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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杀学校需承担责任吗(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回应34岁研究生教学楼猝死,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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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杀学校需承担责任吗(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回应34岁研究生教学楼猝死,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一、学生自杀,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学生自杀的,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二、哪些情况下学校要对学生负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学生自杀的,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以上就是蓝箭律师网小编为您提供的有关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与法律有关的问题,欢迎您随时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学生自杀学校需承担责任吗拓展阅读

学生自杀学校需承担责任吗(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回应34岁研究生教学楼猝死,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回应34岁研究生教学楼猝死,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近日,山东滨州34岁的研三学生谢鹏在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猝死一事引发热议。

根据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发布官博情况通报:11月23日上午10时左右,我校2018级硕士研究生谢某在教学楼突然抽搐并晕倒,被及时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医院诊断死因为心源性猝死。事发后,学校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项工作组,与家属进行沟通,给予精神抚慰和生活照料,协助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经核实,2021年5月,谢某因未能完成学位论文,向学院提出延期答辩申请。在导师和同学们的帮助下,谢某经过努力完成学位论文初稿,并于10月下旬通过预答辩。经了解,2021年5月初,谢某报知导师去医院就医,就医后导师询问了就医状况,谢某没有向导师反映其患有疾病的问题。此后,导师未曾接到过谢某请假回家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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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说的完全不一样,家属的字里行间表达的是能力强所以承担的任务多,负担重,为了留下多干活还被导师延期毕业。学校的说法是需要老师同学帮助才能完成论文…字里行间是校方尽到了全部责任。

那么.......

孩子在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家长首先认为学校应该对事情的发生负责,那要是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许多家长认为,只要孩子一进校园,就如同进了“保险箱”,监护是学校和老师的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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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根据不同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以下九种情形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1.老师对学生体罚造成学生受伤、死亡的。

2.老师辱骂学生,学生自杀的,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有的老师,长期辱骂学生,学生不堪辱骂自杀,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老师追索,还应该给老师处分。家长也可以要求学校、老师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为教学设施、工具发生事故。4.教学组织不当,发生事故。经常发生在体育活动或者户外实践活动中,比如学生扔铅球、标枪比赛,误伤其他同学,学生爬山时摔伤等。5.学校提供的食品、药品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伤害,学生的住院治疗等费用,都应该由学校承担,或者由学校和供应方承担。家长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学校可以找供应方追偿。

6.学生在学校追逐打闹,比如课间两个学生打架,老师未管理、告诫、制止。

7.学生特殊体质,家长告知学校和老师,学校老师未能注意,造成伤害,学校承担责任。或者学生在学校患病或者受伤,学校未及时送医救治,耽误救治。比如学生有先天性心脏病,不能激烈活动,学校未能注意。比如学生突发疾病,学校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及时送医救治的。

8.学生在学校被外来人员伤害。外来人员进入学校,本身就说明学校安全保卫有问题,因此造成学生受伤害,侵害者承担责任,学校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9.校园欺凌造成伤害,学校承担一定责任。校园欺凌,侵害者首先要承担责任。但是学校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现校园欺凌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发生伤害后果,侵凌者承担责任,学校也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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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不承担责任六种情形1.学生自杀、自伤,学校没有过错的。如果因为老师行为不当,或者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自杀,学校承担一定责任。

2.学生之间追逐打闹,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造成伤害,学校不承担责任。

3.学生有特殊体质,家长没有告知学校老师,老师也不知道,学生突发疾病造成伤害,学校不承担责任。

4.学生被他人伤害,学校没有过错的。比如女生在学校被男生欺负,学生家长送学生入学时,伤害男生。责任应该由侵害者承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5.学生上学、放学途中,擅自外出,在校外发生的意外。

6.放学后,放假期间,学生滞留学校或者返回学校,在校园发生的伤害。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大学生猝死事件属于意外事件,学校履行了相关的既定义务也无过错的,既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不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实践中一般高校会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补偿,该行为属于自愿补偿,不属于履行法定赔偿义务。

在校大学生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学校给予经济赔偿。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四个方面..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最新在校大学生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的知识。

一、最新在校大学生死亡赔偿标准

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学校给予经济赔偿。

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1、死亡赔偿金与受诉法院的经济水平有关。

想当然的,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较好的话,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数就会比较高,从而死亡赔偿金的总数就会比较高。

2、死亡赔偿金与死者户口有关。

同一地区,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不一致的,往往有时还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导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相差几倍也有可能。因此,法律规定了农村户口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获得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条件,死者近亲属可根据条件积极争取。但因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3、死亡赔偿金与死者的生理年龄有关。

当受害人年龄较大时,根据生命存在的特征,不适宜做较大的死亡赔偿金赔偿,因此,国家法律把死亡赔偿金的年限与人的年龄相联系,年龄越大,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就会越少,既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并不是学校通知就医老师就没有责任,不会问问一点也不关心么,推卸责任并不是最好的方式,如何避免类似情况发生,积极的反思才是学校应承担的。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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