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个人房产的保护细则(房屋产权是什么意思?法律对产权证书有哪些规定?)
物权对个人房产的保护细则如下:1、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2、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3、...
物权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是一个非常广泛的话题,它涉及到不同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我将尽力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物权法对个人房产的保护细则
物权对个人房产的保护细则如下:
1、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2、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3、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合法权益;
4、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物权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是财产法,物权是强行法,物权是普通法,物权是固有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物权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关于房产纠纷有哪些规定?
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是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
“具体到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之上,存在未办理登记的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债权人的情况,通过转让人的交付取得特定动产物权的人,虽未办理登记,但其已经依法享有物权。
法律禁止房地产转让的法定情形有?
法律禁止房地产转让的法定情形包括,依法被查封、冻结或评估期间、涉及公有财产或限制抵押物权利的房地产,以及涉及婚姻财产、未成年人财产等情形。
依照《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律禁止房地产转让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1.依法被查封、冻结的房地产:在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禁止对该房地产进行转让。2.评估期间的房地产:如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地产时,需要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评估期间也禁止对该房地产进行转让。3.涉及公有财产或限制抵押物权利的房地产:如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规划用途为道路、公共设施用地等的房地产,以及受到限制抵押的房地产等。4.涉及婚姻财产、未成年人财产等: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地产或者未成年人所有的房地产等,只有在经过相关手续或者法院审批后,才能进行转让。
除了以上情形,还有哪些情况下法律禁止房地产转让?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其他限制房地产转让的情形,如存在抵押权、留置权、租赁权等物权之类情形。此外,如果房地产已经被查封、扣押、冻结等,也禁止进行转让。
总之,法律禁止房地产转让主要包括涉及公有财产、限制抵押物权利、评估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和未成年人财产等情形。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应当注意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房屋产权是什么意思?法律对产权证书有哪些规定?
在生活中,对于买过房屋的朋友们,相信大家对于房产证肯定不会陌生吧,但是大家对于房屋产权是什么意思,大家还是比较模糊的,了解的不是很清楚,接下来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房屋产权是什么意思以及法律对产权证书有哪些规定,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房屋产权是什么意思
1、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有房屋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权的期限为,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的费用多不会超过5位数。
2、按房屋权的归属进行的分类。在现阶段,我国住宅类房屋按产权可划分为:
(l)国家住宅;
(2)劳动群众集体住宅;
(3)公民私人住宅;
(4)其他经济组织(如中外合资企业等)住宅。非住宅类房屋主要是全民制(国家房产)和集体制的房产,其他经济组织房产只是少量的。
3、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卖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第二应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方式、价款、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4、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的权归国家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用地,商用建筑用地,工业用建筑用地。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5、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权。其年限是的。
二、法律对产权证书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下列规定:
1、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
2、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入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4、各直辖市、市、县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5、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经过特殊批准的除外),其他市、县可陆续启用,最晚延期至1998年7月1日,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
6、实行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发放房地产合一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权属证书暂且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关于房屋产权是什么意思以及法律对产权证书有哪些规定的全部知识就跟大家介绍到这里了,通过这篇文章,相信大家对于房屋产权有所了解了吧,房产权对于每一个房屋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大家一定要对相关的知识有所了解哦。
房产抵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房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已共有的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的人的书面同意,即由共有人出具同意书。《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物权法确认房屋所有权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新物权法全文房产纠纷
法律分析:民法典物权法编中规定,房屋产权以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确定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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