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与传真能否作为诉讼离婚的证据(起诉离婚案件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
电子邮件与传真能否作为诉讼离婚的证据1、电子邮件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收集...
电子邮件与传真能否作为诉讼离婚的证据
1、电子邮件
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
收集时您要先了解电子邮件的特征,电子邮件和其他形式电子证据不同,它的特点是每个电子邮件使用者必有一个电子信箱,而每个电子信箱其用户名、帐户名以及密码都是惟一的,且电子邮件的首部都带有收发件人、网址及收发时间。但是,如果这些信息被别人掌握,别人就可以利用您的邮箱进行收发或删除邮件。当然,对于一般人来说,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并不是容易的事,因为收件箱中的文件为只读文件,拒绝修改。即使将其另存,也只改变其位置,并不能改变其属性。
尽管如此,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仍有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所以我建议当事人如果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话,一定要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公证时要注意:电脑系统是正常运行的,没有被病毒所侵袭。且自打开电脑到查看邮箱到打印邮件这一全程都进行公证,形成书面的证据材料后连同装有邮件的游盘一并交给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对邮件的内容给予认定。
2、传真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是持保留态度的。它必须和其他证据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单独的传真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如,有人主张,传真上方的号码时间都是传真机可以设定的,完全可以根据需要修改。而且时间和号码即使能通过电信部门的记录确认,也只能解决存在传真件的问题,不能解决传真件内容是否真实的问题。因此,对当事人来讲,在使用传真件的同时,注意保存、收集相关资料是至关重要的,提出其他证据来提高传真件的效力。当然,传真件应该有两份,一份原件在发件人手里,一份在收件人手里,当事人如果都向法庭提交自己手里的文件,法院就能对其真实性给予认定。
电子邮件与传真能否作为诉讼离婚的证据拓展阅读
起诉离婚案件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
本律师在日常处理起诉离婚案件过程中发现很多当事人认为诉讼是一件十分重要且严肃的事情,法院是不可以通过诸如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电子方式向自己送达诉讼文书的。
对于上述认识,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错误的。虽然离婚诉讼是一件非常重要且严肃的事情,但是当电子方式具备一定条件后仍然是可以被用来作为送达途径之一的。毕竟电子方式更为快捷高效。对此,我国法律多年前便已经规定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除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之外的诉讼文书的送达。现在,民事诉讼法又对其进行了扩充,统一用“电子方式”加以概括,并且允许法院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调解书与裁定书。
那么,法律中所指的“电子方式”究竟都应该包括哪些呢?对此,本律师认为:由于科技日新月异,各种电子方式层出不穷。人们从现在看来较为初级的传真、电子邮件、 QQ等信息传输方式已经过度到了以微信为主要沟通方式的阶段。在国外甚至还有ZOOM、WhatsApp、Twitter等等。相信随着科技的进步,还会出现更多的方式,与此同时,目前已有的电子方式也可能会逐渐被淘汰。由此可见,作为以稳定持久为追求目标的法律是难以用列举方式加以完全规定的,而只能用“电子方式”这个名词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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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婚姻律师的经验认为,目前可以被中国法院用来作为送达途径的主要电子方式有:传真、电子邮件、QQ、微信等。其中微信与电子邮件更为常见。至于其它方式不能被采用的原因是因为难以确定受送达人身份、难以保密,或者难以确认其是否已经收到,故不被采用。
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一定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与此同时,法律还规定“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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