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会怎么判刑,要拘留(非法拘禁时间是几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会怎么判刑,要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这是适用刑事拘留的条件。 具体的个案,如何定罪,则必须根据其触犯的罪名而定,比如...
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关于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的讨论,我们开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会怎么判刑,要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会怎么判刑,要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这是适用刑事拘留的条件。
具体的个案,如何定罪,则必须根据其触犯的罪名而定,比如故意杀人罪、诈骗罪等,其行为的严重程序,必须达到刑事立案的最低标准,比如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轻伤二级以上的;放诈骗罪必须达到3000元以上的;
如何量刑,则必须根据其犯罪的情节而定,比如是否有从轻,或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从轻情节,是否有累犯等从重处罚的情节;
对一个公民的定罪量刑,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拘留严重吗既然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拘留,那就极有可能涉嫌犯罪了,情况可能较严重。如果公安机关不认为是涉嫌犯罪的话,是不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如果只是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话,那引用的只能是《社会管理治安处罚法》。建议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了解所犯事情缘由,争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四项最多拘留几天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四项说的是刑事拘留原因。
2、说明此人涉嫌犯罪,被警方抓了。刑事拘留也可以说没有期限,接下来是逮捕、判刑。
3、你可能看到了是刑事拘留证,上面有罪名。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有什么后果第80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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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非法拘禁最多拘留多久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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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条件是: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公安机关的一般案件的刑拘最长时间是14天,但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7天。
检察院的刑拘最长时间是17天,不会分什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最严重都啥?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每一个情形都是具有相当的严重性,并没有所谓的最严重的情形。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聚众斗殴1、《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八十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开设赌场罪《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予以刑事拘留的规定,根据问题所述,应该是指当事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而被刑事拘留了。
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殴打伤人会被判刑吗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违反了会怎样?刑诉80条是规定的先行拘留的事情啊,要是有80条的这些个情况,可能要进行拘留。
抓小偷反赔6万还要判刑,是正当防卫还是犯罪?
在2020年3月19日,昆明市云南农业大学门口的一家超市,老板的亲属苏先生,发现店内的商品被盗,通过查看监控,找到了涉嫌盗窃的张某某。
找到张某某后,双方发生了打斗,并查看了超市的监控,在警方到来之前,涉嫌盗窃的张某某被苏先生等人控制了一个多小时。
公安机关认为苏先生构成非法拘禁罪将其刑事拘留,后面鉴定,张某某被打成轻微伤,苏先生的家属与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苏先生一方赔偿张某某6.6万元,苏先生于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据了解,这个张某某是一个惯偷,在2013年的时候曾经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1年,在2018年12月15日的时候进入某超市盗窃,在2018年12月19日的时候到另一超市进行盗窃,2019年的时候再次被判刑。
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般的非法拘禁,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
根据立案标准,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苏先生构成非法拘禁,很有可能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第3点,即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存在殴打等行为。
本案的关键在于,苏先生在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殴打的情节,张某某的轻微伤是如何造成的?如果小偷在被拘禁的过程中遭到殴打,那么苏先生就涉嫌非法拘禁罪。
提示一下: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抓到小偷,在控制对方后,不要进行殴打,当然了,在抓捕的过程中造成对方受伤的,一般不认定具有非法拘禁中的殴打情节。
店主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正当防卫: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财产型犯罪(例如盗窃、抢夺等),夺回财产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本案中,苏先生发现小偷后控制小偷,取回被盗的财产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中,如果苏先生在控制小偷后,没有马上报警,而是把小偷拘禁起来实施殴打,在一两个小时后才报警的话,就会触犯非法拘禁罪。
本案如何处理比较合适?
