“野蛮生长”的P2P网贷领域,平台跑路事件时有发生,不断刺痛着投资者的敏感神经。与此同时,一些P2P网贷平台为给投资者树立信心,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资...
近年来,在“野蛮生长”的P2P网贷领域,平台跑路事件时有发生,不断刺痛着投资者的敏感神经。与此同时,一些P2P网贷平台为给投资者树立信心,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宣称投资人资金与平台掌控相分离。
但是,今年4月24日发生的爱增宝跑路事件、5月5日的浩亚达e金融失联事件,击碎了所谓第三方资金托管带来的“资金安全”表象。
爱增宝于2014年6月成立,注册地为上海,2015年4月25日确认跑路。在不到一年时间里,爱增宝吸引约10万投资人,累计融资约4.8亿元。尽管自成立以来,假标、跑路传闻不断,爱增宝仍在其官网公开展示和易宝[3.92%]支付的资金托管协议等信息,一度成为爱增宝吸引投资人的法宝。易宝支付于2015年4月24日冻结了爱增宝投资人的账户。爱增宝第一时间联系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求“解冻”,并答应投资人动用风险保障金提前偿还部分投资。至当天晚些时候,爱增宝官方客服QQ群却突然被运营负责人解散,公司人去楼空。
浩亚达e金融所在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后来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汇付天下达成资金托管协议。2015年4月15日,汇付天下宣布其P2P账户系统托管平台突破600家。汇付天下副总裁认为,这一托管模式确保了交易资金全程由银行监管,有效规避网贷平台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资金池问题和非法集资的可能性。然而,尚未过一个月,即据网贷315及蓝箭律师网投资人爆料,在汇付天下有资金托管业务的浩亚达e金融提现困难,无法联系客户。
投资者对“资金托管”有重大误区
基于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托管,看来似乎并不能完全解决P2P网贷的“阿喀琉斯之踵”——投资人资金安全性。浩亚达e金融、爱增宝出问题后,第三方支付是投资者唯一能找到的交易间接关联方,连带成为投资者指责的对象。这两个事件中,作为资金托管方,第三方支付是否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或责任?
P2P网贷平台引入高知名度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资金托管服务后,能提高平台的信誉。比如爱增宝曾在官网展示所合作的第三方支付的LOGO,以醒目文字标识“第三方资金托管,资金0风险”。有投资者事后表示,正是因为爱增宝宣称有第三方资金托管,他们才选择投资爱增宝。
这表明,投资者对“资金托管”存在重大误解——他们以为有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就无法控制投资人的资金。然而,网贷平台完全可能虚构借款信息,虚构借款人,指令资金流向平台预设的某些账户,实施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
事实上,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依据托管协议,仅为商家提供资金托管服务,并不负责亦没有能力核实借贷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无法识别项目真伪的投资者一旦将资金转移至虚假项目下的资金账户,平台只需向托管机构发出资金转移指令,就可将资金据为己有。托管机构对系列指令尽到了合同义务,通常可以援引免责。
第三方支付是否有恶意串通嫌疑
在爱增宝跑路事件里,“资金托管”则另有一番光景。据网贷315提供的资料,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在事发后声称,“虽有托管之名却无托管之实”。但爱增宝长期公然标榜有第三方支付托管,该第三方支付官网的资金托管项目下也显示有爱增宝企业标志。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恶意串通的法律情形,三个构成要素是要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即以损害他人、集体、国家利益为目的;双方事先存在着通谋或意思联络;双方在此恶意支配下,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该非法行为。
该事件中如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为骗取投资人资金。事件中第三方支付并未获得投资人资金,即使它通过为投资者提供服务而获取了报酬利益,但这笔报酬是由爱增宝负担,并且具有合法的实质性,并非分赃所得。从目前的相关事实上判断,该第三方支付并无损害投资人利益之目的。其次,第三方支付在最后关头冻结投资人资金,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第三方支付存在“不作为”法律风险
排除恶意串通的存在,那么应当如何认识该第三方支付在数个月内默许爱增宝公然宣传资金托管的行为呢?
