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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险可以抵扣吗(单位购买的团体意外险,收到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人身意外险可以抵扣吗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单位给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和单位的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系,那么就不属于单位集体福利的性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如果不是...

人身意外险可以抵扣吗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单位给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和单位的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系,那么就不属于单位集体福...更多人身意外险可以抵扣吗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人身意外险可以抵扣吗(单位购买的团体意外险,收到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人身意外险可以抵扣吗

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单位给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和单位的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系,那么就不属于单位集体福利的性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如果不是为特殊工种购买的人生意外险,就不能进行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得抵扣,如果该商业保险和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有关,不属于集体福利性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例如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仅给建筑工地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例如给股东个人购买商业保险产生的进项税额,就不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对“其他商业保险费”和“特殊工种职工”进行界定,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和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列入税前扣除范围。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为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以及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但为其他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及意外门诊险,不能税前扣除。

类型

1、按投保动因划分

根据投保动因的不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和强制意外伤害保险。自愿意外伤害保险的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订立合同,投保人可以选择是否投保以及向哪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人也可以选择是否承保及承保条件。强制意外伤害保险又称法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国家机关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强制施行的意外伤害保险。凡属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施行范围内的人,必须投保,无选择余地。有的强制意外伤害保险还规定必须由哪家保险公司承保,则该保险公司也必须承保。

2、按保险危险划分

根据保险危险的不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各种可保意外伤害,而不是特别限定的某些意外伤害。实务中大多数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此类,比如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等。特定意外伤害保险是承保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特定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的一类业务。比如例如,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的危险只限于在驾驶机动车辆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3、按保险期限划分

根据保险期限的不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在实务中,这样的产品占大部分,比如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等。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期限不足一年、往往只有几天、几小时甚至更短的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游泳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索道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属此类产品。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超过一年,**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的太平盛世?**安全保险就是一款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但这类产品一般不多。

4、按险种结构划分

根据险种结构的不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单纯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单纯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一张保单所承保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属单纯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

投保注意事项

1、最好搭配意外医疗险

公众对于意外险最大的误解在于,将意外险及意外医疗险混淆,认为只要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应承担起包括医疗在内的所有责任。保险专家表示:两者的理赔责任是分离的,意外险保障是针对意外身故、致残、下落不明情况的一次性赔付,而意外医疗险则通常作为附加险种,对意外引发的疾病医疗费用单独给付。所以,在购买意外险时,可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贴,它与上述两个保险不冲突。

2、不是越便宜就越好

不少人以为意外险的价格越低越好,这种看法并不可取。因为意外险只对保单上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负责,而不是对所有的意外负责。所以,有些意外险产品就采取缩小保障范围的方式来降低价格,实际的效果却没有提升。

3、买意外险要因人而异

普通人一般只需要投保一份额度适中的意外险就足够;交通意外险更适合经常出差的人;经常外出旅游的人士可以选择专门的旅游意外险。还有一些特定人群,比如儿童,对于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障需求较大。

4、多份意外险不冲突

同时购买数家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是互不冲突的。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则不同,一般最高限额是以本次花费为限或合同约定的限额。

人身意外险扣除

给员工购买的意外险是否税前扣除要看情况。

1、企业为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以及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但为其他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及意外门诊险,不能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和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列入税前扣除范围。

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在日常的企业工作中,企业购买的社保是有着不同的等级的,对于这些标准,大家可以去当地社保局进行相应的咨询,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到蓝箭律师网。


人身意外险可以抵扣吗拓展阅读

人身意外险可以抵扣吗(单位购买的团体意外险,收到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单位购买的团体意外险,收到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问:单位购买的团体意外险,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

答:不可以,保险费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与保险种类以及用途有关。目前政策下,财产保险需要缴纳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有福利性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支付的人身保险费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先认证,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如果不认证,将形成“滞留票”。

但是,如果给危险行业为了作业需要购买意外险,比如建筑企业为高空作业的建筑个人购买意外险(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列入安全费用),不是福利性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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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政策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备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政策二: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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