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还未退伍退伍费离婚怎么分(军人转业费30万离婚怎么分)
军人还未退伍退伍费 离婚 怎么分,从我国的《 民法典 》里面,我们可以找到答案。该条文中就规定了,我国现役军人或者退伍、转业之后领取到的属于自己的 伤残 补助金...
最近有些忙碌,今天终于有时间和大家聊一聊“军人离婚财产分配”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比较陌生,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而写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军人还未退伍退伍费离婚怎么分
军人还未退伍退伍费 离婚 怎么分,从我国的《 民法典 》里面,我们可以找到答案。该条文中就规定了,我国现役军人或者退伍、转业之后领取到的属于自己的 伤残 补助金、自己的伤亡保险金以及医疗生活方面的各种补助费用,这一部分,都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当军人退役之后,其前妻是不能再次对这笔财产进行分割的。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有关军人的离婚案件的时候,如果 财产分割 涉及到了军人自己的复员费,以及自主择业费这些费用的时候,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的那部分财产,计算标准按照双方但是人婚姻关系存在的年限乘以年平均金额数,这样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 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 或者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里面的一些规定,如果退伍费是军人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是能够认定为双方的 共同财产 的,如果因为军人一方身体受到了伤害,这时候军人得到的医疗补助费用,以及生活方面的补助费用,都不能认定为双方的共同的财产来处理。所以关于军人在退出现役之后的复员费用以及自主择业的费用,可以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分割这个共同财产不能按照平均的方式来分配,需要结合婚姻关系存在的时间来计算。 军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退伍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时间,不应该从军人开始退伍之后算起,应该从自己知道对方退役之后算起,这就是说,失效的时间是以从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去计算。另外,根据 军人结婚 之前的兵龄, 结婚 之前的军衔,部队为其计算的退伍费用,这一部分财产应该属于军人的一方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不能被放在双方共同财产里面一起被分割。在军人和其配偶结婚之后,根据兵龄以及军衔所算的退伍费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离婚案件财产纠纷合并处理可以吗?
一、 离婚 案件财产纠纷合并处理可以吗? 1、 首先,两个纠纷案件不可以并案审理; 2、其次,两种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第12条、第13条,财产纠纷不属于侵权纠纷,只是婚内财产的再分配,而离婚后的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其由 侵权责任 来规范; 3、最后,可以同法官积极沟通,争取同时审理,而非并案审理。 二、军人 离婚财产分割 规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 伤残 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 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2、《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这不表示 住房补贴 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 工资 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 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 共同财产 一般平均分配。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3、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计算方法,复员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复员费总额70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夫妻关系存续年限。 离婚,分为两种方式,有 自愿离婚 ,就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双方当事人签订 离婚协议 ,到民政部门登记之后,依法生效,财产还有孩子的 抚养 等都根据协议来实行,还有就是 诉讼离婚 ,说明二者存在纠纷,如果有两种纠纷是不可以并案处理的。
离婚怎么分割军人住房补贴求解
核心内容: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补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应予以分割。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军人住房补贴的分割。
军人基于其职业的特殊性,除具有普通人所具有的一般财产外,也有一些特殊财产,如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退役医疗保险金、优待金、死亡抚恤金、伤残抚恤金等等。对于这部分与军人身份有关的特殊财产,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其归属。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根据上述规定,军人离婚时的的特殊财产可分为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两者性质均兼具的财产:
(一)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二)明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但必须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部分。
(三)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有: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中,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余的属军人个人财产 二、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
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军人转业费30万离婚怎么分
军人退伍安置费如指的是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且如是双方婚后所得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 时原则上平均分割。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 、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 的收益; (四) 继承 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军婚离婚的时候军人自己的经济适用房怎么分割
法律分析:对于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法律并没有特别的详细规定。鉴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特殊性,首先应当到房屋管理机关了解房屋的具体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如果该房屋出售后将会转交地方管理,应经地方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应当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所处地点在军营之内,对居住使用人有特别的要求,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时就应遵守该规定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权后,另一方应当得到折价补偿,该价格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军人离婚该如何处理
1、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
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并符合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
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好了,关于“军人离婚财产分配”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军人离婚财产分配”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