爱增宝与第三方支付之间的托管服务协议,对投资人而言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从其协议内容看,第三方支付向爱增宝注册用户提供开设账户、充值、资金托管等多项服务,产生的服务费用均由爱增宝负担。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方支付在向第三人履行过程中,有义务向爱增宝注册用户说明资金托管业务的实际情况,但是在爱增宝“东窗事发”时,第三方支付才向投资者告知详情。因此,第三方支付的义务履行存在瑕疵,投资者有权请求其承担瑕疵履行责任。
合同附随义务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体现在合同履行中及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双方附有的义务。合同法第60条是其法律依据。从这些义务出发,第三方支付有义务向投资者告知资金托管业务的真实信息。否则,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从网上公布的易宝支付于2015年4月24日发出的通知函来看,爱增宝在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同时开通了资金托管业务和通道业务。通知函表明,第三方支付接到用户投诉后,经过核实,发现其开通了两种服务,要求爱增宝关停其中一种。这样说来,该第三方支付内部的业务规则似乎允许爱增宝只开通一种业务。但据网贷315提供双方签订的支付服务协议可知,第三方支付在协议中同时为爱增宝提供了资金托管和用户在线支付业务,即通道业务与资金托管账户均开通。第三方支付事后要求对方关停一种服务,表明其可能存在管理上的漏洞,违背内部规则。
根据法律,依法有权冻结账户权限的机构通常为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税务等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当有的网贷平台出现卷款跑路等风险,资金托管机构在收到投资人诸如冻结托管账户、停止划拨资金等要求时,第三方支付这样的商事主体是否可以据此自主冻结商户资金?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是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2013年3月19日发布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受央行指导,其发布的《指引》虽不属于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范畴,不过对第三方支付行业有很强的规范与指导属性,属于“准法”或“软法”范围。该《指引》要求支付机构应根据异常交易调查结果,采取暂停或继续交易、账户恢复原状、限制账户使用、冻结账户操作等措施。当确认商户存在违法违规欺诈行为且情节严重,可对商户采取警告、整改、暂停交易等处罚措施,无效的应立即终止商户协议,及时清退。支付机构在监控中发现异常交易,或存在争议交易时,应及时采取暂扣延迟结算等措施加以防范,或通过收取保证金等方式规避风险。
爱增宝从2015年1月就曝出有问题,蓝箭律师网曾实地考察,发现其变换办公地址且未及时公告,并且不时有用户反映爱增宝有问题。但直至爱增宝事发之前,尚未见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公布有相关风险提示与防范措施。爱增宝曾在其官网上宣传“第三方资金托管,资金0风险”字样,亦未受到第三方支付机构及时制止,误导了投资人。因此,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不作为的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的P2P平台多达两千余家,其间不免鱼龙混杂、风险重重。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与P2P网贷平台合作时,应该如何避免法律风险呢?
其一,第三方支付机构要警惕并制止网贷平台向不明实情的投资者作诸如资金托管等于“资金安全”“零风险”等不实宣传。其次,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向投资者充分提示网贷风险,特别是要向投资者说明资金托管并不意味着投资者的资金去向必然安全可靠。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称资金托管可以有效规避网贷平台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资金池问题和非法集资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这是不负责任地误导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从爱增宝、浩亚达e金融事件中吸取深刻教训。其三,根据前述《指引》,从事民间融资、贷款等类型业务的商户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谨慎发展的对象。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清醒认识到这一点,应采用诸如收取风险保证金等方式预防风险。最后,第三方支付机构一旦在监控资金流向中发现异常,或接到用户投诉,或者媒体曝光网贷平台存在违规行为时,应当根据前述《指引》要求,立即启动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三方支付存法律风险拓展阅读
以案释法|第四方支付常涉刑事法律风险
第四方支付是相对第三方而言的,介于第三方支付和商户之间,集成了各种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合作电信运营商、其他服务商接口,聚合了多个第三方支付及多种支付渠道的高效便捷的在线支付综合解决方案,没有支付许可牌照的限制。
作为支付服务集成商,第四支付具有无可比拟的灵活性,便捷性和支付服务互补性。但在有利于支付行业的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为违法犯罪提供线上支付结算服务的非法第四方支付犯罪,本文结合司法实践,整理非法第四方支付可能涉及的常见罪名。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参考案例:
(一)(2021)湘01刑终128号刑事判决
自2019年8月份开始,蒋谋在长沙市天心区阳光苑4栋501房内利用“真功夫”支付平台为赌博、博彩网站提供第四方支付服务,并按照上述网站会员充值赌资金额的万分之五至千分之四不等的比例收取手续费。具体违法业务流程为:蒋某等人从QQ群等渠道联系好赌博网站及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先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收取的赌资转账至三人提前准备的银行卡内,再由蒋某等人按比例扣取手续费后,将剩余赌资转账到赌博网站提供的指定账户上,网站在收到转账之后即充值相应金额的积分至会员账户,会员即可进行赌博。经法院查明,蒋某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26日间通过上述方式为赌博、博彩网站的提供资金流通、结算服务的金额达5千余万元。
(二)(2021)黑09刑终6号刑事判决
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郑某某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先后组建迅付、捷达第四方支付平台,为“仁信支付”等平台提供赌资结算通道,从中收取0.7%的费用获利。郑某某负责平台运营系统开发及获取上游结算通道,李某某等人负责对接仁信支付。经司法会计鉴定,迅付、捷达第四方平台结算赌资进款金额为人民币76亿余元。
两案中,法院均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非法经营罪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非法经营罪中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规定。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规定第四方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经手特约商户结算资金,从事或变相从事资金结算、协议签订、资质审核等核心业务。2017年最高检《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三条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行为的具体情形。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符合具体情形和定罪金额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案例:
