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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威胁犯罪怎么量刑(罪名解读|虐待被监管人罪)

一、被威胁犯罪怎么量刑有可能判刑,但一般会减轻、免除处罚。我国刑法规定被迫犯罪叫胁从犯。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

一、被威胁犯罪怎么量刑有可能判刑,但一般会减轻、免除处罚。我国刑法规定被迫犯罪叫胁从犯。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更多被威胁犯罪怎么量刑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被威胁犯罪怎么量刑(罪名解读|虐待被监管人罪)

一、被威胁犯罪怎么量刑

有可能判刑,但一般会减轻、免除处罚。我国刑法规定被迫犯罪叫胁从犯。

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在我国被迫犯罪一般是认定为胁从犯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也是要进行严格的法律认定。

二、刑事案件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良好的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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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威胁犯罪怎么量刑拓展阅读

被威胁犯罪怎么量刑(罪名解读|虐待被监管人罪)

罪名解读|虐待被监管人罪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马某因涉嫌诈骗A市公安局看守所民警李某,被刑事拘留后羁押于该看守所。看押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上班期间多次无正当理由将马某提押出监室,要求其归还被诈骗的钱财。之后,李某找到该监室栾某,要求帮其找马某要账。在监室内,栾某对马某采取语言威胁、扇耳光等方式,要账未果。李某再次施压,要求栾某想办法,让马某还钱。栾某要求同监室的人也想办法帮助李某要账,他们一起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要求马某还钱。最终致使马某昏迷倒地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肋骨骨折,鉴定为重伤。

经查李某在担任A市看守所民警期间,违反监管法规,利用职务便利,用言行影响或暗示与马某同监室关押的其他被监管人员对马某实施虐待、体罚等行为,致马某受重伤,情节特别严重。

李某犯虐待被监管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漫画解读】

被威胁犯罪怎么量刑(罪名解读|虐待被监管人罪)

(三)分析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李某用言行影响或暗示与马某同监室关押的其他被监管人员对马某实施虐待、体罚等行为,致马某受重伤,属于指使被监管人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李某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虐待被监管人罪。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李某直接监管和自己有经济纠纷的马某,并且多次无正当理由将马某提押出监室,可见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会对党纪法规的“红灯”置若罔闻,横冲直撞,成为“咬人”的猛禽和野兽。正因缺失监督李某才会为了给自己“要账”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其他被监管人虐待、体罚马某,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司法人员形象。作为执法司法者,不管身处何位,必须永远清醒地认识到手中的一切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而不是满足私欲的工具。要自觉把党纪国法视为“高压线”,保持敬畏之心,严格遵守权力使用的纪法规定,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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