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因为操作不当出现重大事故,为减小责任瞒报漏报犯罪吗(工人违反操作规程发生安全事故,谁负责?)
对于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是一个严重违法行为。如果在产生安全事故后瞒报,可能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大损失。所以对于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
工厂因为操作不当出现重大事故,为减小责任瞒报漏报犯罪吗
对于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是一个严重违法行为。如果在产生安全事故后瞒报,可能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大损失。所以对于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如果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瞒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的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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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因为操作不当出现重大事故,为减小责任瞒报漏报犯罪吗?
芙蓉律师事务所陈平凡芙蓉主任律师解答:
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如果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是一个严重违法行为。如果在产生安全事故后瞒报,可能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大损失。所以对于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如果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瞒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的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芙蓉律师事务所陈平凡芙蓉主任律师解析: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瞒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陈平凡芙蓉总所主任简介
陈平凡芙蓉总所主任;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湖南大学、西北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师大兼职教授;湖南省环境资源法学会、湖南省财税法学会副会长;湖南省住建委专家库、长沙市住建委专家库、长沙市知识产权局专家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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