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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哪些(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2020)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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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哪些(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2020)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哪些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查询交通违章的方法有什么

1、查询违章记录方法一:去当地的车辆管理所。

(1)去管理所查询前,要带好以下几个证件:闯红灯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两者缺一不可,还要带好足够的现金,一般闯红灯会罚款200元;

(2)到了车管所后,把两个证件交给工作人员,就可以上网查询汽车闯红灯的记录了。在查询时,会看到闯红灯的时间、地点以及摄像头拍照截图。其中最重要的是看看拍照截图,确认是否真是车辆违章,有时甚至能看清车辆里的司机。

2、查询违章记录方法二:通过网上的车辆违章进行查询。在网上输入当地的交警信息网,然后进行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范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1.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范有哪些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但没有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伤害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害而非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致命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用简单的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人身伤害事故应当由具有初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科技设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治理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不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辖区的,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管辖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在指定管辖前,首先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限定时间内将案件移送下级公安机关其他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权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依照本规定执行。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予以吊销或者注销,对现役军人予以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依照本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依法暂扣、吊销、注销驾驶证或者记分的,应当将决定和记分情况告知有关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注销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三章接警案件

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三)驾驶人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载客负荷,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一方离开现场;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员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撤离到道路以外的安全地点,避免二次事故。如果驾驶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已经死亡或受伤,不能移动,车内其他人员应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财产损失事故,车辆能够行驶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撤离到道路以外的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过现场拍照或现场标注事故车辆位置的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报警:

(一)机动车没有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

(二)与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碰撞。

第十五条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根据有关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受理,制作案件受理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和时间、报警人姓名和****、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3)人员伤亡;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是否载有危险货物、危险货物种类及是否有泄漏等。;

(5)如涉嫌交通事故逃逸,还应询问并记录事故车辆的型号、颜色、特征、逃逸方向,以及逃逸驾驶员的身体特征。

警察不说出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如果警察不愿意透露他的名字,他应该保密。

第十七条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需要派人到现场处理,或者接到警告指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警到现场。

第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报警,事故现场被清除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制作案件受理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经核实不能证明,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自我协商

第十九条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事故车辆进行现场拍照或者现场标记以固定证据,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然后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但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

当事人应当自行离开现场而不离开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离开现场;如果造成交通堵塞,司机将被罚款200元。

第二十条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共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报警的,交警和警务助理可以指导当事人协商处理。当事人请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场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并共同签署。道路事故自行协商协议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机动车类型和号牌、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式、碰撞地点、当事人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向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自行协商不履行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简易程序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下列道路交通事故,但涉嫌交通事故和危险驾驶罪的除外:

(1)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害方受轻伤,各方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人身伤害事故的。

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交通警察处理。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绝离开现场的人将被迫离开。当事人未及时移动车辆,影响交通和交通安全的,交警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离开现场后,交警应识别并记录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机动车类型及车牌号、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地点等。根据现场固定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的陈述等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认定。,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接受的,交警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记录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由当事人签名后交付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适用的,交警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信息,然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签字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六章调查

第一节总则

第二十七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名。

交警在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人民警察证》,依法告知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上有交警的姓名、办公地址、****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八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第二十九条对于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深入调查;对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进行深入调查。具体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1)按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放置发光或反光的圆锥体和警示牌,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因道路交通事故中断交通或者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进行现场处置和勘查的,应当提前在事故现场向来车方向组织分流,并放置绕行警示标志;

(二)组织抢救伤者;

(三)指挥救援、勘探等车辆停放在安全、方便救援、勘探的位置,开启警示灯,夜间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寻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控制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执行的任务。

第三十一条造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经急救、医务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遗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具备入殓房条件的场所。

第三十二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下列调查:

(1)调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关系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存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询问过程可以录音录像;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交通警察在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标准的规定,对现场进行拍照,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在现场勘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向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三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图和现场勘查记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证人签名。当事人或者证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又没有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痕迹、物证等证据因时间、地点、天气等原因可能发生变化、毁损、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修复、提取或者保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及时抽血或者抽取尿样等样本,送有资质的机构检验。

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化验。不具备抽血条件的,应当经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十五条交通警察应当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

交通事故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现场发现的交通事故嫌疑人,出示《人民警察证》后可以口头传唤,询问笔录注明嫌疑人到达过程、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在勘查事故现场后,应当对留在现场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能够当场返还的现场物品,应当当场返还并记录;如果无法当场辨认所有人,应当予以登记并妥善保管。业主认定后,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七条因侦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与事故有关的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等证据材料的记录。

第三十八条因侦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事故嫌疑人、涉案车辆进行辨认。鉴定应在交警的主持下进行。主持鉴定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名。当多个识别器识别同一个对象时,它们应该单独识别。

识别时,待识别的对象应与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对象混合,不应给标识符任何提示。认定犯罪嫌疑人时,被认定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鉴定事故嫌疑人的照片,应当有不少于10张照片。识别嫌疑车辆时,同类车辆不得少于五辆;鉴定涉及事故的嫌疑车辆照片时,照片应不少于10张。

