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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额100万实缴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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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额100万实缴0

认缴出资额100万实缴0

营业执照12月份发下来的新公司,注册资本100万,但帐上实际没有资金,14年度工商网上公示实缴资本怎么填?

认缴出资额100万实缴0

认缴出资额100万实缴0

    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在认缴出资额中,100万表示企业应该缴纳的注册资本总额,而实缴0则表示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额为0。

    这意味着企业尚未实际缴纳任何注册资本,因此其注册资本尚未到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还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并申请设立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长期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可能会被工商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影响企业的信用记录和经营状况。因此,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缴纳注册资本,确保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认缴出资额100万实缴0

法律分析:认缴出资额100万实缴0并不违法,只是以后承担责任方面,未履行全面出资的要承担责任,虽然现在是注册制,不用验资,实缴期限可以很长,但注册资本还是量力而行,别太虚高为好。

注册资本没到约定的缴纳期限前,注销的,是可以注销的,不用补缴出资。

所以要关注下注册公司时,承诺的出资缴纳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执照12月份发下来的新公司,注册资本100万,但帐上实际没有资金,14年度工商网上公示实缴资本怎么填?

新《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认缴出资额100万实缴0

法律分析:认缴出资额100万实缴0并不违法的,只是在以后承担债务方面,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承担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

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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