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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划分标准(法医鉴定最低伤残是多少级)

伤残等级是指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十级最轻。伤残总共分为十个等级,划分标准如下:一级伤...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它的今日更新更是备受瞩目。今天,我将与大家分享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最新动态,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

残疾等级划分标准(法医鉴定最低伤残是多少级)

残疾等级划分标准

伤残等级是指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伤残总共分为十个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2022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轻度);

3)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6)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2、头面部损伤

1)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2)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3)容貌毁损(轻度);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3、颈部及胸部损伤

1)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

2) 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3)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

4) 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

5) 食管吻合术后;

6) 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7) 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8)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以上;

9) 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10) 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11) 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12)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

13) 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14) 心脏室壁瘤;

15) 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16) 缩窄性心包炎;

17) 胸导管损伤;

18) 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19) 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4、 腹部损伤

1) 肝部分切除术后;

2) 脾部分切除术后;

3) 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

4) 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

5) 胃部分切除术后;

6) 肠部分切除术后;

7) 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

8) 胆囊切除术后;

9) 肠梗阻反复发作;

10) 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九级

5.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2) 外伤性癫痫(轻度);

3) 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4) 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 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6)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7)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8)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9) 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5.9.2 头面部损伤

1)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2) 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3) 容貌毁损(轻度);

4)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5)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7)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8) 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9) 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10) 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1) 一眼盲目3级;

12)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13)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14) 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15) 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16)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

17)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18)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

19)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 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21) 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

22) 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23)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24) 张口受限Ⅱ度;

25)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5.9.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

2) 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3)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

4) 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

5) 食管吻合术后

6) 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7) 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8)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以上;

9) 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10) 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11) 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12)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

13) 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14) 心脏室壁瘤;

15) 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16) 缩窄性心包炎;

17) 胸导管损伤;

18) 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19) 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5.9.4 腹部损伤

1) 肝部分切除术后;

2) 脾部分切除术后;

3) 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

4) 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

5) 胃部分切除术后;

6) 肠部分切除术后

7) 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

8) 胆囊切除术后;

9) 肠梗阻反复发作;

10) 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5.9.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

2) 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

3) 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5)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6) 子宫部分切除术后;

7)一侧附睾缺失;

8)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9) 尿道狭窄(轻度);

10)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

5.9.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

2) 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3)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

4)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

5) 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6)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

7) 双上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8) 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9)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

10)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11) 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

12) 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3) 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4) 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15)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法医鉴定伤势有哪几个级别?急急急!!!

1、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2、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扩展资料

鉴定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鉴定时机: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损伤程度等级:

1、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2、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3、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4、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5、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等级限度: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

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

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法医鉴定最低伤残是多少级

伤残鉴定无论是劳动能力鉴定还是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最低为十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2、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4、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5、职业病内科部分。

人身伤害法医鉴定程序

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2、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3、受理立案。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

4、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5、书面通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法医鉴定最低伤残是多少级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轻伤判定标准

轻伤鉴定标准: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鉴定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轻伤是指由于物理性、化学和生物性物质等各种外界因素对组织器官造成的损伤,属于或部分属于功能障碍,但不构成严重伤害,不属于轻伤。造成身体或面部损伤、听力、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中度伤害的伤害,包括一级和二级轻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医学、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了轻伤鉴定标准,为轻伤的认定提供依据。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90年7月1日颁布。损伤程度的认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和外部因素直接造成的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损伤情况、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附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轻伤是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022年

法律主观: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法律客观: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1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残疾人有几个等级

您好,残疾等级一共有十级,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A。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_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_ 一级

_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_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_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_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_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_ 颈部及胸部损伤

_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_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_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_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_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_ 腹部损伤

_ 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_ 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_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_ 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_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_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_ 二级

_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_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_ 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_ 偏瘫(肌力2级以下);

_ 截瘫(肌力2级以下);

_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_ 头面部损伤

_ 容貌毁损(重度);

_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_ 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_ 双眼盲目5级;

_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_ 颈部及胸部损伤

_ 呼吸困难(极重度);

_ 心脏移植术后;

_ 肺移植术后。

_ 腹部损伤

_ 肝衰竭晚期;

_ 肾衰竭;

_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_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_ 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_ 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_ 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_ 体表及其他损伤

_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_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残疾等级划分标准(法医鉴定最低伤残是多少级)

好了,今天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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