能够辨认尸体等特定物体,或者能够准确描述嫌疑人和嫌疑车辆独特特征的人数不限。

事故涉案嫌疑人的鉴定,如果鉴定人不愿意公开,可以在不暴露鉴定人的情况下进行,应当为其保密。

鉴定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鉴定记录,由交通警察、鉴定人和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记录或记录识别过程。

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扣留的车辆应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核实货物的重量、体积和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不能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禁指定停车场停放被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四十条当事人涉嫌犯罪,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证件,并按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品、证件作为证据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对于不宜移送的对象,应当随案移送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办理。

第四十一条经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方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及交通事故或者危险驾驶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要支付抢救伤者的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伤者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送达尸体处置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处理程序主要针对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交通事故发生后,执法人员会按照程序处理案件,尽力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让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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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执勤执法程序规定

法律主观:

道路 交通违法行为 处理程序规定有: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7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第8条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第9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第10条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 居民身份证 进行核对。第11条调查中需要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 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第12条交通警察对 机动车驾驶人 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第13条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第14条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2020

《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于2020年起实施,规定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程序,包括通知、听证、裁决、履行等环节,保障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四部门联合出台的规范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的法规。该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根据该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程序包括:通知、听证、裁决、履行环节。其中,通知阶段主要是向违法行为人发出有关通知,涉及到通知内容和形式、通知义务等方面;听证阶段是对涉案当事人提出的辩解意见进行审理,重点考虑是否存在违法事实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裁决阶段是根据听证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处理决定,涉及到处罚种类和程度、法定程序等方面;履行阶段是追缴罚款和协助执行的环节。该规定的实施,旨在保障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规范和权力有序。

交通违法处理程序中听证的作用是什么?交通违法处理程序中,听证是保障当事人陈述辩解权利的环节,可以提高处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当事人可以在听证中就案情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并且对于涉法标准、证据分析等方面可以向处理机关提出质疑,促进处理结果得到更好的保障。

《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的实施,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提供了规范、程序和法制保障。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辩和协商,遵守法律法规并接受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从驾驶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未作出处理的,不予处理。

交通违章处理流程规定(2)

第七章刑罚的执行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应当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遇有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终生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专业运输单位在六个月内发生两次三人以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限期上路行驶的决定,并通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和运输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公开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你可以参加调解,除非当事人要求不公开。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在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应当记入调解笔录。调解员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交警,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六十三条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调解当事人不得超过三人。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在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最终调解书:

(一)造成死亡的,自规定的丧葬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造成伤害的,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因伤致残的,从残疾认定之日起计算;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自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五条交警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由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确定各方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和折价补偿费用,应当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补偿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调解的基础;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补偿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6)调解日期。

当事人调解不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最终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调解期间,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退出调解的。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涉外案件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涉及外国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九条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禁止其出境,直至事故处理完毕。

第七十条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对于不熟悉汉语的,要为他们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汉语,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当事人可以自行聘请翻译人员,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二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车辆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检验鉴定后立即返还;对检验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记录在案,不得强制检验鉴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如需接受调查,可进行面谈,谈话内容仅限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内容;如果我不接受调查,就记录下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的,应当送达其所在机构。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拒绝接受调查、检查或者鉴定的,其损害赔偿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死亡事故时,应当记录其身份、证件、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并及时通报省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

第七十四条享有外国驻华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和豁免条例》、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中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缔结的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警务监督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七十六条交通警察违反本条例,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错误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依照有关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或者检验鉴定人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检验鉴定人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两日内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根据其期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侦查材料原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现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车辆、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调查通知后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公安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八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证人要求应当保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二章XI补充规定

第八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管理规定由公安部另行制定,资格证书样式全国统一。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相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道、省道、县道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标有所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的标志牌。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车辆在道路外通行的事故报告,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十四条实施本规定所需法律文书的格式,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没有制定执法所需的范本和其他法律文件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制定范本。

当事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的,可以自行约定,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关于约定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1)“交通肇事逃逸”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检验鉴定结论认定”是指当事人在检验鉴定报告副本送达当事人后三日内未申请复检鉴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复检鉴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意见。

(三)本规定所称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四)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五)“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同级公安机关。

(六)“死亡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八十六条本规定未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程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后,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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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违章处理流程规定(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平、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第二章管辖权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辖区的,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管辖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在划定管辖范围前,首先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首先救助伤者,并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案件移送下级公安机关其他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权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自案件移送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本规定执行。对现役军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报警和验收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a)造成死亡或伤害;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原因有争议,且虽对事实或者原因没有争议,但经协商未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四)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有毒、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与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碰撞;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涉嫌饮酒或者服用精神药品、国家管制麻醉药品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能够移动的,当事人报警后,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进行拍照或者标注停车位置,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等待处理。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撤离到道路以外的安全地点,避免发生二次事故。如果驾驶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已经死亡或受伤,不能移动,车内其他人员应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和****,以及报警电话、报警电话也应当记录;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人员伤亡;

