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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行与相亲对象发生性关系犯下强奸罪如何判刑(相亲当天发生关系,小伙被控强奸判3年,宁不减刑坚持申诉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更多男子强行与相亲对象发生性关系犯下强奸罪如何判刑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男子强行与相亲对象发生性关系犯下强奸罪如何判刑(相亲当天发生关系,小伙被控强奸判3年,宁不减刑坚持申诉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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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行与相亲对象发生性关系犯下强奸罪如何判刑拓展阅读

男子强行与相亲对象发生性关系犯下强奸罪如何判刑(相亲当天发生关系,小伙被控强奸判3年,宁不减刑坚持申诉获再审)

相亲当天发生关系,小伙被控强奸判3年,宁不减刑坚持申诉获再审

本案是曾发生的一起案件,小伙被报警强奸,案件一审二审被判刑三年。庭审期间,小伙拒不认罪,到了监狱后即使不能减刑也坚持申诉,在小伙的坚持下,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该案终于迎来再审,以下结合案例,谈谈看法,敬请指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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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小邸出生于某山市某南县一户农家,入伍参军于2008年退役。2018年春节期间,小邸通过当地婚介所找到自己的另一半。2018年2月22日下午5时30分许,当地一家婚介所给小邸介绍了25岁的当地女孩王英(化名)。见面后,双方都比较满意。当晚,小邸请王英和婚介所老板等人一起吃饭。饭后,小邸开着哥哥的车载着王英到县城北河边上玩。期间,两人聊得很投机,在车上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小邸将王英送回婚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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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到家后,婚介所老板王某给他打电话,说王英和他发生关系后,又不愿意了,让他拿几万元补偿王英。当晚,在王某的要求下,小邸返回婚介所,和王某等人一起来到王英住所商量如何解决问题。当晚,由于王英不愿搭理小邸,而王某提出的补偿数额小邸又不接受,最终不欢而散。

第二天,王某带着婚介所一男一女两个人来到他们家,说小邸和王英认识当天一见钟情,发生了关系,让他们拿2万元给王英作为补偿。小邸认为王某等人是敲诈,不愿意给钱。当天中午,婚介所老板王某打电话报警。

小邸说,此后几天,他家人和王某等人多次沟通,先后被王某以各种名义要走数千元,并说他没事了,可以安心上班了。但7天之后的2018年3月1日,因涉嫌强奸,他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12天后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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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日,县检察院以强奸罪对小邸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9日,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小邸有期徒刑三年;小邸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2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2月16日,省高院决定:指令某山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

以下结合案例,展开分析讨论。

女孩王英放弃自己性自主权的承诺发生于与小邸发生关系时,阻却小邸强奸罪的成立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关系的自己决定权。

强奸罪的手段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行为人通过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压制妇女反抗,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达到其奸淫的目的。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而违背妇女意志的外在表面就是强奸罪的手段,欠缺手段行为即使与妇女发生了关系,也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不能评价为强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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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是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有效的被害人承诺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从承诺的时间上来说,被害人承诺应发生于行为前或行为时,事后承诺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同样,事后反悔也不表面行为时的违法性。另根据刑法责任主义原则的要求,行为与责任应同时存在,责任是行为时的责任,事后责任违反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事后反悔不是行为有责的理由。

本案中,王英与小邸发生关系时取得了王英同意,为有效的被害人承诺,阻却小邸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小邸不构成强奸罪,王英事后反悔已不是刑法所评价的内容。

婚介所老板王某等人涉嫌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向公安、监察、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意图是使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规定在刑法第刑法第四章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中,因此,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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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由于婚介所老板及王英等人的诬告陷害行为,使得小邸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小邸的人身自由已受到实质限制,因此,婚介所老板及王英等人构成诬告陷害罪,为共同犯罪。

本案涉及另一个刑法理论问题,婚介所老板王某及王英等人通过法院,剥夺了小邸的人身自由,法院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间接正犯的问题?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等?值得讨论!

婚介所老板王某及王英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或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罪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行为人对他人实施威胁或恐吓、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相关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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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邸与王英发生关系后,婚介所老板王某给他打电话,说王英和他发生关系后,又不愿意了,让他拿几万元补偿王英。第二天,王某带着婚介所一男一女两个人来到他们家,说小邸和王英认识当天一见钟情,发生了关系,让他们拿2万元给王英作为补偿。小邸认为王某等人是敲诈,不愿意给钱。当天中午,婚介所老板王某打电话报警。据上述案情,根据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中,婚介所老板王某及王英等人针对2万元涉嫌敲诈勒索罪未遂;此后几天,他家人和王某等人多次沟通,先后被王某以各种名义要走数千元,并说他没事了,可以安心上班了。根据此案情,婚介所老板及王英等人针对数千元涉嫌敲诈勒索罪既遂。

综上,本案中,婚介所老板及王英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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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小邸不构成强奸罪;婚介所老板及王英等人涉嫌诬告陷害罪与敲诈勒索罪,两罪并罚。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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