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年轻气盛,召集社会朋友对班上同学进行殴打,构成犯罪吗(网传凌云初中生被同学殴打拍视频,难道又是一起校园暴力案吗?)
未成年人不满14周岁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犯罪。而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
初中生年轻气盛,召集社会朋友对班上同学进行殴打,构成犯罪吗
未成年人不满14周岁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犯罪。而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8种法定的犯罪外,实施其它犯罪行为的,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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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年轻气盛,召集社会朋友对班上同学进行殴打,构成犯罪吗?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韩永雄律师解答:
在实践中,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斗殴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未成年人的年龄段而定:
未成年人不满14周岁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犯罪。而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8种法定的犯罪外,实施其它犯罪行为的,也不构成犯罪。
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参与聚众斗殴的,可构成聚众斗殴罪。
打架斗殴如果造成轻伤二级以上的伤害后果,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以刑罚。另外打架斗殴如果聚众人数较多构成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韩永雄律师解析:
聚众斗殴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条件
(一)聚众斗殴罪客体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二)聚众斗殴罪的主体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韩永雄律师简介
韩永雄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的经验。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争议及各类刑事案件。自执业以来,承办过包括刑事、民事、经济合同、劳动争议在内的各类典型案件,服务企业解决各类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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