笔者认为,本案可以分开为两个部分,苏先生控制小偷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对小偷实施殴打,则属于故意伤害的行为,由于小偷只构成轻微伤,对苏先生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并赔偿小偷一定的医药费即可。
可惜的是,公安机对本案的处理不是太妥当。首先,苏先生居然因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自己被偷反而被拘留,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其次,是否小偷出具谅解书,公安机关才会放人?对于本案来说,小偷只构成轻微伤,苏先生即使构成非法拘禁罪、即使小偷不谅解,苏先生也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因为真正有社会危险性的是那个小偷,而不是苏先生。
最后,小偷只构成轻微伤,却要了6.6万元的赔偿,公安机关是否有考虑赔偿的合理性?还是说,公安机关只考虑是否有谅解,而不管金额?
写在最后
如果苏先生在控制小偷后,对小偷存在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公安机关认定苏先生构成非法拘禁罪也无可厚非,问题是,对于盗窃的小偷,是否有处理?对于苏先生没有取得谅解前的取保候审申请,公安机关是否有考虑?该案件的处理,的确让人觉得不是太公平。
限制人身自由多久算非法拘禁?什么情形算是非法拘禁?
一、只要实施了非法拘禁,不论时间长短,都涉嫌非法拘禁罪。
只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一发现自己被限制了,就构成非法拘禁。如果时间很短但有暴力行为则构成犯罪,如果无暴力行为,法律没规定具体拘禁多长时间构成犯罪,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
法律依据: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二、非法拘禁是指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根据上述第一种情形,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时间为24小时;在其他五种情形中,虽然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但并非说明没有持续时间的要求,只不过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时间可以较短而已;至于要持续多长时间,还未有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尚需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非法拘禁时间是几小时
非法拘禁罪案件,一般情况下,对于非法黑恶势力实施的,立案追诉标准为24小时;对于黑恶势力实施的,立案追诉标准为12小时。
具体分析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应予立案。
根据《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都需要持续时长达到24小时以上。
作为普通人实施非法拘禁他人而构成犯罪的,一般情况下持续时间也应当达到24小时以上。
二、黑恶势力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问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问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三、对于《指导意见》出台之前的非法拘禁行为,仍应当适用24小时的规定,而无论实施该行为的主体是否属于黑恶势力成员。
因为在行为发生时,司法解释并没有区别以是否属于黑恶势力成员而对非法拘禁的构罪条件予以区分,而是统一规定为24小时。
在后来的《指导意见》中把黑恶势力成员犯非法拘禁罪的构罪条件从24小时降到了12小时,这样的新规定对于黑恶势力成员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时是无法预见的。
按照旧司法解释系无罪,按照新司法解释则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旧司法解释而认定黑恶势力成员在两意见出台之前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未达到24小时的作为无罪处理,而不应当以12小时的新标准认定其构成非法拘禁罪。
关于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量刑: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具体量刑标准: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拘禁的起因、时间、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问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怎么定性
你好,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由于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882页: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
可能的自由说(无限定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只要想活动身体就可以活动的自由。例如,甲将夜里熟睡的乙反锁在房间里,次日清晨乙醒来之前就打开了锁。甲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可能的自由说,乙任何时候都有醒来的可能性,因此,甲的行为侵害了乙可能的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
现实的自由说(限定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在被害人打算现实地活动身体时就可以活动的自由。根据现实的自由说,非法拘禁的对象只能事有现实的、具体的行动意思或能力的自然人,一时丧失这种意思或能力的人,只有在他们恢复了这种意思或能力后,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本书原则上赞成现实的自由说。非法拘禁罪不是危险犯,而是实害犯。即便乙知道门被反锁但不想离开房间时,也没有必要认定其被拘禁。如果乙夜间打算现实的离开房间却因为甲的反锁行为而不能离开房间时,则现实地侵害了乙的身体活动的自由,属于非法拘禁。
P884页:非法拘禁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宜认定为犯罪。根据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以追诉的情形。
P890页: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不是对立关系,虽然不能将非法拘禁评价为绑架,但可以将绑架评价为非法拘禁。明确这一点,对于犯罪的认定具有意义。例如,15周岁的A绑架X后,使用暴力致使X死亡,但A既没有杀人故意,也没有伤害故意。由于绑架可以评价为非法拘禁,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故对A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不能将“债务”理解为存在的经济纠纷,原则上应理解为合法债务、相对确定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3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本书认为,认定行为构成的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不能仅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为唯一标准,更应考虑绑架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行为本身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和对身体安全的侵害程度。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3款使用的是“非法扣押、拘禁”概念,因此,超出非法扣押、拘禁程度的行为,即使存在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依然可能成立绑架罪。对于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的,宜认定为绑架罪。
超过几小时算非法拘禁
