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不得进行哪些行为(律师的职责和义务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那么辩护人不得进行哪些行为...
辩护人不得进行哪些行为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那么辩护人不得进行哪些行为?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律师解析】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也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2. 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3. 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4. 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5. 不得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
6. 保守履行辩护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7.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
8.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以上就是“辩护人不得进行哪些行为?应当履行什么义务?”的相关内容,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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