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职级如何划分?(公务员职级晋升规定实施细则)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大家好,我是小编,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一下关于新公务员法关于职级如何规定的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将这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就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的职级如何划分?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扩展资料:
“干部”一词来自于日语,本是日语中的一个汉字词,字面意思是“骨干部分”。日语的“干部”一词是日本人根据法语“cadre”一词意译成的。法语“cadre”一词的本义是“骨骼”,引申指在军队、国家机关和公共团体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
“干部”一词已经被许多国家所采用,用来指在国家机关和公共团体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二十世纪初,“干部”一词被引进中国以后,孙中山、蒋介石、毛泽东等频繁使用。
1922年7月,中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的党章中,首次使用了“干部”一词。从此以后,在中国***和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科学、文化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担任一定公职的人员都称为“干部”。中国***的十二大党章明确指出:“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这是对我国干部本质特征所作出的科学概括,也是区别于任何剥削阶段官吏的根本标志。
公务员法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
公务员是我国的正式编制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公务员法里面对公务员的相关奖惩制度是规定的十分详细的,关于公务员的管理与奖惩是必须要明确的规定出来,方便管理的。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第七,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第十一,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第十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第十三,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第十四,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第十五,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第十六,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十七,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第十八,附则。对领导成员的含义,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以及《公务员》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以上就是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的介绍。如何对公务员进行管理与奖惩是我们国家对公务员的基本掌控制度,如果没有这些制度,那么整个集体将会造成一种混乱的局面。
重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细则|职级并行初次套改解读
(一)职级的设置。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二)职级晋升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日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三)职级晋升办法。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四)职级晋升后的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五)职级晋升后的管理。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单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旗)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正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相关办法出台前,暂按本意见执行。
(二)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面临的情况复杂,必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对实施工作的领导。各地和在县以下有派驻单位的中央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组织、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和在县以下有派驻单位的中央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把工作做细做实。要开展深入调研,全面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机构和人员情况,认真分析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避免引发新的矛盾。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严格执行政策。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意见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把关。原自行采取的不符合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晋升职务或提高职级待遇的做法,一律停止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四)做好政策解释和舆论引导。实施过程中,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认真细致的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做好应对预案。
以工资待遇为例,根据现行公务员法,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意味着,在中国,职务、职级、工资三者相对应、相挂钩。职务能够决定职级,职级随职务变化,并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
但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后赵子建曾在《光明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称,据统计,在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的四个组成部分中,职务工资约占20%,级别工资约占25%,地区附加津贴约占45%,各种补贴约占10%。级别工资仅占两成。
相比之下,职务工资比例虽不高,但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职务工资整体所占比例接近七成。职务对工资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职级的功能被明显弱化。
公务员职级晋升规定实施细则
新公务员法对职级晋升的规定如下:第四十五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什么是公务员的职级,职级序列如何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自实施以来,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修订后的公务员法,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问答》中选登部分内容,一起来学习吧!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主要按照领导职务进行管理,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一般由所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
从实际情况看,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都设有领导职务,管理上有共性,统一适用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 对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于不同类别的工作特点、履职内容、工作要求等各有特点,需要结合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各自特点和管理需要,分别设置职级序列。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这一规定明确了职级设置的最高层次为厅局级。 职级设置的最高层次与原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一致,有利于改革前后制度的衔接。 要注意不能把职级层次与领导职务层次相等同,准确把握职级的属性和定位,职级主要与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挂钩,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层次领导职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还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
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 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 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 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共12个职级层次。 职级名称部分借用了非领导职务名称,主要考虑原非领导职务名称沿用时间比较长,为人们所习惯,将其调整为职级名称,易于接受,有利于增强公务员的职业荣誉感,也有利于制度的过渡衔接。 与原非领导职务序列相比,职级序列在县处级、乡科级分别增加了2个层次。增加台阶,拓展晋升空间,重在强化职级的持续激励作用。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
一级总监、二级总监 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 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 专业技术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
督办 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 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 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两类公务员都是11个职级层次,但最高职级、最低职级的设置有区别。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法律分析:该规定明确指出,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法律依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第三条 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新公务员法是时候,普通公务员实行职级制度,具体有分多少级?
公务员今后晋升,将进行改革,不是现在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工作不称职,工作不努力,不但得不到提拔,而且还会降级。
公务级别,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分别设置。
规定明确提出,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级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也有相应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的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30%,1~4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务数量45%,而且规定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与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分为一级到 27个级别,分为国家级正级到乡科级副职,共10级领导职务。
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与原来的跟非领导职务相比,增加了4个层级。对于晋级晋升进行条件进行严则规定,明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由职级设计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留出制度接口,便于今后更好的试行。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分别设置。
规定明确提出,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级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也有相应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的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30%,1~4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务数量45%,而且规定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与资格。
我国公务员级别分为一级到 27个级别,分为国家级正级到乡科级副职,共10级领导职务。
我国公务员级别分为一级巡视员到二级科员12个职级。
我国公务员级别按照职称划分,管理类,技术类和执法类。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级别,分别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4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
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今天关于“新公务员法关于职级如何规定的”的讨论就到这里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您能对这个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