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最后结果如何?(杀人必须偿命吗)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
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过失杀人罪量刑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关于过失杀人罪量刑标准的讨论,我们开始吧。
如果一个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最后结果如何?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四)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从刑法第78条规定,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几十个人的生命,那这个行为可以属于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救人的行为,应当属于重大立功行为。
但是呢, 立功有一个时间点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立功的规定是, 犯罪分子到案后。 所以立功是存在时间限定,需要到案之后实施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申913号再次重审并确定这个时间点,认为 犯罪分子到案是认定构成立功的时间起算点,到案的标准应当与投案自首的到案保持一致。到案前实施的有利于国家和 社会 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法定量刑情节意义上的立功 。
所以,即便其救了十几个人,但因为其属于在逃犯,并未到案,实施的这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行为。当然,这些行为可以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有悔罪的表现以及人身危险性和 社会 危害性的认定标准,由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法润金沙简要回答!
该问题实际涉及到杀人犯能否认定为立功的问题。根据《刑法》第6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家和 社会 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立功是一项刑罚裁量制度,对认定为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5条的规定,立功的表现包括: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 社会 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因此,杀人犯救了十几个人生命的行为属于立功表现。
那杀人犯在逃跑路上救人的行为是否就属于《刑法》第68条规定的立功呢?对此,其实刑法理论上是有争议的。对立功表现的发生时间采纳不同的标准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68条,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就应当认定为立功。因此,按此观点,此处杀人犯应当认定为立功,且属于重大立功,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5条将立功表现的时间限定在了犯罪分子到案以后,只有在犯罪分子到案后法院判决前的立功表现才能认定为立功。按此观点,此处杀人犯罪嫌疑人尚未到后,虽其有立功表现,但仍不能认定为立功。对此,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和惩恶扬善,也更符合《刑法》规定立功制度本意。此处对杀人犯按立功处理为宜。
以上回答,欢迎点评!法润金沙严肃理性分析解答法律问题,欢迎关注交流!
杀人还救人,这样的事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但生活中确实有这样的情况。在黑龙江鹤岗,就曾有这样一位男子杀了人而后又三次救人,最终的结局却出人意料。
2003年2月28日,在鹤岗市工农区东北亚门前,有一位老者昏迷不醒,群众赶忙打110电话报警,可是当警察匆匆赶到现场时,老者却不见踪影,于是,警察四处搜寻老者的下落。
此时才发现,有一个小伙子救了他,当警察想要对小伙子表示感谢时,小伙子却低眉叹气说:你们把我带走吧,我杀过人,我不想再逃了。小伙子的话令警察大吃一惊。
随后,警察展开调查发现,这名男子是吉林省人,姓汪,在2001年秋天,他和朋友在一家酒馆喝醉酒,这时,旁边桌子有几个人跟他的一位朋友吵了起来,对方想要动武,喝了酒的小伙子于是抄起一把椅子对准对方的头部猛地砸去,只见那人哼地一声倒下,脑浆流出,后来那个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伙子知道自己闯了大祸,那天晚上就收拾了行李,开始了逃亡的生活。在逃亡的过程中,他先后救了几次人。
当他逃到哈尔滨与宾县交界的一个村子时,他帮别人割稻谷,结账的时候,一起干活的一位老人工头分了5千多元,老人把钱草草塞进裤袋里,他和老人一前一后相距不到200米一起走出村子。
两人走到村外时,只见有几个人拿着刀具从荒地里闯出来,按住老人,有人把刀架在老人的脖子上,有人解开他的裤子,那分明是要抢劫。当时小伙子看见了,很想去帮忙,可是想到自己逃亡的身份,他只能打电话报警,可是转了一圈,都没找到电话,等回到原地时,发现地上只有一滩血迹和一张被撕烂了的百元大钞。
一个多月后,他逃到了内蒙古,在一个小村庄里,租了间民房,一天晚上,他被一个女人声嘶力竭的喊叫声惊醒了,他知道肯定发生了大事,在这个偏僻的地方,只有他一个人长期居住。
他踌躇了许久,终于决定要出手救女人,于是带了一根大炉钩子,到了女人喊叫的地方,果真见到她被两个男人压在身下,他挥起火炉钩子朝两个人脑袋挥去,两人被突如其来打了一顿,慌忙转身逃跑。
此后,男子怕被警方找到,连夜收东西逃跑。一年后,在辽宁省抚顺乡,一天清晨,他走在路上,又见到了几个男人扭打在一块,其中一个男人被压在底下,周围有十几个人在围观指指点点,说那个人是坏蛋。
然而,被压在底下的人向他喊道:抓住他们,他们是逃犯。这名男子马上挥起一把扫帚冲了过去,一下就把其中一个人打了个踉跄,其中有人拿刀冲过来,他又挥起扫把一通狂扫。并大声喊着:老子也杀过人,谁怕谁?
