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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手房交易流程是怎么样的(事关二手房交易,天津出台新政)

二手房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相对低廉的价格,和即买即住的特性,受到越来越多的购房者追捧,但是很多人不明白二手房交易的流程,以致会浪费很多时间在房管局和银行,下面,...

二手房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相对低廉的价格,和即买即住的特性,受到越来越多的购房者追捧,但是很多人不明白二手房交易的流程,...更多天津二手房交易流程是怎么样的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天津二手房交易流程是怎么样的(事关二手房交易,天津出台新政)

二手房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相对低廉的价格,和即买即住的特性,受到越来越多的购房者追捧,但是很多人不明白二手房交易的流程,以致会浪费很多时间在房管局和银行,下面,蓝箭律师网为您整理了一下,二手房交易流程。

流程:

评估——打协议——面签——批件——进件——出他项——银行——正孚——放款

详解:

1评估:需要2-3个工作日,二级以上评估公司对房产做现市场价值的估价,出具书面评估报告;

所需材料:房主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或房权证复印件。

2打协议:到房屋所在区的房管局办理,买卖双方都要到场,在房管局做备案,证明交易正在进行,如果后期房屋买卖没有成交,需要到房管局取消协议。

所需要件: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双方手章、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一份)、卖方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一份)。如上次成交到现在超过5年,房本在5年内,需提供商品房合同或契税票。房改购房还要提供房改协议。除南开和河西区,其它区都需要提供评估报告。

3面签:借款人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所需要件:买房,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手章,户口本,结婚证,过户费,首付款,买卖协议(根据各区房屋需要的复印件不相同,比如南开的房屋需要原件2份,复印件5份)、评估报告。

4批件:一般需要3-5个工作日,银行对贷款人的资质进行审核,看贷款人的资质,比如工作年龄等。

5进件:进件=过户,对房主进行更名,进件过后出来新房本名字为买方姓名

所需要件买房:身份证、手章、买卖协议、契税(现金)与银行借款合同

卖方:身份证、手章和房地产权证

进件完成后房管局会出两个取件单,房本取件单,由买方带走,30天买房凭此取件单到房管局拿新房本;他项取证但,有担保公司带走。

6出他项:7个工作日后,房管局出一绿本《他项权证》,此证明由银行凭他项取证但领取,约束房产抵押权,证明该房屋现有贷款,在没有还清贷款前房主对房屋只有使用权没有买卖权,可租赁,可居住。

7银行:流程,在银行过一下,款项由银行放至正孚。

8正孚:政府的谐音,是国家对资金监管的机构,需要3-5个工作日。

9放款:资金监管过后银行放款到卖方存折里。

借款人是外地人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手章,收入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单身证明),暂住证,首付款,提供本地联系人。

本地联系人需要提供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手章,联系方式,本地联系人需到场签字。

天津二手房交易流程抵押贷款流程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产权房屋为抵押,由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置房产、汽车、家具、家用电器、装修等消费的贷款。

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农业户口(本地和外地)可受理;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1、贷款金额

住宅类房屋可贷六成,底商房龄5年以内可贷六成五年,房龄5年以上贷五成五年。

房屋面积60平米以上

区域:天津市内六区,北辰,东丽,西青(要求产权清晰,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

需提供借款人近一年还款明细,累计逾期超过15天的不超过2次,累计逾期超过30天的不超过1次

2、贷款期限

房龄+贷款期限≤40年,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借款人的年龄+贷款期限最多不能超过65年


天津二手房交易流程是怎么样的拓展阅读

天津二手房交易流程是怎么样的(事关二手房交易,天津出台新政)

事关二手房交易,天津出台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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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近日,天津市住建委制定并印发《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涵盖20条内容,对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的监管进行规范,以保证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办法》提出:

  • 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实行政府监督、银行托管模式,遵循自愿选择、无偿服务原则。

  • 交易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托管银行资金托管服务。

  •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利用客户资源和信息优势强制提供担保、金融等相关服务。

  •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存量房屋

存量房屋是指已被购买或者自建并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价款,包括自有交易资金和贷款资金。

自有交易资金是指一次性支付的全部房屋价款或者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的房屋价款的首付款。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住房建设委根据委托负责本辖区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日常管理工作。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负责本市除滨海新区之外区域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日常工作。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滨海新区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日常工作。

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推送存量房屋转移登记中涉及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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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进行交易的,其交易资金收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已被购买或者自建并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价款,包括自有交易资金和贷款资金。自有交易资金是指一次性支付的全部房屋价款或者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的房屋价款的首付款。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住房建设委根据委托负责本辖区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日常管理工作。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负责本市除滨海新区之外区域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日常工作。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滨海新区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日常工作。

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推送存量房屋转移登记中涉及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实行政府监督、银行托管模式,遵循自愿选择、无偿服务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受托开展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统称资金监管机构)分别与托管银行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监管协议),由托管银行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托管服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研究确定对托管银行的监管要求,并将监管要求纳入委托监管协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依照委托监管协议,定期对托管银行进行考核,对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托管银行,按照约定解除委托监管协议。

第六条资金监管机构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与不动产登记系统及各托管银行信息系统联网,实施存量房屋交易资金信息化监管。

第七条交易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托管银行资金托管服务。

第八条交易当事人选择接受资金托管服务的,可自行选择一家托管银行并与其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托管银行应当依据委托监管协议和托管协议约定,实施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第九条托管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交易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托管银行的名称;

(二)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编号、房屋坐落地点;

(三)交易当事人账户名称、账号;

(四)资金托管期限;

(五)托管资金范围;

(六)托管资金收存、支付及解除托管退款约定;

(七)托管资金孳息约定;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交易当事人自愿放弃资金托管服务的,应当签署自愿放弃资金托管服务确认书。交易当事人对未纳入托管的交易资金自行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托管银行收取买受人存入的托管资金时,应当与服务平台相应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收款电子信息传至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资金监管机构应当通过服务平台将托管的全部自有交易资金存入信息及时传至不动产登记系统。

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托管的全部自有交易资金存入信息后受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并在办理登记后将登记信息及时传至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托管银行应当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或者贷款资金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将托管资金划转至出卖人的收款账户中,同时将支付信息自动传至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部门应当协助选择资金托管服务的交易当事人准确录入托管协议相关信息,交易当事人应当核对录入信息并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出卖人用于收取托管资金的收款账户不能正常收款的,应当到托管银行办理更改收款账户手续。

第十六条存量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核准前,交易当事人申请解除资金托管的,应当到托管银行办理解除托管手续。托管银行应当将托管资金及时退回买受人,并将解除托管及退款信息自动传至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托管银行、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及委托监管协议、托管协议的约定,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第十八条资金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利用客户资源和信息优势强制提供担保、金融等相关服务。对存在上述情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的,依据协议约定的资金监管方式实施监管。

来源 :天津政务信息发布、天津广播

新媒体编辑 翟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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