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电信诈骗判刑几年(21人跨国电信网络诈骗1.7亿余元,最高获刑15年罚金100万)
跨国电信诈骗判刑几年无论是跨国诈骗或者是在国内诈骗都是按照刑法中的诈骗罪来量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跨国电信诈骗判刑几年
无论是跨国诈骗或者是在国内诈骗都是按照刑法中的诈骗罪来量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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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人跨国电信网络诈骗1.7亿余元,最高获刑15年罚金100万
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罗某等21人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进行宣判。被告人罗某、王某某等人先后加入黄某某等人在柬埔寨、蒙古国等境外组织的诈骗集团,诈骗金额累计高达1.7亿余元。
通州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主犯罗某、王某某、郑某某有期徒刑15年至10年,并处罚金100万至40万元;其余被告人认定为从犯,分别判处9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操纵虚假交易平台,让被害人亏掉全部钱款
2018年以来,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数百人在柬埔寨、蒙古等境外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该诈骗集团根据职能设立多个部门,有业务、技术、后勤、后台服务等。
其中,业务部门负责拉有意向进行股票交易等投资的人进微信聊天群,由“讲师”分析行情,诱骗被害人到虚假交易平台进行投资,业务部门发给被害人交易平台“账户”,实际则是地下钱庄提供的账户。被害人将钱款打入该账户,后台服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发来的被害人转账截图等信息后,核查钱款到账的真实性。确认到账后,把被害人“入金”额换算成美元,将相应美金数额输入虚假交易平台被害人的虚拟账户,使被害人误以为钱款真的进入交易平台自己的账户。
为进一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台服务部门会根据业务部门要求,对被害人返还少量钱款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指示地下钱庄将钱款打给被害人。待被害人大额投进钱款,技术部门再根据业务部门要求调整参数,制造下跌行情,让被害人的钱款全部亏掉,非法占有被害人的全部钱款。之后,该犯罪集团再更换一个虚假交易平台继续实施诈骗。
在柬埔寨等国接受安排实施网络诈骗活动
2019年3月至10月,罗某、王某某、郑某某等被告人先后加入黄某某等人的诈骗犯罪集团下设的后台服务部门。
罗某系后台服务部门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王某某系后台服务部门的骨干成员,负责安排代理和接单人员对接,同时还帮助从事接单、上分、客服等工作;其余被告人根据安排分别负责出金和入金的统计、客服、接单、上分等工作。被告人郑某某系地下钱庄人员,明知提供给罗某等人的银行卡是用于诈骗,仍然将银行卡提供给罗某等人使用,并将银行卡内的钱款进行转移。
2019年5月至9月,罗某、王某某在柬埔寨接受诈骗集团相关上级人员安排实施网络诈骗活动。同年10月16日至10月29日,罗某、王某某等人在蒙古国继续上演骗局。短短几个月时间,诈骗金额累计高达1.7亿余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等人赴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害人人数众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主犯罗某、王某某、郑某某有期徒刑15年至10年,并处罚金100万至40万元;其余被告人认定为从犯,分别判处9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来源: 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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