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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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主观:
以下就是“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的相关回答,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各个方面进一步作全面的严格的考查,发现有不符合合同条款或有关规定,如身体条件、文化程度、个人专业、个人文化修养等不符合录用约定条件的,或是经试用期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要求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这一权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除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之外,还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等,用人单位都有权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即在制定主体、内容、程序上都是合法的,只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所必须遵守的。如果规章制度不合法,即便是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坚守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地工作,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任务是劳动合同的实质所在。劳动者擅离岗位,工作上玩忽职守,损公肥私,给用人单位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实践中,劳动者兼职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因此《劳动合同法》基于这一客观需要,对兼职现象作出了规定,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见,是否允许兼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决定,如果双方对这一行为予以认可,兼职则可以合法存在;如果对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则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赋予用人单位。(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其真实意义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具有解除该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是对用人单位的自由用工权的保护,也是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本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身自由、***权利等方面都可能受到极大的限制,这将影响劳动合同正确、及时、有效履行。劳动者的犯罪行为本身也可能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并给用人单位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立法考虑到了这些因素,因此规定劳动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二、过失性解雇制度存在的问题用人单位行使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权,事前不必经得劳动者的同意,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对上述六种过失性解雇理由以严厉的方式进行了限制。同时,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这项权利,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这无疑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倾斜,向弱者倾斜"的法治精神,但对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也存在以下弊端。(一)试用期内,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过于严格。《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又排除了第三项的适用,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明显是自相矛盾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立法规定用人单位遇此情形可以解除合同,当然应当包括在试用期内遇此情形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应当是适用除外,否则,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得过于严格,不符合法理和客观实际需求。这是因为,一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完全有可能正好发生在试用期内;二是试用期本身就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三是"正式期"用人单位可依据第40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双方仍处于互相考察阶段的"试用期"有什么理由不能够依据该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呢?(二)解雇理由较为抽象、笼统,客观标准不明确。"严重违纪"标准如何规定,"严重失职"的标准以什么来衡量,"重大损害"的标准如何确定,兼职行为对本单位造成严重影响,何谓"严重影响"。从司法实践来看,用人单位既是客观标准的制定者,也是客观标准的衡量者,劳动者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从原劳动部的相关规定中可见,该条中的"严重违纪"、"严重失职"、"重大损害"都由用人单位根据其具体情况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并且可以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甚至是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对劳动者的利益关涉如此之大,尽管《劳动合同法》在第4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及程序,但在我国现行劳动监察不力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很容易滥用这一权利,侵害劳动者的利益。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参见该法第一条)。
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无经济补偿的 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状态已经结束,用人单位不得在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地点,用约定的方式,按质、按量全部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既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而将其他义务置之不顾,也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更不得任意不履行合同或者 解除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相关工作岗位,并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而言,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且亲自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力,而用人单位则是使用该劳动力,劳动合同作为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合同,其所规定的条款相互之间有其内在联系,不能割裂,因此,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主体必须亲自履行劳动合同。因为 劳动关系 是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特定主体间的合同。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是基于自身经济、个人发展等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需要;而用人单位之所以选择该劳动者也是由于该劳动者具备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和要求。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不允许将应由自己完成的工作交由第三方代办,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应由自己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其他第三方承担,未经劳动者同意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更不能擅自将劳动者调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条主要讲的是劳动者要按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执行工作内容,不能做违反合同规定并且对用人单位有损害的事情,不能诋毁工作单位。同样工作单位也要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给员工支付工作酬劳,不能拖欠,甚至不发放 工资 。
劳动法第3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从哲学高度看,劳动是主体、客体和意义的内涵集成体。
劳动,通常是指能够对外输出劳动量或 劳动价值的人类运动,劳动是人维持自我 生存和自我发展的唯一手段。按照传统的劳动分类理论,劳动可分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两大类。
劳动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力指全部人口。狭义上的劳动力则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在实际统计中,考虑劳动年龄和劳动能力两个因素的指标有劳动年龄人口和社会劳动力资源总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无经济补偿的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状态已经结束,用人单位不得在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虽然劳动关系建立以后国家法律制度不允许用人单位随便辞退职工,可是,如果职工连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遵守,对于违法犯罪的职工,国家不能强行要求用人单位还给其保留工作岗位,对违法犯罪的人来讲,违法犯罪要付出的代价也很大。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 试用期 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是关于因劳动者的过失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 劳动合同 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原则 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 法规 的规定。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比如除 非全日制用工 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要承担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其次是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 2、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是法律的价值选择之一,也是社会公德的体现。 3、平等自愿原则 这个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一方面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根据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类型,也受到自由意志协商一致的制约。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仔细研究合同的每项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 5、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原则中的帝王条款,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具体到《劳动合同法》,简单地说就是订立劳动合同要诚实,讲信用。《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 可见,《劳动合同法》 第39条是赋予了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在某种情况下拥有的一种绝对权,而这些情形全部都是因为职工个人工作或者是在劳动纪律等方面存在着很严重的错误,以及情况严重到已经违反了我国的 刑法 ,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都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39条和40条内容
《劳动合同法》:前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况,后者规定了用人单位如何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者只是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了列举,后者将需要进行的赔偿方式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较长的5年、10年,具体期限长短应根据用人单位情况、岗位情况和劳动者情况自主确定。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9条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如下: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条是关于因劳动者的过失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本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好了,关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是什么呢”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是什么呢”,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