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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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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目录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事故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政府的规定确定。

    二、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津贴。计算公式为:伤残津贴=本人伤残前工资×一定百分比。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一次性补助金。计算公式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伤残前工资×一定月数。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计算公式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月数。

    五、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康复需要,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计算公式为:护理费=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一定百分比×月数。

    六、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计算公式为:误工费=本人原工资福利待遇×一定月数。

    七、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计算公式为: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八、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工伤职工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以及伤残职工本人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公式为: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九、康复治疗费

    康复治疗费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在康复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赔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政府的规定确定。

    十、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伤职工因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住宿费用。计算公式为:住宿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医疗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三)康复治疗费,(四)辅助器具费,(五)停工留薪,(六)护理费,(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工伤伤残根据鉴定等级的不同,各地赔偿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上海地区的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

(二)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

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

(二)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法律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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