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雇佣水军恶意评论竞争对手的店铺,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如何处罚)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必须要满足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条件。对于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一般是直接损失,如致使销量急剧下降;在具体情形下也可以是间接损...
在网上雇佣水军恶意评论竞争对手的店铺,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必须要满足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条件。对于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一般是直接损失,如致使销量急剧下降;在具体情形下也可以是间接损失,如为恢复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额外支出费用。对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商业名誉和商品声誉造成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且损失重大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网友询问:
在网上雇佣水军恶意评论竞争对手的店铺,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云南九虎律师事务所王玉用律师解答:《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里的“重大损失”应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既包括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也包括可以预见的潜在经济损失,既包括无形资产的损失,也包括有形资产的损失。有形资产的损失,如大量产品积压滞销、已经签订的合同被迫解除、已经销出的产品大量退货;无形资产的损失,如商业信用程度降低、与老客户的良好关系遭受破坏、社会给予的良好评价丧失等。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因诋毁行为造成客户退货的损失,因诋毁行为造成商品滞销、压库、失效的损失或日营业额的减少,为正名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辟谣”等反诋毁行为所造成的费用支出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因诋毁行为造成客户终止履行合同而减少的可得利益,因诋毁行为造成滞销、停产期间的设备闲置折旧费、贷款利息、人员工资费用等。
云南九虎律师事务所王玉用律师解析: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被害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人的商业信誉;
3、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人的商品声誉;
4、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降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所谓“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所谓“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的、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
“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失去的是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而非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毁损、减少的实际价值。
王玉用律师补充:
根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玉用律师简介
王玉用律师,云南九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以来其团队致力于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案件的诉讼代理,现已成功代理多起诉讼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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