这时那个被压在底下的人站起来,居然是一位警察,这时又来了好几位警察,他吓得连家都不敢回,马上转身溜走。
这名男子先后三次救人,被人们称为活雷锋,如今,这位男子投案自首,有不少人认为,他这种见义勇为的做法应该可以减轻他杀人的罪行,可是结果却出人意料。
从汪某的行为中,我们可以看出来,他在喝醉之后与人打架致人死亡,从法律的角度看,至少应该判过失杀人罪,严重的时候还可能被判处故意杀人罪。
但他畏罪潜逃,在逃亡的过程中,他多次见义勇为,勇救他人,若是在古代,或许能将功抵过,但是,在当今 社会 ,罪与过皆有法律依据。许多人希望他能够减轻罪行,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
法律界人士认为,他的见义勇为不是法定的减刑标准,只能作为酌情减刑的一个参考因素。
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减刑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可以减刑,第二种是应当减刑,不过两者都有一定的限定条件和,限定对象。
1、减刑对象: 只适合于那些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不管是故意杀人或者过失杀人,无论罪行是重是轻,是否危害的国家安全,只要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就可以减刑。
2、减刑条件: 是指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表现良好,遵守各种规矩,悔过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的表现的,都可以适当进行减刑 。即使有的人只是悔过表现突出,没有立功,也能符合减刑的条件。
如果符合以上三点,就可以适当减刑。不过,这种适当减刑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比如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不可能无限制地减少刑罚,至少不能少于13年。
1、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能检举监狱内外犯罪分子进行重大犯罪活动的,经过查证情况属实。
2、其他犯罪分子在作出重大犯罪活动时,能够给予阻止的。
3、在服刑期间,在日常的生产生活当中,能舍己救人的。比如,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监狱里发生重大火灾,他能舍己救人,就可以减刑。
4、在服期间,在监狱中做出重大创造发明的。比如监狱奇才李洪涛他就是逆天改命的一个人。在被判处死刑的最后一个月,他凭着自己的聪明才智发明的无刷电励磁电机,并申请专利,因此,由原来被判死刑改为死刑缓期两年进行。后来他又成功研发了全电脑监狱监控管理系统,先后有了三项发明专利,最终被改判为16年的刑期。
5、服刑期间,在排除重大事故或抗击自然灾害中,有突出表现的
6、服刑期间,对国家和 社会 做出重大贡献的人
如果符合以上几种情形之一,一般就可以减刑。按理说,汪某的行为属于日常生活生产中舍己救人的情况,理当得到减刑,然而,细心的读者都会发现, 这所有的进行条件都有一个前提,就是服刑期间。
也就是说,如果汪某是在服刑期间做出了舍己救人的行为,他就可以减少刑罚,可遗憾的是,他是在逃跑中舍己救人,精神很可嘉,但功无法抵过。
他之前的舍己救人行为只能作为减刑的一个参考因素,而不能列为应当减刑的条件。
汪某的例子跟题主所提出的问题极为相似,都是杀人犯,都是在逃亡的过程中救了人,虽然救人的人数不同,但性质都一致,都是在伏法之前做出来的行为,不能作为减刑的条件。
由此可以看出,一旦做了违法犯罪行为,还是不要逃跑,最好投案自首,以减轻刑罚。另外,所谓的减刑,还有一定的限度条件。
已经做了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减刑并不是改为不用判刑,只是适当地减少刑罚,若是减得太多了,对犯罪分子起不到惩罚,也难以发挥刑罚的积极作用。
而如果减得太少,则对犯罪分子来说,没有一定的激励和鞭策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的有益之处。因此,是否减刑,减多少?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以有立功表现为例,一次减刑不能超过九个月,确实有悔过的表现的同时又立功,一次减刑不能超过一年。对于那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能超过一年半,若是在这基础上又有悔过表现的,也不能超过两年。
有人在监狱里服刑期间,多次有立功表现的,不能连续一年内多次减刑,如果被判少于十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一年。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间隔期不能少于一年半。
若是犯罪行为极其恶劣的,减刑会更加严格。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因一时冲动做出了犯罪行为而后逃跑的,许多人最终都难以承受那份心理折磨,每天过得焦虑不安,心神不宁,有的人最后自动投案自首,有的人被警察抓获的时候,终于如释重负。
错了就是错,没有什么法律漏洞可以钻,只能勇于面对,杀了人,不要再逃跑,尽快伏法,争取在服刑期间有悔过表现得到减刑更为妥当。
功归功,罪归罪。人命关天,逃亡过程中的立功表现,法院量刑的时候会考虑,但对量刑的影响估计是微乎其微,不大会影响最后结果的。
他最后会被从轻判决。中国的司法从来就没有功过相抵的说法。最直接的例子就是,港片里面的线人,我们是没有的。只要组织、参与了犯罪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只是会根据实际情节和一些举报立功的情况来定轻重而已。
题目中的人,是个杀人犯。他被抓住以后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但是他在逃亡路上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这算是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虽然不符合“立功”的条款,但是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也会酌情考虑。毕竟他这也算是浪子回头,有了悔改之心的良好表现。可能本来是死刑的,改判成了死缓。当然这是建立在他只杀一人,且没有恶劣情节的,或者冲动杀人的情况下。
如果,他真是主观恶意太强,杀了多人,情节恶劣。那他救再多的人也换不回自己的命。其实对于他来说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去自首,加上自己救人的情况,双管齐下换个最好的结果。跑,是没有出路的。现在已经不是几十年前,各种先进的刑侦和追踪手段。你就是化成了灰,也得把你捧回来验一验再说。
功是功,过是过。有罪当罚,有功当奖,但是不能混为一谈。
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救了十几个人的性命,这虽然是非常难得的。但是救他人性命,并不能折抵其杀人的罪过。
按照《刑法》第1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是一种重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一个人故意杀害他人,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不论这个人在以前是多么的有功,或者在以后是多么的表现勇敢?都不能抵消其杀人的罪过。
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10多个人的性命,这说明杀人犯一方面犯下重罪,另一方面良心未泯,仍然救了其他10多人的性命。
对于这一种情况,在对该杀人犯量刑的时候,可以作为一种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对于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十多个人的这一事实,就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在具体判处杀人犯刑罚的时候,是可以减轻处罚的,至少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杀人犯救了十几人,如果经调查属实,那么这个杀人犯属于重大立功行为。
