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实物+补贴!遂宁2022年度市城区公租房今起申请)
一、什么是廉租房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简言之,廉租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
一、什么是廉租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简言之,廉租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制度。中国的廉租房特点是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其房源多样化,包括新建住房、空置楼盘、改造危房、老旧公房等。
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区别在于:廉租房只租不售,而经济适用房用于出售:廉租房面向城市特困人口出租,只收取象征性的房租;而经济适用房通过土地、税收政策扶持、控制建筑标准、限制利润等手段降低建筑成本,面向买不起商品房的城市居民低于市场价格销售。
二、廉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一)符合申请条件
1、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
2、廉租房有特定的供给对象,符合廉租房供给条件的由本人(家庭)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方能购、租、补。廉租房无继承权。
(二)不符合申请条件
①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②离婚不足2年的;
③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④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⑤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⑥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⑦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⑧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三、廉租房该怎么申请
(一)廉租房要去哪里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申请廉租房。
(二)提交什么申请材料
1、书面材料:到指定地方申请时,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三份证明材料:
①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②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③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此外,还有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为切实加强保障性房源的后续管理,确保分配公平、公正,根据《遂宁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市住保办对市城区已安置的1318户廉租房住户进行了年审。年审中发现,有106户家庭因取消低保、购买养老保险等原因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但又无力承担市场租金。针对这一特殊情况,为切实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问题,市住保办根据省住建厅“建设并轨、分配并轨、房源并轨、管理并轨”的“四并轨模式”要求,积极向市政府建议,将这部分家庭转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保障,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按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就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申请人必须年满40周岁;
2、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低于7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4、申请人至少连续吃低保6个月以上;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申请廉租房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以上就是蓝箭律师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廉租房相关事项,我们也发现了廉租房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申请的,也是具有一定条件的,特别是那些贫困人事。那么如果大家有任何困难在住房方面,随时可以向国家申请这方面的需要。最后祝福大家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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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补贴!遂宁2022年度市城区公租房今起申请
好消息!
即日起,可以申请2022年度市城区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金补贴啦
哪些人可以申请?
申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内容有点多
小伙伴们看仔细!
遂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请2022年度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公告
根据《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遂建发〔2019〕219号)相关规定,现将申请2022年度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船山区介福路、南津路、镇江寺、育才路、凯旋路5个街道办事处辖区。
二、申请条件
本次仅限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市城区落户1年以上;
2.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月人均收入不高于3000元(参考依据为市统计局提供的2021年度船山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004元,下同);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6.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屋出售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三、申请材料
1.《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5.租赁市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在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若未通过银行代发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发放明细);
7.未满18周岁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四、保障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含)以下家庭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3人以上(含3人)的家庭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式。待审核、公示符合条件、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公开抽号配租环节,并将配租结果予以公示。轮候期不超过3年,超过3年的按上述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轮候期无实物保障的,根据其意愿,可转为租金补贴保障。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在所属社区、领取并据实填写相应表格和申请材料,提交至社区初审;社区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复核后统一上报市住保办。市住保办协调相关单位联审后,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核,经公示合格后,及时按照相关保障标准进行保障。
六、办理时间和地点
(一)社区办理时间。2022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
(二)地点。市城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处办理。
七、相关要求
(一)本次申请的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各街道办事处要确保审核通过人员的资料齐备,市住保办在进行审核时若因资料不齐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直接取消保障资格,申请人不再补交相关资料(申请材料不再退回)。
(二)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进入轮候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直管公房的家庭一律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一经发现上述家庭申请,直接取消其保障申请资格。
(三)申请家庭不得虚报家庭成员数、隐瞒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该申请户本次申请保障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困难家庭的申请;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或伙同申请家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五)公告涉及计算年限截止时间,以公告之日为截止时间计算。
(六)咨询、投诉电话:0825-2234800。
遂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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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请2022年度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公告
根据《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遂建发〔2019〕219号)相关规定,现将申请2022年度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船山区介福路、南津路、镇江寺、育才路、凯旋路5个街道办事处辖区。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居民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市城区落户1年以上;
2.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月人均收入不高于3000元(参考依据为市统计局提供的2021年度船山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004元,下同);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6.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屋出售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市民)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及以上毕业,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与申请辖区的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申请辖区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截至申请日有效合同)且已申领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且毕业不满5年;
3.申请人及其父母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6.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成员,房屋出售必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三)户籍不在市城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与申请辖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申请辖区的用工主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0%,即:月人均收入低于6750元(参考依据为市统计局提供的2021年度船山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004元,下同);
2.已申领居住证;
3.申请人及其父母、子女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6.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成员,房屋出售必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三、申请材料
(一)城镇居民
1.《遂宁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5.租赁市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在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若未通过银行代发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发放明细);
7.未满18周岁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市民)
1.《遂宁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明细);
4.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5.租赁市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在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三)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公交司机、环卫工人)
1.《遂宁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明细);
4.市城区用工合同(或实际工作地点在市城区的用工主体签订1年以上的用工合同)和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5.居住证复印件;
6.租赁市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在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四、保障标准
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计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低保家庭),租金补贴标准:7元/平方米/人/月。
城市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租金补贴标准:5元/平方米/人/月。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在所属社区(城镇居民在市城区户籍所属社区;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城区用人单位所属社区)领取并据实填写相应表格和申请材料,提交至社区初审;社区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复核后统一上报市住保办。市住保办协调相关单位联审后,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核,经公示合格后,及时按照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发放流程将租金补贴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六、办理时间和地点
(一)社区办理时间。2022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
(二)地点。城镇居民到市城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处办理;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包含农民工、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在市城区用人单位所属社区办理。
七、相关要求
(一)本次申请的保障方式为租金补贴。各街道办事处要确保审核通过人员的资料齐备,市住保办在进行审核时若因资料不齐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直接取消保障资格,申请人不再补交相关资料(申请材料不再退回)。
(二)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进入轮候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直管公房的家庭一律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一经发现上述家庭申请,直接取消其保障申请资格。
(三)申请家庭不得虚报家庭成员数、隐瞒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该申请户本次申请保障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困难家庭的申请;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或伙同申请家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五)公告涉及计算年限截止时间,以公告之日为截止时间计算。
(六)咨询、投诉电话:0825—2234800。
遂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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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 静
责编:冯继蓉
编审:詹良华
终审:周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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