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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保要求是什么?(垃圾焚烧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

1、水:主要为垃圾渗滤液污染物,经处理后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二级排放标准;2、气:包括烟尘防治、酸性气体的防治、二恶英...

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跟上时代的步伐。

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保要求是什么?(垃圾焚烧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

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保要求是什么?

1、水:主要为垃圾渗滤液污染物,经处理后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二级排放标准;

2、气:包括烟尘防治、酸性气体的防治、二恶英的控制措施、烟气中重金属的控制、氮氧化物的控制和CO的防治 等,需要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的相关标准;

3、渣:包括固体废弃物炉渣废弃物与砖厂联合综合利用;飞灰污染防治经系统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要求,指定区域填埋;

4、声:噪声控制,声:噪声控制,噪声源主要为余热锅炉蒸汽排空管、高压蒸汽吹管、汽轮发电机组、风机、空压机、水泵、冷却塔和垃圾运输车等

5、恶臭控制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二级标准值。

1、垃圾运抵焚烧厂后,要经过垃圾分拣、垃圾破碎等程序,在这个过程中会有臭气冒出,对周边的环境造成影响,一般情况下厂家会将这个车间设计成密封或微负压状态,以减小臭气对外的影响;

2、如果运抵的垃圾堆积量过多,在垃圾堆积过程中,还会有渗滤液,如果处理不当,渗滤液粗放式泄漏,会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3、焚烧过程中,因燃烧工艺设计缺陷,如温度无法满足900°以上,外排烟气中会存在二恶英成分,这个是剧毒成分,同时还有粉尘及未能燃烧完全产生的一氧化碳或二氧化硫等气体,对外界造成很多影响。

(2016年真题)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下列废物中,不符合入炉废物要求的是( )。

答案:A

3.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焚烧炉中进行焚烧处置:

——危险废物,本标准(1)条规定的除外;

——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

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污水排放有没有规范规定不能排入生活污水系统的?

这个没有规定说不能排入生活污水系统,只能说是不能直接排放,必须要进过预处理。

按照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8.3生活垃圾焚烧厂工艺废水排放限值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工艺废水必须经过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后的水应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必须排放时,废水中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GB8978执行。

一般情况下,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污水都是在本厂在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排放的,排放可以是直接排放到附近的河流,可有排放到城市污水处理管网进行再一次处理的。

垃圾焚烧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

垃圾焚烧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5、《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总则

第一条 ? 为引导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

本政策将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第二条 ? 本技术政策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本技术政策所称特殊危险废物是指毒性大、或环境风险大、或难于管理、或不宜用危险废物的通用方法进行管理和处理处置;

而需特别注意的危险废物,如医院临床废物、多氯联苯类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单独收集的含汞、镉废电池、废矿物油、含汞废日光灯管等。

第三条 ?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阶段性目标是:

到2005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贮存,有条件的实现安全处置;实现医院临床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将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控制在2000年末的水平;在全国实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和许可证制度。

到2010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到2015年,所有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第四条 ?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分类、检测、包装、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

并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技术政策的总原则是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六条 ?鼓励并支持跨行政区域的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 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通过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建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体系,积极推动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中国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国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国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国法制信息网-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百度百科-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解读?

我国目前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是填埋处理,而填埋处理的污染现象又普遍存在。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址面临越来越大的困难。许多地方已经到了无地可选地步。新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与旧版相比有很多显著的变化。

