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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27家银行境外贷款不得超限)

为更好地支持我国成套设备、船舶及其他机电产品的出口,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贷前联系和调查。(一)凡拟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

为更好地支持我国成套设备、船舶及其他机电产品的出口,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贷前...更多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27家银行境外贷款不得超限)

为更好地支持我国成套设备、船舶及其他机电产品的出口,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贷前联系和调查。

(一)凡拟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的出口项目,出口企业在对外投标及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尽早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联系,并提供出口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及经济效益分析、进出口商资信及借款人名称等有关资料。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此阶段调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进口国的政治、经济情况;

2.进口国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特别是对进口货物管理、外汇管理、金融管理、外贸体制及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有关法规;

3.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还款来源;

4.如果是船舶项目,要调查了解船舶注册国商船航运法的有关规定;

5.进口商的资信情况;

6.作为借款人的银行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7.其他有关情况。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进行上述调查后,如初步认为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信贷原则,经济效益好,还款有保证,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向出口企业出具初步贷款承诺函或意向书,以便出口企业进一步对外开展商务谈判。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出口企业出具初步贷款承诺函或意向书时,应明确以下条件:

1.使用出口买方信贷,出口商需投保出口信用险,受益人为中国进出口银行,取得保险意向是申请出口买方信贷的前提条件;

2.出口买方信贷最高贷款额为:船舶出口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0%,成套设备和其他机电产品出口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5%;

3.出口买方信贷必须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银行或进口商作为借款人。

二、贸易合同与贷款协议的衔接与签订。

(一)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向出口企业发出初步贷款承诺函或意向书后,要尽早参与出口合同的对外商务谈判,并与有关方面就下述各项做好贸易合同与贷款之间的衔接工作:

1.贸易合同中收取定金的比例;

2.支付方式和国内结算银行的确定;

3.银行提供信贷的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费用、提款方式、计息办法、还款次数和方法等;

4.借款人确认债务的凭证等。

如出口买方信贷是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进口国银行签订的出口买方信贷总协议项下办理,上述各项需符合总协定的规定。

(二)在上述各项确定并取得出口信用保险承诺之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可进行贷款协议的拟定、谈判。出口买方信贷项目经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方可签署贷款协议。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拓展阅读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27家银行境外贷款不得超限)

27家银行境外贷款不得超限

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由原来的“走出去”项目拓展至所有境外非金融企业,并统一银行境外人民币和外汇贷款业务办理规定。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6家大型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3家城商行、3家外资银行在内的27家银行,在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时需遵循《通知》的规定,贷款余额在任一时点不得超过《通知》设定的上限。

《通知》将自3月1日起实施。

放宽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

根据《通知》,境外贷款业务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1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对此,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梁斯表示,此前,境内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仅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买方信贷相关企业。《通知》大幅放宽了业务范围,并在贷款期限上规定境内银行可以向境外银行融出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资金。

与此同时,《通知》进一步建立起本外币一体化的银行境外贷款政策框架。

对于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投向,《通知》要求,境外贷款可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但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因此,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审核,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对于如何还款,《通知》明确,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与贷款币种保持一致。如境外企业确无人民币收入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境内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参加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本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外汇风险对冲和外汇结汇服务。

将跨境资金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监管

在统一规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同时,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强调,要以风险防范为导向将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

一方面,《通知》为27家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设置了上限,上限计算方式为: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其中,国开行境外贷款杠杆率为1.5,进出口银行为3,其余银行为0.5。27家银行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目前均为1。

据上述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境外贷款余额上限设置充分考虑到了各行存量业务规模,并为银行开展业务预留了充足空间。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动态调整。

另一方面,《通知》要求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邱亦霖表示,《通知》在更好规范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开展的同时对风险防范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银行需要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对具体业务进行风险评估,以加强在国际化经营中的风险管理能力。

据悉,此前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本文源自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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