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的真伪谁来举证(老人生前给大儿子留了一份自书遗嘱二儿子不承认说不是他爸写的怎么办有老人签名,年月日都有。)
一、自书遗嘱的真伪由谁来举证1、自书遗嘱的真伪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1)在举证责任上,通常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2)如果被告主张原告手中的证据系伪造,...
自书遗嘱法院不承认怎么解决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它涉及到许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我将尽力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自书遗嘱的真伪谁来举证
一、自书遗嘱的真伪由谁来举证
1、自书遗嘱的真伪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在举证责任上,通常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如果被告主张原告手中的证据系伪造,那么此时被告就负有举证义务;
(3)当事人有责任举证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
(4)举证自书遗嘱的一方应当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对自书遗嘱的真伪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反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遗嘱有哪些形式
1、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2、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
3、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
4、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5、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确认遗嘱效力纠纷案由
法律主观:
就遗嘱效力来起诉的话,需要到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去立案。,在立案的时候,需要带着您自己的户口本、身份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要根据不同的遗嘱类型而有所区别。因为遗嘱可以大致分为两种: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对自书遗嘱的效力有质疑的,可以提出以下相关证据材料:,1、遗嘱不是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2、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继承人受到了他人的胁迫、欺骗;,3、被继承人存在另一份日期在争议遗嘱的日期之后的遗嘱等。,对代书遗嘱的效力有质疑的,可以提出以下相关证据材料:,1、在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上存在瑕疵;,2、存在其他效力更高的遗嘱等。,遗嘱执行人分为三种:,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2、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行遗嘱的,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3、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继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遗嘱时,遗嘱应由遗嘱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执行。,一个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我国《民法典》而言,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人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2、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是被迫和欺骗而订立的违反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则是无效的。,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遗嘱人在所订立的遗嘱中,不能把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某些不能继承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共有人应得的财产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指定他人继承;遗嘱应当给胎儿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不能取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遗嘱的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则违反的部分无效。,4、遗嘱必须具有法定形式。《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以录音方式所作的遗嘱和书面遗嘱。除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外,口头遗嘱、以录音方式所作的遗嘱和书面遗嘱中的代书遗嘱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需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综上所述,就遗嘱效力来起诉的话,当事人需要携带资料到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去立案。
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手书遗嘱银行不承认怎么办
手书遗嘱银行不承认怎么办,遗嘱 如果是公证过的,不承认也具有效力。如果没有公证,但是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有 证人 证明的,遗嘱有效。如果有相对人提出异议,须要举证证明遗嘱的效力不具备。没有相对人产生争议,这样遗嘱就有效力。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 开始后,按照 法定继承 办理;有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 或者遗赠办理;有 遗赠扶养协议 的,按照协议办理。
老人生前给大儿子留了一份自书遗嘱二儿子不承认说不是他爸写的怎么办有老人签名,年月日都有。
遗嘱的有效性不因他人是否承认而改变,只要老人的遗嘱合法、有效,就可以按照遗嘱执行。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这里所说的遗嘱有效要件,仅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如果自书遗嘱丢失,要求法院按无遗嘱改判可以吗
单独的复印件如果对方不承认没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遗嘱没公证房产局不认怎么办
法律主观:
遗嘱涉及的房产没有房产证不可以公证。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所有权以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为准,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存在没有产权证明的障碍,提交公证申请时公证处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对遗嘱进行公证,以此确保债权。
法律客观:《公证法》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好了,今天关于“自书遗嘱法院不承认怎么解决”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自书遗嘱法院不承认怎么解决”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