1.关于选址

垃圾场(厂)址的选择明显受土地资源因素制约,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防护距离要求的变化为例就可以说明这一点。《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1988),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距离居民区大于800米,由于许多城市提出按800米要求选择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存在困难,此后修改的标准如《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距离居民区大于500米,新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不再提具体“距离”要求,要求通过环评来确定。这一过程的变化是趋向现实,还是趋向严格?由此联想到没有“距离”要求会怎样?在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排放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如何来评定“距离”?从环境保护方面分析,过去“防护距离”的要求,是考虑没有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尽可能减少对人的影响,如生活垃圾填埋场尽可能建在山沟里。这样的想法已经过时,实际上对于许多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在山沟里选择填埋场,往往产生更多的污水,污染治理的成本更高、更难,此举后果只能是依靠环境容量自净和稀释。不治理填埋场的污染(如污水、填埋气体)就不在乎其产生量,甚至希望通过大量产生进而稀释来达到排放要求(如建在山沟中因汇水面积大而导致垃圾渗滤液产生量大,但浓度较低)。因此,认为通过“距离”防治污染显然是落后的,也是不能达到保护环境要求的。当然,在经济发展水平低时,这样的做法也是无奈的选择,我国目前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大多是在这样的境况下的选择,现在经济发展了,城市范围扩大了,过去偏远的填埋场离居住区越来越近,集中填埋处理的垃圾量越来越大,其产生污水和填埋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不可否认地越来越大,由此产生的矛盾也就越来越大。我们是沿着原有的思路将垃圾运输到更远的地方(相应也要增加成本)?还是积极治理污染,从而减少污染的产生和排放?答案是显然的。总之,环境保护发展到今天,我们已经不能仅仅停留在“防护距离”的认识上,就是满足了“防护距离”要求,也不能忽视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影响。

本标准5.2条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标准5.16条又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应小于10m”。按照这些要求,填埋场用地紧张和选址难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

2.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物的控制

这次修订的标准实际上允许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其中也设置了一些条件,如含水率小于30%%,二恶英的含量小于3g/kg以及飞灰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但在实际执行中,这些要求可操作性存在疑问。例如,根据欧洲的研究统计,飞灰中的二恶英含量范围在0.14~5.72g/kg(IPPC,2005),实际我们不可能实时监测飞灰中二恶英的含量。此外,烟气处理的效果越好,理论上飞灰中二恶英的含量就越高,由于飞灰作为危险废物与作为一般废物处理成本差别巨大,如果将飞灰二恶英的含量超过3g/kg就定性为危险废物处理也是不公平的,实际中也无法执行,比如多添加一些渣土稀释是否可以。目前国内采用流化床焚烧炉中的飞灰二恶英之所以较低,其实质就是稀释的效果。既然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可以直接进入填埋场,应该给出清晰的要求和说明,不能采取模糊方式,要对这些飞灰进入填埋场给出详细的要求(如固化方式等)、填埋方式等。此外,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进入填埋场需要公告修改现行的焚烧标准中有关条款。

标准6.4条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处理后,按照HJ/T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标准规定的限值,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实际上这只是限制了有毒有害的一方面,但相反的方面也需要限制,对于一般工业废渣也不应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因为生活垃圾填埋场单位容量的造价也是相当高的。

标准6.2条规定《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经过消毒处理后,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这一条是现实的,也体现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思想。

3.关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基底防渗水平

我国目前填埋场防渗的建设水平已经是发达国家中较高要求的水准,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基底防渗的基本要求接近德国标准,高于欧盟和美国的要求。随着生活垃圾防渗标准的提高,相应的投资也显著提高,按照目前的标准要求,防渗系统每平方米的造价近200元。对于年降水量低于500毫米干旱地区(如我国西北地区),采用同一防渗标准要求,甚至对于大于30度边坡也同样要求铺设防渗系统,其必要性值得商榷。

4.关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

目前,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是我国填埋场建设和管理较薄弱环节之一,由于渗滤液水质水量变化大,且污染物浓度高,垃圾渗滤液现场处理并达标排放,要求较复杂的处理工艺、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高成本。

在设计中,为追求可靠性,填埋场垃圾渗滤液设计规模普遍偏大,许多中小型填埋场渗滤液设计规模与填埋处理规模相比超过一半,有些超过四分之三。在实际运行中,由于资金以及技术等因素,大部分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又达不到设计处理规模,因而不能满足填埋场实际处理需要。从技术上分析,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要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要求,就需要采用膜处理技术,采用膜处理技术工艺处理成本超过20元/吨。此外,膜处理往往会产生大量的浓缩液需要处理,目前为了节省成本,大多将浓缩液直接回灌填埋场,由此造成膜处理出水率进一步降低。

标准9.1.1条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垃圾渗滤液(含蓄水池废水)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这一条规定过于严格,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座生活垃圾填埋场能够达到这一要求,最好的也只是部分达到要求。特别是垃圾渗滤液处理后排放到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要求过高,明显严于现行的化工、制药等工业废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要求,这样的要求是不平衡的,也是难以落实的。

