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被打鉴定轻微伤怎么办(女协警召集5名男子把孕妇打流产,派出所副所长徇私枉法致嫌犯脱罪,一审宣判两年)
一、孕妇被打鉴定轻微伤怎么办报警。轻微伤属于行政案件,对于肇事者可以治安拘留或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
一、孕妇被打鉴定轻微伤怎么办
报警。轻微伤属于行政案件,对于肇事者可以治安拘留或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特殊情形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轻微伤鉴定程序怎么走
1、委托单位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统一由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作出。伤情鉴定按照属地管辖、逐级鉴定的原则进行,第一次鉴定为初次鉴定。若当事人或办案人员对于初次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需要补充鉴定的,由原法医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由办案单位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2、检验鉴定业务流程:了解案情→活体检查、拍照→查阅病历→鉴定(案件疑难需会诊提交专家讨论)→制作和发放鉴定书。
3、除上门服务外,被鉴定人本人必须到场接受检查,初次法医学检验时办案民警必须陪同。
4、初次检验时必须带初次门诊病历、住院病史(包括现病史、体格检查、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各种检验报告、影像学检验报告)等复印件(用A4纸复印以上病历资料,并加盖医院复印病历专用章)、影像学资料(X片、MRI片、CT片等)及其他医学资料。
5、对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对案件疑难复杂的,需要会诊的,鉴定机构应在会诊后及时完成。
6、鉴定文书
鉴定书由办案单位的经办人领取,同时办理鉴定资料移交手续。鉴定结论由办案单位依法告知相关当事人。
孕妇被打鉴定轻微伤怎么办?孕妇被打之后也可以马上报警,就算是轻微伤,打人的一方依然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孕妇被打鉴定轻微伤后觉得对方侵犯了自己权益可以怎么做,维护自己权益可以找蓝箭律师网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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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协警召集5名男子把孕妇打流产,派出所副所长徇私枉法致嫌犯脱罪,一审宣判两年
△图源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本报讯 “我还有十个月大的女儿要照顾。”
在庭审时,曾任新疆奎屯市某派出所副所长的侯某这样说道。
侯某被指控在两起案件中存在徇私枉法。两起案件均有女协警魏某参与作案,仅仅因一个停车争执,魏某竟召集5名男子将孕妇打到流产。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侯某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侯某曾任奎屯市团某派出所副所长,魏某曾是团结路派出所风华里社区警务室协警。
2014年4月27日,魏某因为停车琐事与田某、张某夫妇发生争执,魏某召集丈夫朱某等5名男性人员对田某、张某夫妇进行殴打。2014年5月6日,张某被伊犁州奎屯医院诊断为先兆性流产。该案发生后,侯某作为时任奎屯市团某派出所副所长、案件承办人,未对朱某等5名涉案人员开展调查、传唤、制作笔录、固定违法犯罪事实证据等工作,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丢失,在无《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情况下,违法告知田某、张某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并接受领导安排,在未查明全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对该案调解结案,导致该案涉案人员魏某及其他5名涉案人员未能受到法律追究。
2015年3月8日,因宋某租用魏某父亲门面不交暖气费,魏某与丈夫等4人来到现场与宋某起了争执,打伤了宋某。
侯某作为时任奎屯市某某派出所主管执法办案工作的副所长、案件承办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明知魏某等人系涉案人员,仍未对魏某等人进行调查核实,在案发后至立案前的52天内未开展证据收集固定工作,安排人制做了魏某、朱某不在现场的笔录,致使魏某等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致使该案仅认定了一人犯故意伤害罪并被判处缓刑。
直至2019年4月14日,奎屯市公安局对魏某等人以寻衅滋事罪重新侦查,2020年6月26日,魏某等三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奎屯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庭审时,侯某辩称,该两起案件的处理均是接受时任团结路派出所所长戴某的安排,案件从立案、受理、调解等都是在他的指示下办理的。在纪委调查期间,他和戴某见过三、四次面,有与对方串供行为,其担心戴某打击报复,给自己穿小鞋。在检察机关,其如实供述了戴某指示其包庇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未被追究法律责任,且检举揭发多起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及职务犯罪线索。
“父亲系因工造成伤残,现瘫痪在床,母亲体弱多病已年迈,无力照顾父亲,女儿不满一周岁……恳请法庭对我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身为人民警察,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应予依法惩处。
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第一起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侯某系受领导安排所为的辩解意见,经查认为,在案证据仅有侯某自己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可以相互佐证,故对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侯某向检察机关提供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多条线索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侯某向检察机关提供多条他人犯罪线索,其中两条已初步核查,但尚未有最终结果,故不能认定被告人侯某具有立功表现,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考虑。
综合全案案情,一审以被告人侯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徐丹菱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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