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档案在哪里调取(曲折的离婚手续)
婚姻档案在哪里调取一、婚姻档案在哪里调取需要调取婚姻档案的,当事人可以带是婚姻证、个人身份证明等的材料到结婚时的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相应的结婚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
婚姻档案在哪里调取
一、婚姻档案在哪里调取
需要调取婚姻档案的,当事人可以带是婚姻证、个人身份证明等的材料到结婚时的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相应的结婚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二、婚姻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一)结婚登记
1.结婚登记的条件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未达到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二)离婚登记
1.离婚登记的条件
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公民如何查询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四、哪些人可以查看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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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档案在哪里调取拓展阅读
曲折的离婚手续
近日,在河北省蔚县婚姻登记中心,60岁的老张在检察官的见证下领到了期盼已久的结婚证,与王女士喜结连理。老张一边给大家发糖,一边讲述着自己来之不易的喜事……
1995年,经人介绍,老张与贵州籍的小燕结了婚。两年后,小燕不辞而别离家出走,此后,一直杳无音信。一晃20多年过去了,年近60岁的老张经人介绍结识了王女士,决定结束上一段婚姻关系,开始新的生活。
2021年初,老张来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工作人员告诉老张,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于是,老张辗转多个部门寻求帮助,但问题均未得到解决。在民政部门的建议下,老张决定走诉讼程序。
今年4月,老张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自己与小燕离婚。法院通过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对小燕身份进行核实时,却发现查无此人。经进一步核实,检察官得知,1995年老张与小燕办理婚姻登记时,小燕使用的是虚假身份信息。
无法确认小燕身份,就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办理离婚手续,老张只好撤回离婚起诉。通过进一步咨询,老张认为自己的婚姻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民政部门也有一定责任。
今年5月26日,老张以民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民政部门对其与小燕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法院审查后告诉老张,婚姻登记这个行政行为发生在1995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驳回了老张的起诉。
6月27日,万般无奈下,老张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蔚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7月11日,经过调查后,该院依职权受理了该案。
承办检察官全面了解了老张办理婚姻登记,以及进行民事、行政诉讼的经过,并到老张居住地实地走访了村委会工作人员及知情村民,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在向婚姻登记中心调取二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时,检察官发现,档案中没有小燕的户籍身份信息证明材料,且婚姻登记申请书中只填写了其姓名、身份证号和户籍地。档案显示小燕的户籍地为贵州,但身份证号码前6位的地址码却是河北省蔚县的地址码。
“贵州的户籍怎么会是河北的身份证号码?”带着这一疑问,办案组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调取了小燕的户籍身份信息,经过查询和比对分析,认定小燕与老张办理婚姻登记时使用了虚假身份信息。
通过证据审查,蔚县检察院认为该案在事实认定、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争议,应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7月14日,蔚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老张及其居住地村委会工作人员、民政局工作人员、听证员等受邀参加。
听证会上,老张、民政局工作人员、村干部分别陈述了各自观点,蔚县检察院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部门在未审查小燕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为其与老张办理婚姻登记,缺乏婚姻登记的合法要件。基于已查明的事实,婚姻登记行为存在错误且对老张造成重大影响,县民政局应予以纠正。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听证会上,该院向该县民政局公开宣告并送达了检察建议,建议民政局撤销老张与小燕的婚姻登记。
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蔚县民政局在县婚姻登记中心向老张宣读了撤销老张与小燕婚姻登记的决定,并通过婚姻登记系统当场撤销了老张与小燕的婚姻登记。
作者:肖俊林 张巍耀 翟晓斌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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