超过多长时间算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他人的一般超过24小时的,才会对行为人以该罪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一般情况下,超过24小时,会按犯罪处理的。 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有什么不同之处 1、侵犯的客体不同。 绑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属单一客体。因为索要自已的财物,故谈不上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问题。 2、犯罪的目的不同。 绑架罪的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满足行为人的政治目的、恐怖活动目的、泄愤报复、逃避追捕、要挟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释放其亲友、犯罪同伙等,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为取回“自已应得”的财物。 3、客观方面不同。 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有对被害人的劫持控制、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只是其勒索财物这一犯罪目的的手段行为;而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则是非法拘禁罪的主要甚至全部行为内容。在犯罪方法上,绑架罪常常表现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而非法拘禁罪常常表现为公开或半公开的扣押等行为。 4、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不同。 对于绑架罪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于非法拘禁罪,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有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事实上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而犯罪为勒索财物,凭空捏造被害人欠其债务,从而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财物的那笔财物,则应定绑架罪。由此,在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中,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人与被害人有债务关系,才能定性为非法拘禁罪。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什么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为索债拘禁他人的怎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为索债拘禁他人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但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犯罪人使用绑架、拘禁手段索要财物超过其实际享有的债权数额的行为,不能简单地界定为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 因为行为人之间有合法债权的存在,犯罪人有索要合法债权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索取财物的数额明显超过其实际债权,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索取合法债务显然已成次要目的,应以绑架罪定罪量刑;但若超过合法债权部分数额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只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实际控制他人,即构成犯罪。 从上面为大家介绍的相关法律知识,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
法律主观:
案情总结: 被告人邵某 非法拘禁 他人并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 非法拘禁罪 、 强奸罪 。 公诉 机关指控的 罪名 成立,应予以惩处。依照 刑法 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邵某犯强奸罪,判处 有期徒刑 九年, 剥夺政治权利 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一)基本案件 被告人邵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被害人张某某,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邵某约见张某某,并在 吉林 省榆某路道南加油站附近,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某(女,17岁)拽上一辆捷达出租车前往吉林省 榆树市 ,在一家旅店内非法拘禁张某某至6月26日。2013年6月26日,邵某又将张某某带至 黑龙江 省 哈尔滨 市,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与汉阳街交口处的北往旅店内,非法拘禁张某某至6月28日。2013年6月25日,邵某将张某某强行带至吉林省榆树市后,在一家旅店内多次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行为,6月26日邵某将张某某强行带至哈尔滨市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与汉阳街交口处的北往旅店内,多次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 (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 法院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邵某不服,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一致。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某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诉讼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对邵某所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的量刑规范,且在刑罚幅度之内,并无不当。上诉人邵某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邵某申请撤回上诉。邵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规定,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某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聊天,欺骗被害人与其见面、胁迫并拘禁被害人,并在拘禁期间,对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强奸的恶性案件。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或者 死刑 。但对“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刑法和司法解释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长时间对同一妇女非法拘禁并多次实施强奸的,一般认定为“情节恶劣”。本案中虽未按十年以上掌握对被告人的处刑,但考虑本案中被告人长时间在对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严惩处,故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幅度内,“从高”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九年,量刑适当,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
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好了,关于“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