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安置补助费是怎样进行分配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怎么样的,分配对象有哪些?)
作为十八大报告的主要亮点之一,土地制度的改革在全国上下引发一片热议。十八大报告注重强调“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
作为十八大报告的主要亮点之一,土地制度的改革在全国上下引发一片热议。十八大报告注重强调“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的权益。
然而,在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大家往往会遇到不知道征地补助费用应该如何分配的问题。蓝箭律师网小编则要带大家结合下面的案例,来为大家分析分析。
典型案例
文*益承包户是红坡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户。1998年7月,该户以文*益为户代表依法承包了红坡村民小组的土地5.5亩。律师评析
要解决本案中的纠纷,首先必须要对安置补助费有一个认识。安置补助费的性质,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地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所以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其次,对安置补助费的管理和使用,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被征收后,需要安置的人员,可以采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其他单位安置或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方式处理。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和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不由被安置人员直接领取,而是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对于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才能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支付保险费用。
虽然允许在需要统一安置的情况下安置补助费可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但在本案中请求发放补助费的是承包经营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胜利设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中也明确了,只有在放弃统一安置时,家庭承包房请求发包方给付意见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才能予以支持。
所以,该案中,只要文*益承包户子啊没有放弃统一安置的情况下,就不能要求村民小组单独给付安置补助费。
征地安置补助费是怎样进行分配的拓展阅读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怎么样的,分配对象有哪些?
随着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张,以及公路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农村大量土地被征收,并由此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的“征地问题”。征地补偿费是被征地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与农民的生计大事息息相关。那么,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怎么样的,分配对象有哪些?
网友咨询:我们村的土地被一大型企业征收了一部分,已经支付了赔偿费。但是村子里面在发放赔偿款办法让我们迷惑不解:不是按照土地承包人承包的土地多少来发放款项,而是安照承包人家的人头数目来发放。比方说:承包人承包土地时,家里面是6个人,但由于家里人口减少3人,(有去世的,有考学走的,有出嫁的),只发放三个人的赔偿款(但是承包合同上一直是6个人的土地)。而有些当年承包土的人,在土地被征用前(或者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不承包土地了,也发放赔偿款给他们。请问这种分配赔偿款的方法对吗?
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郭长青律师解答:
农村征地补偿款一般是由全体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
分配对象
(1)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被征地农民同意统一安置(含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下同)的,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被征地农民以书面形式放弃统一安置的(不含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下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其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果园等土地,其安置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其安置补助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郭长青律师解析:
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程序即应当有本村过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
但如果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相应土地给其承包或者对其丧失承包经营权进行进行补偿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农村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经营户有权获得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方面的补偿。这里的补偿是基于承包经营权丧失而获得的,与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获得的补偿有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如放弃统一安置的,有权获得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至于土地补偿费虽然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土地承包经营户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有权从村委会获得一定的土地补偿费,该补偿标准是多少,各省具体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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