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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分期套现判几年(遵义男子分期购手机100多台 低价出售获62万 被判11年)

手机分期套现判几年《刑法》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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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分期套现判几年(遵义男子分期购手机100多台 低价出售获62万 被判11年)

手机分期套现判几年

《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从上述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手机套现是有可能被认定为是诈骗罪的,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可能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如果您还要任何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蓝箭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手机分期套现判几年拓展阅读

手机分期套现判几年(遵义男子分期购手机100多台 低价出售获62万 被判11年)

遵义男子分期购手机100多台 低价出售获62万 被判11年

5月3日,记者从贵州遵义红花岗区法院了解到,陈某因生意亏损,通过给予好处费的形式,骗取“分期购手机”100多台,后把手机低价出售套现62万元。法院查明,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四个月,罚金六万元。

据介绍,被告人陈某,系贵州遵义红花岗区人,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广告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对外欠了大量债务。

2015年10月,陈某为弥补其生意亏损,发现向金融公司办理分期购买手机,再低价变卖可套现。当年10月至2016年2月期间,陈某给文某、阳某、周某发去信息称,手机店需冲业绩(手机销量),需他们提供自己身份信息代替他与金融公司签订分期购机合同购买手机,陈某付首付及贷款。事成后,给每个签订合同者600元至800元不等的好处费。

随后,陈某又指使文某、阳某等人联系更多人,通过同样方式购买手机套现,并承诺给予好处。文某、阳某等人联系了贵州遵义4所大专、中学等学校学生以及一些社会人士,在遵义多家手机店“帮助”办理分期贷款购机业务,先后套出100多台手机及苹果电脑等数码产品。当金融公司发现很多办理分期购买手机客户没有按期偿还贷款,遂向公安机关报案,陈某被抓获。

近日,贵州遵义红花岗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查明,被告人陈某因广告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亏损,欠了大量债务。为了偿还债务,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仍对他人虚构其手机店需要充业绩等事实,骗取文某、阳某、周某等人信任后,签订虚假的分期购手机合同。随后,低价出卖手机偿还债务。其根本就不想履行合同,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显而易见。

据此,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陈志春 记者 姚强)(贵州都市报全媒体编辑 张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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