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泉水公租房办理超过规定时间怎么办(速看!大连公租房政策有变)
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入住视为自动放弃当日办理流程申请人本人(或被委托人)领取序号卡排队等候办理(上午办理家庭8:30,下午办理家庭13:00在服务大厅门前按顺序排队...
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入住视为自动放弃
当日办理流程申请人本人(或被委托人)领取序号卡排队等候办理(上午办理家庭8:30,下午办理家庭13:00在服务大厅门前按顺序排队);按序号卡顺序领取配租通知单;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相关费用;签订物业合同,看房,签订入住登记及设备清单。
另外,在办理入住手续当日未能按时领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并按序进入现场办理入住手续的申请人,办理顺序将排在当日最后;未在当日到现场办理入住手续的申请人,办理顺序将排在所有家庭的最后补办;领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当日不办理入住手续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所有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含补办手续)结束后,未到现场办理入住手续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自动放弃的家庭,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租赁合同生效时间统一规定,办理入住手续先后顺序不影响合同生效时间。搬家时间以物业公司统一安排为准。
A、B区公租房办理时间
泉水A区公租房的办理时间为3月25日—4月1日,入围家庭按照大连住房保障网公示的顺序号及下表中具体办理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每天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00-4:00。
泉水B区办理时间为3月22日—4月9日,泉水B区公租房办理相关手续时间安排见下图。其中3月22日-4月7日为办理入住时间,4月8日、4月9日为补办入住手续时间。每天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00-4:00。
泉水A区补办入住手续时间:4月1日
泉水B区补办入住手续时间:4月7、8、9日
点击查看详细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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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泉水公租房办理超过规定时间怎么办拓展阅读
速看!大连公租房政策有变
按照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计划
大连市拟于2月20日启动
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
受理范围
(一)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新申请家庭
1.符合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原廉租)的新申请家庭(包括符合民政部门认定条件的分散供养的三无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2.符合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新申请家庭;
3.符合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类的新申请家庭。
(二)保障资格定期复审家庭
2017年年底前申请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
(三)申请保障类别变更转换的家庭
1.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廉租转公租):
申请该类别转换的家庭是指原享受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原廉租)保障,由于退出低保等原因已停止享受保障,如符合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保障条件的,可自愿提出申请变更保障类别。
2.由城市无房家庭类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
申请该类别转换的家庭是指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无房家庭类保障(包括保障期限已满5年的保障家庭),如符合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保障条件,可自愿提出申请变更保障类别。
注意:凡是提出变更转换保障类别的申请家庭,均需待资格终审、公示通过后方可按变更后的保障类别标准享受补贴或调整差额房租。
(四)历年来已保障的实物配租家庭对资格有异议的申诉家庭
该类家庭是指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因在2014年至2018年资格复核申诉再审后,仍然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该类家庭中,如因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再次发生了变化,有可能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对保障资格进行再次审核认定。
注 意!
1.历年来实物配租不合格进行申诉的家庭,在审核期间仍需全额缴纳房租,待资格终审合格、公示通过后,按照新标准调整差额房租。
2.历年来实物配租不合格进行申诉的家庭,不允许将原申请人变更为其子女一家进行资格再审(原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去世,子女符合保障条件的除外)。
受理时间、地点
受理时间
2019年2月20日至3月31日
(公休日除外)
受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社区
(申诉家庭申请资格再审、类别转换的家庭在原申报时所属社区)
受理审核程序时间节点
2月20日至3月29日
● 社区受理登记、扫描材料;
(受理范围中的第<二>类保障资格定期复审家庭仅对变更情况材料进行扫描并完成系统变更,不再填报年审表和留存复印件)
4月
● 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
5月至8月
●委托大连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收入、资产情况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最低收入类除外);
9月至10月
● 区级相关审核部门进行住房查验复审;
10月至11月
● 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终审、公示;
12月
● 按照大连市2019年度保障计划指标公开摇号;
● 摇号中签的家庭进行租房备案,未中签的家庭轮候,待下一年度继续保障。
补贴标准
1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
月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120元。
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租房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为1人的无房户家庭,月补贴570元;
2人的,月补贴850元;
3人及以上的,月补贴1120元;
有房户家庭月租赁补贴额计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计发。
在甘井子区租房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为1人的无房户家庭,月补贴460元;
2人的,月补贴680元;
3人的,月补贴920元;
4人及以上的,月补贴1120元;
有房户家庭月租赁补贴额计算低于240元的,按240元计发。
2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无房户家庭以及成年孤儿一人家庭,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50%予以补贴,即
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500元;
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400元。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有房户,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30%予以补贴,即
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300元;
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240元。
3
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10%予以补贴,即
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100元;
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80元。
补贴时限为5年。
对于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小伙伴们有不少
细节上不明确的地方
来看看这些答案
有没有解答你的疑惑
问题1
2019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
答: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廉租)类新户受理的分上、下半年两次申请,上半年的受理时间是2月底到3月底、下半年的受理时间是7月到9月底,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二)中低收入类和外来务工类的家庭,按照本年度受理计划,2019年2月20日后可到户口所在社区进行登记。
问题2
已享受公租保障家庭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定期复核制度。一般每3年复核一次(其中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年复核一次)。
保障期内,保障家庭如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应主动申报并提供资料,配合做好审核工作。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继续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取消保障资格。
问题3
已享受了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后,想另购房怎么办?
答:
根据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在进行房屋交易之前需要主动放弃已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实物配租的家庭需要先办理退房手续,才能进行房屋交易。
问题4
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补贴的家庭想另购房怎么办?
答:
目前,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补贴的家庭不再受到购房限制,每季度补贴发放前中心会同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数据交换,启动住房查验工作。
届时查验出已购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补贴的家庭将自动取消保障资格,停发补贴。
问题5
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租金补贴标准、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办理流程?
答:
★
补贴标准
大专和本科生,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600元;
博士生,每人每月补贴900元。
补贴时限为5年。
★
申请条件
☑ 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 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的;
☑ 申请之日前,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 申请之日前五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没有房屋。
★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或本人,持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认定单、用人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到单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按照《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办理。
问题6
怎么从城市无房户补贴转变为中低收入类补贴?
答:
对于符合中低收入类条件的城市无房户类家庭,2019年2月20日受理工作开始后,申请人可按新户申请要求到户口所在社区进行登记,经终审公示后可转为中低收入类补贴家庭。
补贴发放标准自终审通过后的第一次发放时间开始,按变更后的类别进行调整。
问题7
前关经济适用房办完产权证后,如要买卖都有什么政策?
答:
前关经济适用房已经签订合同满五年,可以到五一广场的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3楼申请房屋完全产权,缴纳土地收益价款以后,产权变更为正常普通的商品房,可以对房子进行处置。
土地收益价款按照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时该房屋市场价格的1%计算。房屋市场价格以税务部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价格为准。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上市交易的,不需要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工作为长期受理业务,无截止日期,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家庭均可申请。
信源:大连发布 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 大连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文字:毕重伟 梁丹妮
编辑:"大连发布”初昱含 “新闻大连”婧琦
美编:“新闻大连”孔德成
主编:“新闻大连”张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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