(一)(2019)闽0211刑初346号刑事判决
2015年下半年,厦门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与赵某某经过共谋,共同开发具有支持无卡支付的POS机功能的聚合移动支付收款软件云某APP,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犯罪活动。截至至2018年1月间,周某某、赵某某等人以公司为主体,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以云某APP为主体的云某平台投入运营,从事银行卡收单、银联支付、扫码支付等收单业务。周某某通过对接上游银行机构、支付机构,为云某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支付通道。同时,被告人周师荣等人以“金融创新”为幌子,违反收单规定,将个人注册会员虚拟为小微商户,通过银联支付、扫码支付等方式,为会员提供信用卡套现等虚假交易服务,从中赚取会员刷卡费率与上游支付通道的费率差、会员升级分润等。其经营的第四方支付平台为代理商提供客户审核、售后客服、资金结算、升级更新、系统维护、服务器架设等技术支持。通过上述方式,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发展注册商户500多万个,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000余亿元,非法获利2000余万元。
(二)(2020)浙01刑终406号刑事判决
2018年1月至9月,林某以杭州点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未获得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伙同张某等人以支付宝、平安银行H5通道、微信等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接口,自建支付结算系统,利用向他人收买、公司员工注册、下游商户提供等方式收集的大量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壳公司资料(包括工商资料、对公银行账户、法人资料、虚构的电子商务网站等)在支付宝注册数百个公司账户,再将支付接口散接至上述账户,非法从事赌博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共计非法结算资金达人民币46.69亿余元。
两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均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年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从保护个人信息角度出发,明确规定第四方支付不得采集、留存特约商户和消费者的敏感信息。2017年5月,“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基于第四方支付的行业特点,大量包含隐私信息、个人信息、金融信息在内的优质数据经过或沉淀于第四方支付运营商。当非法第四方支付运营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时,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参考案例:(2020)桂02刑终285号
2018年6月1日起,施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搭建、经营“某某某”网络平台,客户只要在该网络平台账号内充值,就能获取他人电话号码和短信验证码。施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4万条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非法第四方支付通过聚合第三方支付、合作银行及其他平台等支付渠道得以实现大规模的网络洗钱。根据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参考案例:(2020)黑1202刑初198号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等3人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在柬埔寨、马来西亚等地,在“蔡总”、刘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组织、指使下,在“XZE”等虚假炒外汇平台(当托)诱导他人向虚假外汇平台入金,使用微信号、QQ号等对他人实施诈骗。2017年8月份,付某某伙同郭某成立易和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指使他人对公司进行包装,提交到“银盈通”、“网付通”、“苏宁易付宝”、“开联通”等网络支付公司开通第三方支付通道,第三方支付通道开通后,由郭某某等人将开通的第三方支付通道架设在聚合支付平台上进行网上资金结算。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29日期间,被害人胡某在“XZE”平台被骗充值270余万元后,被骗钱款通过付某某和郭某等人架设的支付通道进行多次流转、分解操作后,最终提现后转交给付某某等人。2017年8月至案发,叶某某共为付某某提现1000余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3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指控付某某、郭某等9人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帮助予以转移、掩饰,情节严重,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某等3人受何人指使共同犯罪诈骗钱财,诈骗的标的物270余万元最终何人受益,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即实施诈骗犯罪的主体、诈骗的赃款去向均未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等3人犯诈骗罪主要事实不清,为从犯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王某某等3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假扮相应角色、为客户开户等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付某某等9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共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
五、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明知上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出于牟利等不法目的,为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可能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
参考案例:2020)粤13刑终185号刑事判决
2019年3月份,陈某某成立启航聚合通付平台工作室,是启航聚合通付平台的其中一个客服网点。该工作室为网络赌博经营者提供第四方代收赌资、充值数据核对、查询服务,并从启航聚合通付平台的利润中获得1%作为报酬。经查,该工作室通过账户名为李某某、王某某的银行卡收取赌博投注款共计1478余万元。启航聚合通付平台总利润为110余万元。
法院认为陈某某等3人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结语
从事聚合支付的第四方支付本身并不违法,而其违反了银行业关于收单业务外包服务的相关规定,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犯罪、非法套现提供服务的,就有可能构成非法第四方支付。且由于网络上下游犯罪产业链中彼此之间的犯意联络存在片面性特点,基于对上游犯罪“明知”的内容和程度的不同,非法第四方支付可能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经营罪、上游犯罪共犯等刑事法律风险。
以上就是关于第三方支付存法律风险(以案释法|第四方支付常涉刑事法律风险)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