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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一、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统一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当登记,并指派二...

在下面的时间里,我会通过一些例子和解释详细回答大家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问题。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讨论,我们正式开始。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一、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统一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当登记,并指派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初步审查。二、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移送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三日内报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

(一)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二)对于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三)对于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转本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理。

对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办理的案件,可以先由控告检察部门进行必须的调查。三、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但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报经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行移送。四、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当审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上述材料和证据。五、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六、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立案决定;对于需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七、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决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收到不立案决定书后五日内要求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核意见书后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于原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通知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八、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立案决定和案件的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九、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有异议,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的,统一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十、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将关于不立案理由的说明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二)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三)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有异议,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的。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十一、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或者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十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意见:

(一)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

(三)隐匿、销毁涉案物品或者私分涉案财物的;

(四)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而不移送的。

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或者后果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三条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市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区级和区级以下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通过委托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对移送案件的行政处理。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应当符合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案件移送的证据要件要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证据要件要求应当根据涉嫌犯罪类型,按照一类一确定的原则,由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与市级公安机关共同确定;双方存在异议的,共同提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市人民检察院确定。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进行,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涉嫌犯罪人员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情况,以及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等。

(三)行政违法案件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行政案件调查中获取的案件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以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符合移送要求的涉嫌犯罪案件证据要件材料。

(五)行政执法机关取得的其他证据材料。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应当附有涉案物品清单,经检验或者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附有专业机构的检验或者鉴定意见,已按照规定处理的涉案物品应当说明处理情况。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依法作出批准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指定不少于2人专门负责。相关移送材料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当场登记并出具回执。移送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登记后48小时内确定具体承办机构并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材料需要补正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登记后48小时内一次性告知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3日内补正。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自案件登记之日起1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案件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告知之日起3日内与公安机关办结交接手续,并于交接之日起解除对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的行政强制措施。

因客观条件限制,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需要由行政执法机关代为保管的,公安机关应当与行政执法机关签订委托保管协议。委托保管协议应当附有公安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清单。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不影响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作出或者执行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已作出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应当中止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相关处罚决定或者中止处罚决定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该决定附于侦查卷。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核,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

案件移交手续

法律分析:1、在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后,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4、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是一种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是为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在三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第二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检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移送材料表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检查是否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第三条 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迅速进行立案审查;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什么情况下必须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国家工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192号)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及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有4个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上述4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犯罪。

海南省人民政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

行政案件移送程序规定

法律分析:就在经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情况下,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理以及移送前行政执法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六条 因管辖权问题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二)涉案物品清单;(三)案件证据材料原件。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案件承办业务处负责移送。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留存。

第七条 已办结的案件,因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而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一)行政案件移送书;(二)涉案物品清单复印件;(三)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三日内会同案件承办业务处办理移送手续,紧急情况下经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移送。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原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原件留存。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什么有权机关责令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法对移送案件的规定为: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客观: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行政机关移送案件规定程序

法律分析:行政案件移送程序具体如下: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遵照下列程序:1、在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后,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3、移送案件时,应随案附送下列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4、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立案。5、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好了,今天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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