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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诺销售是否侵犯商标权(【调解】小超市成为商标侵权人?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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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诺销售是否侵犯商标权(【调解】小超市成为商标侵权人?什么情况?)

一、许诺销售是否侵犯商标权

商标许诺销售的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许诺销售产品和使用商标的情况综合判断:

第一种,涉嫌侵权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上许诺销售相同商标产品的,则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种,涉嫌侵权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在相同商品上许诺销售近似商标产品,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许诺销售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产品,容易导致混淆的,则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商标许诺销售是商标使用的下位概念,虽然其《商标法》四十八条的规定存在部分竞合,但商标许诺销售在法律内涵、构成要件和商标侵权的损害后果与商标的销售使用存在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侵权的定性和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二、商标许诺销售的侵权认定

1、商标许诺销售与销售的区别

要合理解决商标许诺销售的法律定性,应当先理清商标许诺销售与销售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内涵不同,商标许诺销售属于广告宣传或展览等商业活动行为,既可以是具备合同订立条件的要约广告行为,也可以向不特定相关公众发布广告的要约邀请行为,还可以是非民法典意义上的商品展示行为。而销售行为是由买方交付价款,卖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行为。

第二,两者的交付条件不同,商标许诺销售不要求交付标的物为构成要件,而销售应当以交付标的物(包括无形资产)为构成要件。

第三,两者的对商标专用权的损害程度不同,商标许诺销售处于销售的准备阶段,是基于销售目的的展示、广告行为,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或可能产生对商品来源混淆的印象或观念。而商标产品的销售,已经产生交易行为,相关公众已经客观上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并且分割了本该属于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业交易机会,其损害程度远远大于商标许诺销售。

2、商标许诺销售的法律适用

商标许诺销售实际上以销售为目的,在商业流通领域进行广告宣传、展览商标产品的行为。首先,其行为上客观上仅是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相关公众作出销售商标产品的意思表示,并非实际商品的交付行为。其次,其主观上是通过展览、广告等商业活动,期望获得交易机会。再次,商标许诺销售是商标使用的下位概念,属于广告宣传和展览使用的范畴,与商标销售使用的交易环节存在区别,不应该将实际销售作为许诺销售的构成要件。最后,商标许诺销售如果以实际销售为判定侵权的要件,将会放任和滋长企图“搭便车”和傍名牌的经营者通过除销售外的广告宣传和展览的方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一般是驰名或知名品牌),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最终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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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诺销售是否侵犯商标权拓展阅读

许诺销售是否侵犯商标权(【调解】小超市成为商标侵权人?什么情况?)

【调解】小超市成为商标侵权人?什么情况?

小超市竟成商标侵权人,原因为何?

小王经营一家日用品超市,某天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因是某韩国公司发现王某经营的店面中销售假冒的该品牌芦荟胶。该品牌芦荟胶系公司注册商标,该公司认为其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因此该公司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小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许诺销售是否侵犯商标权(【调解】小超市成为商标侵权人?什么情况?)

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该案件转接至大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知产调委”)进行诉前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许诺销售是否侵犯商标权(【调解】小超市成为商标侵权人?什么情况?)

知产调委接到案件后,调解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联系了解情况。

许诺销售是否侵犯商标权(【调解】小超市成为商标侵权人?什么情况?)

该公司代理人刘律师表达诉求,公司方请求:

1.小王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要求小王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且希望事情可以得到尽快地解决。

许诺销售是否侵犯商标权(【调解】小超市成为商标侵权人?什么情况?)

小王收到法院的传票后,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一时间不知所措,他表示自己老实做生意,货品都采购于大连某批发市场。进货时,供货商保证过是真品。发生这样的事情小王表示很委屈,自己对售假这件事情并不知情,实体小店生意不好做,本就是为了维持生活,如果赔偿那么好几个月都白干了。

公司方提出赔偿金额可以减半,但小王表示1万元对于其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现在面临赔偿压力很大。

了解到双方的意愿后,调解员发现案件的焦点,从赔偿金额的问题转到小王是否为侵害商标权的一方,在详细地了解了小王的货物来源后,调解员与小王确认了进货付款方式、发票收据、进货单据、进货商营业执照等可提供的材料证据。然后告知小王,可以用这些证据来证明合法来源,如果法院核实来源有效,则可以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调解结果

经调解,王某免除了赔偿责任,将店内剩余的假冒产品全部处理好不再售卖,公司也将对王某的供货商进行追加起诉。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王某表示因为调解员的努力,最大程度上减少了他的损失,自己日后进货的过程中也会留意是否为假冒产品,以免再次陷入这样的纠纷。

*本文案例仅记录调解过程,

不可援引为其他争议案件的处理依据。

来源:大连掌上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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