5.规模较小的卫生填埋场建设运营将面临更大挑战

按照新的标准,规模较小的卫生填埋场(200吨/日以下,也是当前大部分县级填埋场的规模)在环保方面和经济方面都将面临巨大挑战。以一座100吨/日的填埋场为例,其投资费用折算到每吨垃圾的成本就超过70元/吨,而当实际垃圾量不到设计处理规模的70%%时,其投资费用折算到每吨垃圾的成本超过100元/吨;如果再加上运行费用,以及封场的成本费用,这些规模较小的卫生填埋场总成本费用将达到150~250元/吨(还不包括土地成本),高于一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2倍以上。因此,可以说规模较小的卫生填埋场,如果按照现行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其全部成本已经不具有经济优势。特别是在填埋场选址越来越难的现实面前,由此导致的生活垃圾运输成本还将进一步增加。

规模较小的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受管理、资金和人员因素的限制,其垃圾渗滤液很难得到现场处理并达到现有的标准要求。填埋场建设的最大投资来源于场地整理和防渗,如果我们不能够简化防渗,减少一次性占地,投资就不能满足,如果不能减少渗滤液并简化渗滤液处理,运行实际上也无法保证。

6.结束语

标准需要人们去执行,标准更需要平衡。借用成都武侯祠“攻心”联的语句“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当我站在新疆塔里木沙漠边缘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边,联想到尸体可以变成木乃伊的环境;当我站在西北黄土高原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边,看到旁边是一个含多种重金属元素的大型尾矿库(没有防渗措施),审视着这些按现行标准建设的填埋场,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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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第四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第六条 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

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执行。

对二恶英类等暂不具备自动监测条件的污染物,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超标判定依据。第七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不低于850℃。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时,可以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采集一个样品进行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应当提取自动监测数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提取过程进行拍照或者摄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记录执法过程。

经现场调查核实垃圾焚烧厂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属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垃圾焚烧厂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可以根据垃圾焚烧厂的违法情形,收集下列证据: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提取的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数据、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或者数据缺失情况;

(四)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参数记录、运行维护记录;

(五)相关生产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等;

(六)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焚烧炉工况、自动监测异常情况数据及标记记录;

(七)其他需要的证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从自动监测设备提取的数据,应当由垃圾焚烧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签字确认。第十条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对一个自然月内累计超标5天以上的,应当依法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

垃圾焚烧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的,不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

(一)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启炉”“停炉”“故障”“事故”,且颗粒物浓度的小时均值不大于150毫克/立方米的时段,累计不超过60小时的;

(二)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烘炉”“停炉降温”的时段,累计不超过700小时的;

(三)标记为“停运”的。

问问我们生活在垃圾处理厂国家有什么规定,让周围人无法生活应该有什么处理

我国将垃圾分成多种,由城镇垃圾,农业垃圾,固废垃圾,等等,各种垃圾都需要按照不同的各自标准修建垃圾处理厂,如果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涉及到四个环境标准

HJ 564-2010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8172-1987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 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

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有兴趣的话,可以仔细研究一下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Landfill Site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4-02 发布 2008-07-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

发布

目 次

前 言...................................................................................................................................................................1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选址要求..........................................................................................................................................................3

5 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4

6 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6

7 运行要求..........................................................................................................................................................8

8 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9

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9

10 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11

11 实施要求......................................................................................................................................................14

1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

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

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生活垃圾

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

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 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

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

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

理污泥的入场要求;

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

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废止。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3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

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

督管理。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

运行。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

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 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8-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69-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0-19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1987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2

GB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3486 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式比较臭袋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 50123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28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229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27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00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

HJ/T 341-2007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7-200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CJ/T 234 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字〔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运行期

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作业的时期。

3.2 后期维护与管理期

生活垃圾填埋场终止填埋作业后,进行后续维护、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直至填埋场

达到稳定化的时期。

3

3.3 防渗衬层

设置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底部及四周边坡的由天然材料和(或)人工合成材料组成的防止

