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建筑服务能开劳务费吗(建筑企业代开施工劳务发票税务风险提示)
其他建筑服务能开劳务费吗建筑劳务企业属于服务业还是建筑业取决于企业提供劳务的形式。一、如果是分包某个建筑工程的纯劳务部分,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

其他建筑服务能开劳务费吗
建筑劳务企业属于服务业还是建筑业取决于企业提供劳务的形式。
一、如果是分包某个建筑工程的纯劳务部分,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的规定,企业属于建筑业,建筑劳务企业应按取得的纯劳务分包款全额缴纳3%“建筑业”营业税,并在施工地向付款方开具建筑业发票。
二、如果是为对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企业属于服务业,建筑劳务企业应就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缴纳5%“服务业”营业税。建筑劳务企业取得的服务费为建筑劳务公司从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怎样区分开劳务发票和建筑业发票
劳务发票指服务业统一发票务应税项目写明的是提供劳动。个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是个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纳税同时税务机关给予开具发票,凭发票就可到支付单位领取报酬。而单位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也是帮付出劳务的个人来开票,纳税义务人还是付出劳务而收到报酬的个人。
建筑业发票: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发票》。
《建筑业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以下简称建筑业自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建筑业代开发票)两种。建筑业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非税务机关以其他单位不得代开《建筑业发票》。
《建筑业发票》为电脑三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印色为红色),第三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建筑业代开发票存根联由代开税务机关留存。
建筑业发票可开劳务费吗
如果是劳务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劳务人工,就应该开具劳务费的发票。携带公司的资质资料到建筑工地当地的地税局开具即可。具体税费每个地区是有差别的,可到当地税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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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筑服务能开劳务费吗拓展阅读

建筑企业代开施工劳务发票税务风险提示
近期,在对某建筑企业进行财税风险检测时发现其2019年度、2020年度部分建筑安装、施工业务通过个人代开发票方式取得代开成本发票金额合计约2000万元,代开地点多为山东某地,且多为委托代征模式,进一步核实发现其发票开具方式存在均以下问题:
(1)部分业务尚未与个人签订合同!
(2)代开发票地点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
(3)未见代开业务个税完税证明!
(4)个别代开发票人员为工资表中发放工资人员!
(5)真实业务无票支出通过委托代征方式取票!
基于以上问题,笔者建议企业对以下问题进行核实并完善相关证明资料。
(1)进一步核实业务开展的真实性,逐一排查以上代开业务合同签订情况,尽快完善和补充业务合同、业务发生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结算单据、付款证明等,夯实证据链支撑资料。
(2)后期类似业务需要代开发票,应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另外针对此类个人承揽业务,贵司可协助个人成立平台公司,统一外包给平台公司,由平台公司对贵司统一开具发票。
(3)因个人代开发票业务性质为劳务费性质,要求个人提供代开发票的同时一并提供个税完税凭证,并将其附于对应凭证附件中,防范因未代扣代缴个税可能面临的罚款风险。
(4)应核实代开发票人员为公司工资表中发放工资人员的情况,核实公司员工与代开发票之间的关系。
(5)后续对于代开业务,应与业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在业务真实发生的前提下对委托代征机构资质、实力进行核查,以防委托代征机构暴雷,牵连下游受票单位。
实务中,有些企业因为无票支出的存在,会产生资金体外循环,进而会存在两套账的问题,问题日积月累,在企业发展壮大的路上资金安全风险、偷逃税费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逐渐如滚雪球似的“发展壮大”,另外基于对市场发展机会的预判及把握,比如:行业收并购风潮、投融资引进战略投资者、谋求冲击IPO上市……出于防范风险及把握机会的双重需要,企业会花大力气进行财税合规建设,面临两账合一的挑战,此时你会发现企业想要打破原管理乱象、核算乱象会非常难,因为利益相关者众多,原有平衡被打破,会有很多阻力产生。
笔者认为,身处在资源人情社会,无票支出在所难免,对于业务真实的无票支出,尽可能通过合规合理灵活变通的方式去解决。如果没有真实业务,存在虚开发票的嫌疑或者事实上就是虚开发票,在此强监管的环境下,财务人员如果冒此风险为老板节税不仅为企业也为自己埋下了一颗不定时炸弹!希望引起财税同行的警醒和注意。
笔者希望以上税务风险提示能够引起存在类似业务建筑企业的重视!
政策依据:
1、《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3、《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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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居正财税 | 作者: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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