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才知道房屋征收正确价格(拆迁的房子会不会按照房子的造价补偿)
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按当地类似于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补偿。只要是这样办了就是正确价格。具体做法是在当地相同或类似区位找三家正在销售商品房...
如果您对590号令征收补偿细则感兴趣,那么我可以提供一些关于它的背景和特点的信息,以及一些相关的资源和建议。

怎么样才知道房屋征收正确价格
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按当地类似于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补偿。只要是这样办了就是正确价格。
具体做法是在当地相同或类似区位找三家正在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12个月内的销售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市场价格。减去当地开发企业的平均开发成本得出本区位的土地价格,这个土地价格就是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价格。然后在这三家开发企业中按相关标准找一个样板房,计算出这样板房的重置价格,得出每平米多少钱,再将被拆迁房屋与样板房比较,比样板房好的房子就加价,相反就减价。具体操时评估师还要按房屋的结构、朝向、层高、成新、环境等多种因素用系数调节得出各户重置价格。土地价加重置价就是房屋建筑物的补偿价格。
如果是集体土地上拆迁,评估原理相同,只是集体土地不作价补偿。
拆迁对城市户口有什么政策?
一般没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是国务院于2011年1月19日制定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故从法律上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依据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户口没有关系。
但实践中,出现由于历史上原因,大城市房价、生活成本比较大,往往出现在大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遇到房屋面积小但是居住人口多的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即对于上述情况,个别省份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若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的形式解决居住问题。举例说明:
1、《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第十二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3、《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一)满足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扩展资料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从法律上分析,房屋是按照地上附属物进行补偿的。说到此,被征地拆迁人肯定会说,那标准太低了。是的,目前《土地管理法》正在修改中,但从法律上讲,目前《土地管理法》仍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依据。
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也规定:“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综上所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户口没有关系。
参考资料:
产权不明或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征收,被补偿人怎么办
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房屋征收是房屋征收人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产权不明或产权有争议造成被补偿人不确定。
因此无法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590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逾期达不成协议或产权不明的由征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决定书中明确了补偿金额和安置方案,及不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
征收人的补偿决定经法院裁定生效后,征收人可以依据裁定书规定组织强制搬迁,实际居住人可搬至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中居住或临时过渡居住。
房屋的产权争议,由主张产权的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确权,经法院审理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的定处理好现有居住人住房安置事宜。
拆迁的房子会不会按照房子的造价补偿
1、房屋拆迁首先要区分房屋的土地性质,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与集体土地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不相同的。
2、如果你是在城市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法律是国务院590号令和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依据该法房屋征收补偿是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与有几个户口不直接相关,但对于实际居住人属于住房屋困难户和无房户,在房屋征收中可以依据各地政府的政策申请廉租房,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解决征收安置。
3、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实施细则,集体土地上 征地拆迁是按本村集体经济成员进行征地补偿,是与本村户口相关的,赔偿对房屋的土地不作价赔偿,因为土地属集体的,对地面上建筑造价经评估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对有户口的村民可以分配宅基地,分配面积与人口多少相关,但每户人家只能分一块宅基地,对有单独户口的一家人视其是否成家立业能否分户另行分配宅基地由村委制定的统一章程规定处理。
4、对村集体的公共积累用于拆迁赔偿补贴或补助的应按本集体经济成员按人头分配补贴。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国务院590号令吗
国务院590号令是规范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事项的,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不适用于590号令。
根据 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扩展资料:
征收决定: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农村征地拆迁是否适用新拆迁法?
农村征地拆迁不适用新拆迁法。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的拆迁法明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规定为“国有土地上”,而农村土地一般为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性质不同,一般不能转让、买卖。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新拆迁条例是根据暴力拆迁、极端对抗、因拆暴富……针对“拆迁”过程中的种种问题,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取代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2010年1月29日正式公开征求民意。
2010年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户口一样享受国有土地拆迁政策吗
1、城市拆迁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的法律是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各地政府依据该法规制定的房屋征收实施细则。
2、国务院590号令中明确房屋征收是征收人对房屋的产权人进行补偿与安置,与户口没有关系。但各地政府对在房屋征收中对一些住房困难户或无房户,都在征收实施细则中明确了政策,通过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解决这些群体在房屋征收中遇到的困难,做到居者有其屋。
590号文件颁布后,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需要哪些程序?
征收程序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二章整章(第八条到第十六条)都是。。
具体的我背不下来,粘贴复制如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好了,今天关于“590号令征收补偿细则”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590号令征收补偿细则”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