(四)车辆类型、车辆数量、是否运载危险货物、危险货物种类等;

(5)如涉嫌交通事故逃逸,还应询问并记录事故车辆的型号、颜色、特征、逃逸方向,以及逃逸驾驶员的身体特征。

警察不说出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如果警察不愿意透露他的名字,他应该保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报警指令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到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三人以上死亡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如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坏,应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后,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经核实不能证明,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可以协商处理损害赔偿。如果车辆可以移动,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在对现场拍照或标出事故车辆位置后,应立即离开现场,然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和原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

当事人应当自行离开现场而不离开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离开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在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字。损害赔偿协议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机动车类型及号牌、保险凭证号码、事故形态、碰撞地点、赔偿责任等。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只造成人员轻伤或者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涉嫌造成交通事故的除外。

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离开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警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情形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离开现场后,交警应识别并记录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机动车类型及号牌、保险凭证号码、交通事故形态、碰撞地点等。根据现场固定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的描述等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并根据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由当事人签名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调解,并将调解结果记录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由当事人签名并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警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相关信息后,可以向当事人交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签字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五章调查

第一节总则

第十九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名。

交警在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人民警察证》,依法告知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上有交警的姓名、办公地址、****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条交通警察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1)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内放置发光或反光锥筒和警示标志,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如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进行现场处置和勘查而中断交通时,应提前在事故现场对来车方向组织分流,并放置绕行标志,避免交通堵塞。

(二)组织抢救伤者;

(三)指挥勘探、救援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救援和勘探的位置,开启警示灯,夜间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位置指示灯;

(四)寻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控制嫌疑人。

第二十二条造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经急救和医务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遗体应当存放在具备殡葬条件的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交警应当调查事故现场并做好以下工作:

(1)调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关系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存现场证据材料;

(三)找到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在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标准的规定,对现场进行拍照、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拍摄现场视频。

现场图和现场勘查记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证人签名。当事人或者证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又没有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因时间、地点、天气等原因,痕迹物证可能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修复、提取或者保存。

车辆驾驶人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及时抽血或者抽取尿样,并送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进行血液检测。

第二十六条交警应当查验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交通事故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二十七条交警在调查事故现场后,应当清点登记留在现场的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并尽快恢复交通。

能现场归还的现场物品应现场归还并记录;现场无法确定业主的,应妥善保管,确定业主后及时归还。

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的驾驶证,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核实货物的重量、体积和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不能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出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扣押物品持有人一份,附件一份。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0天。情节严重复杂的,经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现场调查认为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方式。

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当事人涉嫌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要支付抢救伤者的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受伤人员需要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节交通事故和逃逸案件的侦查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事故和逃逸案件的侦查方案。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侦查计划,安排拦截侦查。

第三十三条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布调查通告、公告等方式,要求调查、报告交通事故和逃逸车辆或者发现线索。发布调查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基本事实、交通事故逃逸车辆的情况、特征和逃逸方向等。

第三十四条接到调查通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安排拦截或者调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符合调查报告的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出交通警察办理交接。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交通事故逃逸车辆后,应当按照原范围发出撤销调查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调查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第四节检验和鉴定

第三十七条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勘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身体检查应在死亡之日起三天内委托进行。

现场勘查结束后三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精神疾病的鉴定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期限,约定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的合格医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诊断证明作为确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四十条尸体检验不得公开进行。如果在检查期间需要进行尸检,应获得家属的同意。

对不明尸体进行尸检,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尸体检验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记录并批准,公安机关对尸体进行处置,逾期保管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于不明尸体,法医提取个人鉴定样本,对尸体进行拍照并收集相关信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填写不明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区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尸体鉴定公告。报纸刊登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第四十二条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时间;

(五)以结论和结论为依据,分析结论中,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两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副本发送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检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复检鉴定。复检鉴定应当单独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定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鉴定报告之日起两日内,将复检鉴定报告副本送达当事人。复检和鉴定仅限一次。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认后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收缴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和扣留的物品。

驾驶人逃逸的无车主车辆或者在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未领取的车辆,在通知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六章认定和审查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没有责任。

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负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规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肇事逃逸交通事故的,应当在查获涉及交通事故的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认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证。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未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和事故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或者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查明,受害人请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交付受害人。道路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的情况以及从调查中获得的事实。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有过错的,应当认定被害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有过错的,认定被害人不负责任。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不能查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情况以及调查取得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二节审查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复审申请,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通事故嫌疑人的;

(三)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当事人到现场听取意见。

审查期间,当事人因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第五十四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审查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鉴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查结论。

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公布复核结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采用其他法定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审查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审查一次。

第五十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吊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认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由原办案单位送达当事人,并书面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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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哪些(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2020)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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