杀人犯,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来,故意杀人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其有重大立功,应当减轻处罚。所谓从轻,就是在法定量刑范围内取较低的量刑,所谓减轻,就是在最低量刑范围以下,降低一个档次量刑。
因此,这个杀人犯一般情况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对方有严重过错、受胁迫或出于义愤杀人等。
过失致人死亡的,一般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重大立功则可以减轻处罚,一般情节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附: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一个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最后结果如何?
我以为最后的结果可能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无期徒刑。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题中,犯罪嫌疑人杀人后畏罪潜逃,犯“故意杀人罪”,情节特别严重。实属十恶不赦!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正国法。
犯罪嫌疑人在逃跑过程中,良知未泯救起十几个人的性命(小概率事件)。有巨大立功表现。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或是审判委员会肯定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杀人情节恶劣程度作出公正判决。
我揣测人民法院将判决犯罪嫌疑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是判决犯罪嫌疑人无期徒刑。
假若被救起性命的十几人联名“上书请命”,或是“媒体”呼吁。犯罪嫌疑人亦有判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能。
姑且不论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否真的会发生,即使这个杀人犯真的在逃跑的路上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那么也不会影响该杀人犯会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也许有人会说,这个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属于重大立功行为,可以对该杀人犯进行重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即使要以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处罚,也会比正常的故意杀人罪处罚要轻。
真的是这样吗?当然不是。原因很简单, 这个杀人犯在逃跑路上就了十几个人的生命,并不属于重大立功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立功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到案之后或者刑事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在执行刑罚期间。
所以,如果这个杀人犯是在犯案后,逃跑的过程中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并不在上述两个期间之内,所以这种行为是不构成刑法上的立功行为的,不能据此对这个杀人犯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这个杀人犯在依法被逮捕归案之后,依法该如何对其定罪处罚就怎么定罪处罚。她在逃跑的过程中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对于他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
当然,如果这个杀人犯存在其他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比方说自首、认罪悔罪等,那么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可以考虑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救了十几人,肯定是重大立功了了,如果再自首,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自首加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所以除非是杀了几十人或毁灭地球那种罪不可赦的,可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甚至可以免予处罚。
开车不小心撞死了自己的孩子,会被判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有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罪名认定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它与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犯罪存在共同点,即两者在主观方面都存在过失,结果都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医疗事故罪,在这种情形下,应按刑法理论关于法条竞合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处理,即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一律按医疗事故罪论处。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和上述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相同。
扩展资料: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过失杀人必须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才构成本罪,所以,过失杀人无未遂。
2、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过失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百度百科-过失致人死亡罪
熊孩子石头砸死准新娘,孩子过失杀人怎么判
孩子过失杀人,需要看孩子的年龄具体是多大的,如果未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由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或者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扩展资料
昨天,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熊孩子高空抛物砸死路过准新娘”案件,在江阴法院临港开发区法庭宣判,抛石砸人的小亮及监护人负主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36万多元;提议高空抛石的小伙伴小明及监护人负次要责任,赔偿20多万元;小区物业公司长时间未理清天台杂物存在过错,赔偿14多万元。