渗漏的垫层。

3.4 天然基础层

位于防渗衬层下部,由未经扰动的土壤等构成的基础层。

3.5 天然粘土防渗衬层

由经过处理的天然粘土机械压实形成的防渗衬层。

3.6 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

由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组成的防

渗衬层。

3.7 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

由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组成的防

渗衬层。

3.8 环境敏感点

指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住宅、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区、商业区以

及公共场所等地点。

3.9 场界

指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

有权)的场地或建筑物边界。

3.10 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3.11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4 选址要求

4.1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

划。

4.2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

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

4.3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

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拟建有可靠防洪设施的山谷型填埋场,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生活垃圾填埋场

的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前款规定的选址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4.4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的坍塌、

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

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

场安全的区域。

4.5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

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

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滋养动物(蚊、蝇、鸟类等)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

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

确定生活垃圾填埋场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

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

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5 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

5.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包括下列主要设施:防渗衬层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渗滤液处理设

施、雨污分流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监测设施、填埋气体导排系统、覆盖和封场系

统。

5.2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区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

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

5.3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根据填埋区天然基础层的地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并经当

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选择天然粘土防渗衬层、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或

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和其他渗滤液流经或储留设施的防

渗衬层。填埋场粘土防渗衬层饱和渗透系数按照GB/T 50123 中13.3 节“变水头渗透试验”

的规定进行测定。

5.4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且厚度不小于2m,可采用天然粘土防

渗衬层。采用天然粘土防渗衬层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5

(1)压实后的粘土防渗衬层饱和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7cm/s;

(2)粘土防渗衬层的厚度应不小于2m。

5.5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5cm/s,且厚度不小于2m,可采用单层人工合

成材料防渗衬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0.75m,且其被压实后的饱和渗透

系数小于1.0×10-7cm/s 的天然粘土防渗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衬层。

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应采用满足CJ/T 234 中规定技术要求的高密度聚乙烯或者其他

具有同等效力的人工合成材料。

5.6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不小于1.0×10-5cm/s,或者天然基础层厚度小于2m,应采

用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下层人工合成材料防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0.75m,且其

被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 的天然粘土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

他材料衬层;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之间应布设导水层及渗漏检测层。

人工合成材料的性能要求同第5.5 条。

5.7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防渗衬层渗漏检测系统,以保证在防渗衬层发生渗滤液渗漏时能

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的污染控制措施。

5.8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导排系统,该导排系统应确保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内防渗衬

层上的渗滤液深度不大于30cm。

为检测渗滤液深度,生活垃圾填埋场内应设置渗滤液监测井。

5.9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以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对

渗滤液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5.10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应设渗滤液调节池,并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恶臭物质

的排放。

5.1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

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

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

5.12 生活垃圾填埋场各个系统在设计时应保证能及时、有效地导排雨、污水。

5.13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m 以上的距离。当生活

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m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

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地下水水位维持在距离填埋

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1m 以下。

5.14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

6

将填埋层内的气体导出后利用、焚烧或达到9.2.2 的要求后直接排放。

5.15 设计填埋量大于250 万吨且垃圾填埋厚度超过20m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甲烷利用

设施或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小于上述规模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采用能够有

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或采用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

5.16 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小于10m。

5.17 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施工前应编制施工质量保证书并作为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的依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质量保证书中的质量保证程序进行。

5.18 在进行天然粘土防渗衬层施工之前,应通过现场施工实验确定压实方法、压实设备、

压实次数等因素,以确保可以达到设计要求。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现场施工检验,检验

内容与频率应包括在施工设计书中。

5.19 在进行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施工前,应对人工合成材料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质量测

试;在需要进行焊接之前,应进行试验焊接。

5.20 在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和渗滤液导排系统的铺设过程中与完成之后,应通过连续性

和完整性检测检验施工效果,以确定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没有破损、漏洞等。

5.21 填埋场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铺设完成后,未填埋的部分应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防止

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在日光下直接暴露。

5.22 在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中,应对已建成的防渗衬层系统的完整性、渗

滤液导排系统、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和地下水导排系统等的有效性进行质量验收,同时验收场

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制度、监测计划等全过程的技术和管理文件资

料。

5.23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采取必要的封闭和负压措施防止恶臭污染的扩散。

5.24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具有恶臭污染控制功能及渗滤液收集、贮存设施。

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保要求是什么?(垃圾焚烧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

好了,今天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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