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什么是表见代理?「法律常识」)
什么是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

什么是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被代理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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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拓展阅读

什么是表见代理?「法律常识」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但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须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征;
3.相对人须为善意,即无过失地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
4.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认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2)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二.表见代理的例子和法律后果
(1)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经常拿着已盖章的合同去跟客户李某签订采购合同。假设现在张某已经辞职离开甲公司了,但张某手上仍有已盖章的空白合同,而客户李某根本不知道张某已离职的信息。如果张某现在再拿着空白合同找客户李某,与乙达成一份200万的货物买卖合同,即构成表见代理。
(2)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责任200万货款由甲公司(被代理人)承担,甲承担完之后有权向张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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