今年6月8日下午5时许,江阴璜土镇桃花源小区一幢24层的高楼前,一名过路的22岁女子被从顶楼扔下的砖块击中头部,当场死亡。闯下大祸的竟是两名8岁的二年级小学生。死者家属将两名孩子及其监护人,还有小区物业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相关费用共计70余万元。
据了解,不幸身亡的女子王芳来自安徽,在江阴一家纺织厂打工,是一位准新娘。当天下午,她和女同事一起相约外出洗澡,女同事骑电动车,王芳就坐在车后座。在路过该小区时,被在那幢24层楼顶天台玩耍的孩子扔下的砖块砸中头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国江苏网—“熊孩子”24楼扔砖砸死准新娘 共赔偿70余万
杀人必须偿命吗
A 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一、杀人分故意或过失,如果是过失,那自然不存在偿命的问题。
二、故意杀人罪概念以及量刑
1、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不论是否达到目的,即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2、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第一选择是死刑,然后才是无期等。从这个意义上讲,确实是杀人就要偿命!但是故意的杀人的情节,也是各有不同的,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 一锤定罪!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三、情节严重的
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四、情节较轻的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综上,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第一选择是死刑,即原则上杀人要偿命。但每个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除非罪大恶极的,才会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故意杀人罪、伤害罪怎么判刑
故意杀人罪、伤害罪怎么判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构成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跟故意杀人罪区别如何判刑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得采纳啊
刑法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曲别?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另外,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怎么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同。
在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而不是以追究对方死亡为目的。而在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在主观上以追究对方死亡为目的,至于最终是否造成对方死亡,不会影响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只是在具体的量刑时予以考虑。
另外,《刑法》中对行为人的量刑标准也不一样:
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要怎么区分?你这个说的也太简单了,甲一拳打死乙,情况有很多种嘛,关键要看甲的心理啦,也就是所谓的主观。如果甲和乙是朋友,开个玩笑,随便一拳,乙就死了,那可能只判个意外事故。如果甲存心寻仇,一心一意要杀了乙,那就是直接故意杀人。再如果甲没想杀乙,只是随便一拳教训教训,乙随便就死了,那可能是故意伤害致死。如果甲力大无穷,自知一拳能揍死牛,乙惹了他,他一拳出去,虽然没有一种直接故意要杀乙的意思,但是他也知道这一拳乙多半就死了,但是他处在愤怒中,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那就是间接故意杀人了。同理,这也可能是过失杀人,比如甲和乙都是一个功夫表演团的,甲没有控制力度,用力过大,就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杀人;还有过于自信的过失杀人的例子还没有想出来。不过人的心理很难捉摸的嘛,法律也是很灵活的嘛,最后怎么判也有很多种情况的。ps我是因为兴趣在学校里选修刑法的,有不当的地方还请海涵。
怎样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当事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故意不同。
如何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都是我国刑法中比较常见的罪名,也是日常生活中跟我们息息相关的罪名。日常中我们经常会见到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未致死的情况,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对案件性质的定性,即该行为是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是按照三年以下、三到十年和十年以上几个不同标准来量刑,而故意杀人罪除了一些特定情节较轻的,一般都会处以十年以上甚至无期死刑。因此,如何准备的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属于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对最终量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重庆刑事律师网作为西南地区首家也是唯一一家专做刑案的律师事务所,凭借十余年办案经验和上百起相关案件的实战,在此与您分享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
注意事项
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当事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故意不同。
对于故意杀人罪,当事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在主观上具有追求对方死亡的故意,这种主观故意,又可以分这二种: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方死亡,仍然积极追求和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直接故意;二是间接故意,即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对方的死亡,但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行为人在主观上只是追求伤害对方而不是以追求对方死亡为目的,也就是从主观上来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出现对方死亡的结果,也不存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方的死亡,但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的情况。
今天关于“过失杀人罪量刑标准”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过失杀人罪量刑标准”,并从我的答案中找到一些灵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