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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情况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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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情况怎么填目录

配偶情况怎么填

配偶情况怎么填

家庭成员关系怎么填写?

配偶情况怎么填

配偶情况怎么填

    “配偶情况”通常指的是一个人在婚姻或伴侣关系中的状况。在填写表格或进行自我介绍时,可能要求填写这一信息。配偶情况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已婚:如果一个人已经结婚,那么他的配偶情况就是“已婚”。

    2. 未婚:如果一个人目前没有结婚,那么他的配偶情况就是“未婚”。

    3. 离婚:如果一个人已经离婚,那么他的配偶情况就是“离婚”。

    4. 丧偶:如果一个人已经失去了他的配偶(通常是因为配偶去世),那么他的配偶情况就是“丧偶”。

    5. 其他情况:除了上述几种常见情况外,还有可能出现其他复杂的婚姻或伴侣状况。例如,有些人可能处于分居状态,或者与伴侣并未正式结婚但生活在一起。对于这些特殊情况,应该根据具体状况进行描述或说明。

    填写配偶情况时,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填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特殊情况或需要进行额外说明,可以在相应的地方提供更多信息。

配偶情况怎么填

婚姻状况是要以真实情况填写。

首先,要知道婚姻状况主要有四种状态,分别是未婚,已婚,离异,丧偶。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衫肆烂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因此,在婚姻状况需要变更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去派出所变更婚姻状况:

1、未婚情况的填写:因出生报户口时,户口本中的婚姻状况一般是不填写的,但是成年之后如果有户口迁移情况的,则婚姻状况一栏一般会填或漏写未婚;

2、已婚情况的填写:领取结婚证后,本人可以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变更婚姻状况;

3、离异情况的填写:双方离婚后,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调解离婚或者判决离婚,本人均可以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变更婚姻状况。

【法律依据】雹仿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

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家庭成员关系怎么填写?

填写家庭关系时必须是以自己为中心关系点,如陆某某是你的父亲,那就应该写父子(父女)关系等。

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的人都是家庭成员。

在日常填写家庭成员表格时,通常只需填写配偶、子女、父母主要家庭成员的情况。

家庭关系亦称家庭人际关系。

家庭成员之间固有的特定关系。

表现为不同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同联系方式和互助方式,是联结家庭成员之间的纽带。

它的特点是以婚姻和血缘为主体,并由有婚姻和血缘关系的人生活在一起构成,表现为组成家庭的各成员之间特殊的相互行为。

以代际关系为层次,以家庭同代人的多少为幅度,构成家庭中几代人或同代人之间的传递和交往。

填写家庭关系时必须是以自己为中心关系点,如陆某某是你的父亲,那就应该写父子(父女)关系等;家庭成员之间的人际关系,包括姻亲、血亲与收养关系。

其多样性与家庭规模有关。

核心家庭只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直系家庭要加上婆媳(翁婿)关系、祖孙关系;联合家庭还要加上妯娌、姑(叔)嫂关系等。

家庭关系的主要特点:

价值观念高度一致、全面合作、情绪高度认同,不仅满足生理需要,而且满足心理需要。

这是教育子女的有利因素。

同时,家庭中也不免会有冲突,并且关系越复杂,调适越困难。

夫妻关系及其合作水平决定家庭的基本特征。

家庭中任何一种关系失调,都会损及全体家庭成员和整个家庭的稳定。

配偶情况怎么填

未婚/已婚/离异/丧偶。

根据查询本地宝显示,配偶情况按实际情况填写,一般来说是填写未婚/已婚/离异/丧偶。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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