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合同是否属于赠与合同(恋爱时赠给女友百来万,还立下字据“不以任何形式追讨”,分手后男人起诉要求还96万)
一、赞助合同是否属于赠与合同如果赞助合同中赞助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给予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那么该赞助合同即为捐赠合同。《中华...
一、赞助合同是否属于赠与合同
如果赞助合同中赞助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给予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那么该赞助合同即为捐赠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赠与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因此赠与合同具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特征,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丧失财产所有权,受赠人获得财产所有权。
2、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单方承担将财产所有权转移至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是无偿接受赠与人所赠与的财物,并不需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义务,因此赠与合同是单方义务无偿合同。
3、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付受赠人,受赠人根据受赠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赠与合同具有其实践性。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如果赞助合同中赞助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给予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那么该赞助合同即为捐赠合同,具体的规定如上。蓝箭律师网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欢迎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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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赠给女友百来万,还立下字据“不以任何形式追讨”,分手后男人起诉要求还96万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首席记者 肖菁 通讯员 萧法
他俩年纪都不小了,谈这段感情都想奔着结婚去。没想到,谈了3年,最后在婚房的问题上,矛盾四起,最终分手。
男人转身到法院起诉了一起民间借贷案,要求女方返还相处起来“他为她花的”96万元。
杭州萧山法院刚刚审结。
据原告大卫(化名)称,2016年初,他与被告小梅(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彼此情投意合,很快发展成了男女朋友。
刚确立恋爱关系那会儿,两人相处得很融洽。大卫因为有过一次失败的感情经历,对这份感情很是看重,对小梅的要求几乎是有求必应。从给小梅日常花销到出去旅游,到最后发展到为小梅买房他赞助、为小梅买车等大额消费。前前后后,大卫称自己总共花费了100多万,逐渐超出了大卫的承受范围。
2019年年初,考虑到双方年龄也大了,大卫向小梅提出了结婚的想法,但在婚房问题上,两人分歧较大,产生了不少矛盾。数次分分合合之后,2019年6月,二人正式分手。
“我们谈恋爱谈了两三年,我为她买房、买车,带她旅游,买美容卡,花了不少钱。”据大卫称,2016年至2019年期间,他在小梅身上花了100多万。
2020年9月,大卫将小梅诉至萧山法院,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小梅返还款项96万余元。
“我和大卫之间根本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我们曾经是男女朋友,他所主张的‘借款’大多用于两人的日常花销和共同生活支出上。”庭审中,小梅辩称,大卫提到的款项都是赠与,因为自己在这段感情中也付出了不少;大卫还在2019年6月自愿向自己出具了一份《赠与协议书》,明确了大卫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所支出的款项都是对自己的经济补偿,属于自愿赠与,双方分手后大卫不得以任何形式追讨。
庭审中,小梅表示,除二人分手后大卫转给自己的4万元以外,拒绝返还其他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卫在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追讨”的承诺后,却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有违诚信,结合大卫并无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除小梅自愿返还的4万元外,法院判决驳回了大卫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赠与协议的效力及所涉款项性质认定问题。本案中,原告明确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并无胁迫等情形,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上述财产进行处分,且该处分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反公序良俗,故该赠与协议依法成立且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大卫以“案涉款项系借款”为由起诉来院,既有违诚信原则,又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法院驳回大卫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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