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强制传唤,适用强制传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公安民警实施“强制传唤”实务归纳)
女子遭强制传唤,适用强制传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女子遭强制传唤网传在深圳宝安西乡流塘大门口,两名女孩被警察检查身份证,因无法提供清晰身份证明被依法传唤。女孩在去派出...
女子遭强制传唤,适用强制传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女子遭强制传唤
网传在深圳宝安西乡流塘大门口,两名女孩被警察检查身份证,因无法提供清晰身份证明被依法传唤。女孩在去派出所的路上偷录下一段视频,曝光当事民警存在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今日凌晨,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发微博回应称,民警陈某在执勤过程中言语失当,存在过错,已被停职。该分局领导和当事民警已向两名当事人做出了诚恳道歉,当事人表示理解。
根据网传视频显示,在前往派出所的路上,双方在警车上发生言语冲突。双方在争论时,穿制服的警察质问女孩:“你没有身份证,还不接受调查!”“今天就是你自己犯贱。”
视频一经公布,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昨天下午,视频中男性警察所在的深圳公安宝安分局发布微博回应称,已展开对该情况的全面调查。
据当地媒体报道,当事民警昨晚在派出所称,自己一方面是要向两人讲为什么要查身份证,另一方面也是要她们敬畏法律,但“举例不恰当、声音大”。他说,“我的出发点绝不是为了耍权威”。
适用强制传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传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强制传唤,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犯罪嫌疑人,使用强制方法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即使对被传唤人进行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违法行为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一、传唤的对象有哪些?
拘传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不能适用。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二、刑事拘传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传的适用采取拘传措施应具备三个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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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强制传唤,适用强制传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拓展阅读
公安民警实施“强制传唤”实务归纳
编者按:强制传唤是公安机关针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被传唤人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践中较为常用,现将“强制传唤”的主要依据和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汇总整理如下,供战友们学习参考。
一、
实施“强制传唤”的主要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二、
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强制传唤”的适用条件?
强制传唤是针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被传唤人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嫌疑人提出的理由是否正当,实践中可由办案民警根据案件的情节、性质和一般的社会常识以及违法嫌疑人的不同情况判定。
2、“强制传唤”的范围?
截至目前,仅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对于公安机关实施“强制传唤”有明确规定,故公安机关办理其他类行政案件,不得实施“强制传唤”。
3、“强制传唤”的审批权限?
“强制传唤”应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4、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强制传唤”,如何履行审批手续?
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强制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审批时可以使用书面审批文书,也可以由负责人在附卷的相关文书材料首页的右上角签批。
5、 实施“强制传唤”,如何对当事人履行告知?
实施“强制传唤”,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传唤”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 实施“强制传唤”,如何通知家属?
实施“强制传唤”,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传唤”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传唤”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7、实施“强制传唤”,是否必须制作现场笔录?
(1)根据《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要求,实施“强制传唤”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
(2)勘验、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3)实施“强制传唤”的全程录音录像,能够体现“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传唤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的,可以替代书面现场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8、实施“强制传唤”,可否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来源:法案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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