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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城区和郊区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分别为25毫克/立方米和50毫克/立方米。2、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城区和郊区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80毫克/立...

我很荣幸能够为大家解答关于大气综合排放标准的问题。这个问题集合囊括了大气综合排放标准的各个方面,我将从多个角度给出答案,以期能够满足您的需求。

淮南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淮南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

1、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城区和郊区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分别为25毫克/立方米和50毫克/立方米。

2、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城区和郊区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80毫克/立方米和150毫克/立方米。

3、可吸入颗粒物排放标准:城区和郊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排放标准分别为50毫克/立方米和100毫克/立方米。

4、其他污染物排放标准:淮南市还规定了一些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如铅、氟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内容很丰富,首先_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

锅炉执行GB1327—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桥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T业炉畜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佛妒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混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米)。

超低排放,是指火电厂燃煤锅炉在发电运行、末端治理等过程中,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系统技术,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值,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基准含氧量6%)分别不超过5mg/m

3、35mg/m

3、50mg/m3,比《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规定的燃煤锅炉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分别下降75%、30%和50%,是燃煤发电机组清洁生产水平的新标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可以参考排放标准中的图表,比如石棉纤维及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是 1.0或者1根纤维/c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是0.36

法律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4.1.3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废气基准含氧量折算执行GB 37822的规定。

4.1.4 排放光气、氰化氢和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表1所列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下: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是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归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该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自发布实施以来,为中国的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较重要作用。

大气污染物的危害:

1、二氧化硫SO2主要危害:形成工业烟雾,高浓度时使人呼吸困难,是著名的伦敦烟雾事件的元凶;进入大气层后,氧化为硫酸(SO4)在云中形成酸雨,对建筑、森林、湖泊、土壤危害大;形成悬浮颗粒物,又称气溶胶,随着人的呼吸进入肺部,对肺有直接损伤作用。

2、悬浮颗粒物TSP主要危害:随呼吸进入肺,可沉积于肺,引起呼吸系统的疾病。颗粒物上容易附着多种有害物质,有些有致癌性,有些会诱发花粉过敏症,沉积在绿色植物叶面,干扰植物吸收阳光和二氧化碳和放出氧气和水分的过程,从而影响植物的健康和生长。

厚重的颗粒物浓度会影响动物的呼吸系统;杀伤微生物,引起食物链改变,进而影响整个生态系统;遮挡阳光而可能改变气候,这也会影响生态系统。

3、氮氧化物Nox主要危害:刺激人的眼,鼻,喉和肺,增加病毒感染的发病率,例如引起导致支气管炎和肺炎的流行性感冒,诱发肺细胞癌变;形成城市的烟雾,影响可见度;破坏树叶的组织,抑制植物生长;在空中形成硝酸小滴,产生酸雨。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是我国锅炉排放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规定了锅炉的排放标准及监测要求。标准的实施对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具有重要的意义。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是我国针对锅炉排放的高层次标准,其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1. 针对不同类型的锅炉,规定了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2. 规定了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监测要求,即对设备进行分类监管,通过实时在线监测等手段实现污染源追溯与责任追究;3. 对锅炉的使用、维护和运行提出了具体要求,原则上应根据锅炉类别和容量分为A、B、C三个等级别。当然,对于低容量区和西部生态脆弱区等特殊区域,标准有对应的区别对待。锅炉作为一个重要的能源消耗设备,大幅度降低其能耗和排放水平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实施对于节约资源、保障居民和生态环境健康、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果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怎么办?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将面临责任追究。具体措施包括:1. 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停产整治或限期整改,达到国家的标准要求后才允许重新投入使用;2. 处以罚款,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按日计罚、一次性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3. 对于造成严重影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4. 企业和个人还需要承担污染环境的赔偿责任。因此,为了避免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情况,在锅炉生产、使用和管理过程中,企业和个人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环保责任意识的培养,加强对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和管理,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通过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其对于锅炉的排放要求和监测要求。作为一个重要的能源消耗设备,锅炉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可以有效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颗粒物排放标准是多少

颗粒物排放标准如下: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不同的颗粒物,其限值也是不一样的,具体如下:

1、颗粒物PM10的限值是50/150μg/m3(日均,一级/二级)。

2、颗粒物PM2.5的限值是35/75μg/m3(日均,一级/二级)。

3、颗粒物HCL的限值是50μg/m3(日均),60μg/m3(时均)。

4、颗粒物二氧化硫的限值是80μg/m3(日均),100μg/m3(时均)。

5、颗粒物NOx的限值是250μg/m3(日均),350μg/m3(时均)。

6、颗粒物汞的限值是0.1mg/m3。

7、颗粒物铅的限值是1.0mg/m3。

8、颗粒物二恶英的限值是0.1ngTEQ/m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202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现行有效标准是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六),该标准于2016年12月发布,2020年7月全国实施。正在制定的标准是国七,国七标准从2022年开始预研,预计2023年申请立项,2025年初发布,2028年在全国范围实施。能耗限额标准:燃油车限值的标准目前有效的标准是第五阶段油耗标准(包括单车限值和车队限值。国家标准重点立项领域,资源环境安全标准。包括污染物排放(中国轻型车排队第七阶段)、重点行业能耗限额(燃油消耗标准和电动车能耗标准)等标准。准是2021年实施,预计到2025年结束,正在制定的标准是第六阶段油耗标准,目前标准正在预研,与碳达峰目标相相结合,预计2026年实施。纯电动车能耗限值现行有推荐性标准,但未强制实施,新的限值标准正在预研中,会参考《2021至2035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中12kWh/100km的目标,未来会对电动车强制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细资料大全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于19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基本介绍 中文名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主题内容 :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适用范围 :火电厂 定义 :温度为273K 基本介绍,定义,指标体系,标准值,其它规定,监测,标准实施, 基本介绍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 16297-1996 代替 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机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机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品质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 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定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 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定下列三项指标: 4.1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品质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标准值 6.1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6.2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其它规定 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 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7.4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7.5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7.6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监测 8.1 布点 8.1.1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定,按GB/T16157-1996执行。 8.1.2 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定方法,详见本标准附录C。 8.2 采样时间和频次 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 8.2.1 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 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8.2.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 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8.2.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8.2.1的要求采样。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按需要设定的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3 监测工况要求 8.3.1 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8.3.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4 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 8.4.1 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执行。 8.4.2 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GB/T16157-1996和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的分析方法有关部分执行。 8.5 排气量的测定 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进行,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GB/T 16157-1996执行。 标准实施 9.1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 9.2 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在本地区实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本标准已部分被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所替代。

淮南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分享这些有关“大气综合排放标准”的信息。在今天的讨论中,我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聆听,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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