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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新标准,上海社会抚养费征收法律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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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新标准目录

社会抚养费新标准

上海社会抚养费征收法律标准是什么?

抚养费的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新标准

    社会抚养费新标准

    一、计划生育外生育管理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公民应遵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按照相关政策生育。对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外生育行为,将依法进行管理,并征收相应的社会抚养费。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四、费用使用与管理

    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将专项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包括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养老保障等方面。社会抚养费的使用与管理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五、法律责任与监督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缴纳社会抚养费,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建立健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社会抚养费的合法、有效使用。

    六、其他相关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将由当地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当地人民政府所有。

上海社会抚养费征收法律标准是什么?

一、 上海 社会抚养费 征收法律标准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社会抚养费的含义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 法规 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

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起,我国全面开放二孩政策,这是国家根据现有人口结构进行的调整,有利于更好的创造社会价值,更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也是国家用于基础保障的一种税收的形式,为了更好的保障政府职能的执行。

标准的制定的基础是居民的年平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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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标准

抚养费的标准: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

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

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

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

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

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

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从上面内容可知,未实际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具有固定收入,会直接影响到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公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 社会抚养费 。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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