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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书证有哪些要求(行政诉讼以利诱的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手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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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书证有哪些要求(行政诉讼以利诱的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手段吗)


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书证有哪些要求

我们知道,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等都属于证据材料,不过对于这样证据材料都是由一定要求的,那么,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书证有哪些要求?物证呢?

【律师解析】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律师解析】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就是“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书证有哪些要求?物证呢?”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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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以利诱的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手段吗

行政诉讼以利诱的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属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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