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到胁迫而实施犯罪行为,能不能减轻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什么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是是因为受某种外来的力而被迫参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参与了犯罪,那么,因受到胁迫而实施犯罪行为,能不能减轻处罚?【...
因受到胁迫而实施犯罪行为,能不能减轻处罚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是是因为受某种外来的力而被迫参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参与了犯罪,那么,因受到胁迫而实施犯罪行为,能不能减轻处罚?
【律师解析】【律师解析】【律师解析】【律师解析】【律师解析】【律师解析】【律师解析】
行为人因受他人胁迫而实施犯罪的,可以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本人没有犯罪的故意,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下犯罪,如常见的暴露隐私,以家人要挟等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参加到犯罪活动中的,可以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由于胁从犯的处罚相对来说是较轻的,一些人在实施了犯罪之后会以自己是受胁迫的来为自己开脱,其实并不能单从口说来判断的。胁从犯的认定必须是主观上不愿意,不过实际却参加到共同犯罪中,而且,虽然参与到共同犯罪中,但犯罪行为是比较消极,不具有主动性。
【律师解析】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胁从犯有两个特征:
1、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
2、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因受到胁迫而实施犯罪行为,能不能减轻处罚?”的相关内容,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因此,在共同犯罪人中,胁从犯所担负的刑事责任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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